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南京市浦口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發〔2018〕9號)、《中共江蘇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蘇發〔2018〕32號)、《中共南京市委辦公廳 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京市浦口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委辦〔2019〕10號)和《中共南京市浦口區委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浦口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浦委發〔2019〕8號),制定本規定。

南京市浦口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掛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牌子。

南京市浦口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市、區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地方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浦口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辦公地址:南京市浦口區天浦路28號1號樓14層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在中央統一規則和省市指導下,按照地方金融監管機制,履行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聯繫協調駐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風險處置、業務發展和消費者保護等協作機制,做好監管聯動工作,推動駐區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規範健康發展。
(二)貫徹執行金融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領域的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職責範圍內發展規劃和政策,加強對地方金融監管領域運行情況的監測分析,研究分析地方金融運行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金融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三)承擔推進地方金融業發展的責任,負責金融領域投資促進工作,推動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培育和發展現代金融組織,協調推進金融功能區建設和發展。加強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培育和推進企業上市、重組,建立和完善地方融資服務體系,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創新發展。促進區域金融合作。協助全區信用體系建設。配合開展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四)依照許可權負責對轄區內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以及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五)依照許可權負責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和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
(六)推動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同配合駐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
(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承擔區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防範和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
(八)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九)職能轉變
進一步明確職能定位,強化監管職責,加強審慎監管、行為監管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依法規範事前審批、提高審批效率,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升地方金融監管效率。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功能。

內設機構

(一)綜合管理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檔案、財務、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依申請公開、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的指導和協調;研究分析全區金融業發展形勢,擬訂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範圍內金融業發展規劃及政策;承擔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
(二)金融發展科。承擔駐區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推進全區科技金融、文化金融、小微金融、普惠金融、農村金融等建設,組織實施政策性保險工作,加強農業保險等體系建設;配合開展信用體系建設;協同配合駐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金融服務民營經濟發展、最佳化金融營商環境、推進全區保險服務業發展,負責全區企業發行債券的審核、轉報和監督工作;組織落實全區信貸風險補償資金、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政策性擔保、轉貸資金、保證保險等扶持政策的實施和運行管理工作;承擔駐區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聯繫境內外各類證券交易所;推進股權投資、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發展;培育和推進企業上市、重組,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對其發展;牽頭推動金融服務創新創業,統籌推進金融科技發展;協同配合駐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做好監管對象的規範發展工作;配合開展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負責全區金融運行的統計分析和運行監測;牽頭負責金融對外合作與交流,承擔全區金融招商工作,指導推進金融功能區建設;統籌推動地方金融改革創新發展;推進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牽頭負責金融業務宣傳工作;承擔具有許可權的審批工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投資公司、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所等地方金融機構設立與整合的初審、轉報工作。
(三)金融監管科。執行相關監管制度和監管規則,依照許可權承擔全區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商業保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對全區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社會眾籌機構、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同配合駐區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區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現任領導

局長:李先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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