《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1998年5月30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005
- 發布日期:1998-05-30
- 生效日期:1998-05-30
南京市音像製品管理辦法
區、縣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音像製品的管理。
屬於文化系統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新聞出版、海關、郵電、鐵路、民航、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協助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音像製品的管理工作。
鼓勵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對檢舉或協助查處違法經營音像製品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凡在本市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等經營活動的,必須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文化水平的經營人員;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適宜的經營地點;
(三)有必需的演示音像製品的視、聽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一)有固定的放映場所,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二)有合格的專職播放人員;
(三)有必需的、性能完好的播放設備;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放映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音像出版單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從事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製品銷售業務的,應當向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申領《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或《音像製品零售經營許可證》。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報批。
文化系統內的單位申請從事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業務的,應當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文化局將審批情況抄送市廣播電視局備案。
領取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後六個月之內不營業的,視為自動歇業。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停業或者歇業的,必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塗改、複印、出借、出租或轉讓。
社會公共場所及經營場所不得播放、演示非法音像製品。
家庭專用的音像製品不得用於營業性放映。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傳淫穢、色情或渲染暴力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七)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
舉辦音像製品臨時性放映和雷射視聽觀摩經營活動的,舉辦者應在活動舉辦之日的十日前向市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開展活動。
在境內按包裹或快遞小包郵寄的音像製品,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內容符合郵寄規定的,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出具《準予郵寄音像製品證明書》,郵寄的單位和個人,憑郵寄證明書向郵局辦理郵寄手續。
文化系統內的單位郵寄音像製品的,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向郵寄辦理郵寄手續。
依法收繳的音像製品,由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銷毀。
(一)未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擅自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製品的;
(二)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未取得音像製品發行許可證的音像製品的;
(三)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非音像製品出版、複製單位出版、複製的音像製品的;
(四)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的資料性音像製品的;
(五)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內容的音像製品的。
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需經原發證機關批准。
(一)偽造、塗改、複印、出借、出租、轉讓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在音像製品經營地點懸掛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
(三)超越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經營地點經營的;
(四)音像製品經營者從無《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音像製品用於經營的;
(五)在社會公共場所及經營場所播放、演示非法音像製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