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管理辦法》在1995.03.30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3.30
- 實施時間:1995.03.30
第一條 為了加強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管理,促進音像事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音像製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唱片、雷射唱盤、雷射視盤等出版物。
本辦法所稱“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是指從事音像製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營業性放映。
第三條 凡在貴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貴陽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是貴陽市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工商、公安、廣播電視、稅務、物價、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文化部門進行管理。
第五條 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由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核驗、發證。
第六條 經營音像製品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設備、資金和管理人員;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城鎮放映場所的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農村不少於15平方米,並符合安全、消防、衛生和環保要求。
第七條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經營的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應載明單位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檔案;
(三)單位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
第八條 申請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批發和放映活動,分別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從事音像製品零售、出租的單位,向所在地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其審批、發證,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從事音像製品批發、放映的單位,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上級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發證。
(三)持《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
(四)用於營業性放映的音像製品,必須先經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出版物審驗。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
第十條 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應作出是否辦理的答覆。
第十一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改變名稱、經營場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核准登記事項的,應提前10日到原發證照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停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發證照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二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經營者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舉報、控告、申訴和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十三條 禁止經營有下列內容的音像製品:
(一)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二)煽動民族、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揚淫穢、迷信和渲染暴力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國家規定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經營場所應持證亮照,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經營;
(二)管理制度落實,確保場地安全衛生,按時繳納稅費;
(三)冬季放映時間不超過夜間12點,夏季放映時間不超過凌晨1點;節日需延長放映時間的,須經市文化、公安部門批准;
(四)接受行政主管機關監督檢查;
(五)不出租、轉讓或變相出租轉讓經營許可證;
(六)不製作庸俗的宣傳品招徠顧客;
(七)不放映未經審驗的音像製品;
(八)不放映供教學、研究參考的內部音像資料;
(九)不放映家庭專用的音像製品;
(十)不對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放映不適宜未成年人的音像製品;
(十一)不經營未取得《音像製品發行經營許可證》的音像製品;
(十二)不經營走私入境或擅自進口並非法複製的音像製品。
第十五條 凡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並處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一)、(二)、(三)、(四)、(五)、(六)、(七)項規定的,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處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無法核定非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被吊銷《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被吊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辦音像製品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以當場予以警告、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音像製品、沒收非法所得,依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律、法規予以罰款。
第十八條 音像製品經營單位和個人違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法律、法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行政處罰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檢查音像製品經營活動時,必須主動出示文化市場稽查證,其他執法人員也必須主動出示有關檢查證件。
第二十一條 音像製品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音像製品經營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從事和參與音像製品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音像製品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線電視放映的音像製品管理工作,由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音像製品經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發布的《貴陽市音像製品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