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南京市旅遊業管理辦法》發布於1998-06-25。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98-06-25
  • 生效日期:1998-06-2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25
【生效日期】1998-06-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1998年6月2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南京市旅遊業管理,保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經營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旅遊涉外飯店、旅遊定點商店、旅遊定點餐廳、旅遊商品定點生產廠家、旅遊景區景點和旅遊度假區。
第三條南京市旅遊局是本市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實行行業管理。
區、縣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旅遊行業的日常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扶持和支持旅遊業的發展。
第五條各級計畫、規劃、工商行政、財政、稅務、公安、城建、物價、衛生、交通、市政公用、文物、文化、園林、市容、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做好旅遊行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徵集旅遊事業發展費,專項用於本市旅遊宣傳、促銷,對旅遊資源的開發、旅遊建設項目提供短期貸款,旅遊公益性支出,旅遊教育經費補貼和發展本地區旅遊事業的其他支出。
第二章 旅遊資源開發與旅遊建設項目
第七條旅遊資源開發與旅遊建設項目,是指對具有遊覽價值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進行開發和建設,包括人造景觀、遊樂場所及為旅遊者服務的配套設施。
第八條旅遊資源開發與旅遊建設項目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規劃相適應,建設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建設項目應當徵得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同意後,再按國家基本建設程式規定報批。
第十條凡列入本市旅遊發展規劃的旅遊建設項目,由市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可以享受市屬許可權範圍內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鼓勵單位、個人及境外投資者投資開發旅遊資源,興建旅遊服務設施。對境外投資者投資開發的旅遊景區(點)和興建旅遊服務設施,可以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開發旅遊建設項目,涉及文物、宗教等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徵得文物、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章 旅行社
第十三條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遊業務的企業。
第十四條申請設立國際、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件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報批。
第十五條經營國內旅遊業務的旅行社應當按規定向市旅遊行業管理部門繳納旅行社質量保證金。
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開展經營活動,履行旅遊契約,遵守商業道德。不得採用不正當手段從事旅遊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第十七條旅行社應當聘用持有導遊員資格證書的導遊人員上崗服務,不得聘用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導遊工作。
第十八條凡在本市從事風光旅遊業務的旅行社,必須明碼標價,並將遊覽景點的門票交給旅遊者。旅行社應當確保旅遊質量,不得擅自改變旅遊路線和串點、漏點。旅遊景點的宣傳廣告,必須與實際遊覽景點相符。
第十九條外地需在本市設立旅行社的,應當經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章 旅遊涉外飯店
第二十條旅遊涉外飯店,是指以接待外國人、華僑、外籍華人以及台灣、澳門同胞為主的飯店。
第二十一條申報旅遊涉外飯店,必須經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批准,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特種行業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方可經營。清真旅遊涉外飯店還必須按規定報經民族宗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二十二條申報星級的旅遊涉外飯店,應當按照《旅遊涉外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規定的標準申報飯店星級。
一星級、二星級旅遊涉外飯店由市旅遊局審批,三星級旅遊涉外飯店報省旅遊局審批,四星級、五星級旅遊涉外飯店報國家旅遊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星級旅遊涉外飯店應當按照星級標準向客人提供相應的服務。未評上星級旅遊涉外飯店的,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的用語進行宣傳。
第二十四條星級旅遊涉外飯店應當按照星級評定製度的規定接受旅遊行業管理部門的星級檢查和覆核。
第五章 旅遊定點單位
第二十五條旅遊定點單位是指具備旅遊服務能力,從事旅遊團體接待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旅遊商店、餐廳可以按規定向旅遊行業管理部門申領旅遊定點證書和標誌:
(一)有符合規定標準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
(二)有經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
(三)有適合接待旅遊團體的服務項目;
(四)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制度;
(五)有符合標準的衛生、消防條件。
第二十七條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體應當安排在旅遊定點單位購物、就餐。
第二十八條陪同、導遊人員不得帶團隊到非定點單位購物、就餐。
第二十九條旅遊定點單位實行業務年檢制度,未年檢的單位,由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六章 旅遊從業人員
第三十條旅遊從業人員,是指在旅遊經營單位工作的管理人員和服務人員。
第三十一條旅遊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旅遊者提供合格的旅遊產品和規範化服務,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嚴禁私收回扣,索取小費。
第三十二條旅遊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旅遊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並取得上崗證書。
第三十三條導遊人員應當按照旅行社與旅遊者簽定的契約約定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服務,遵守導遊人員守則,持證上崗,佩戴胸卡。
第三十四條旅遊汽車駕駛員應當按照《旅遊汽車服務質量》行業標準,提供優質服務,並保證旅遊者的安全。
第三十五條旅遊涉外飯店服務人員應當有良好的儀表儀容,按崗位要求統一著裝,佩戴服務證章,使用禮貌用語。
第三十六條旅遊定點商店的營業人員必須遵守旅遊職業道德規範,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商品。
第七章 旅遊安全
第三十七條旅遊經營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旅遊安全設施和安全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各有關部門應當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設備和預防措施進行檢查驗收。
第三十八條旅行社組織團體旅遊,必須為旅遊者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第三十九條旅遊經營單位對旅遊設施和遊覽地可能出現危險的情況,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十條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受到損害時,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救護或查找,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和上級旅遊行業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八章 旅遊者權益保護
第四十一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由選擇旅遊服務項目和旅遊商品,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從事同約定以外的服務;
(二)按照契約約定獲得質價相稱的旅遊服務;
(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四)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五)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投訴。
第四十二條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自覺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設施;
(三)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
(四)損壞旅遊設備和設施,應予賠償;
(五)履行旅遊契約或約定。
第四十三條市旅遊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旅遊質量監督管理,處理旅遊投訴,切實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證金理賠工作。
第四十四條市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立即審查,對符合受理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告知投訴者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旅行社違反本辦法規定,由旅遊行業管理部門按照《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陪同、導遊人員私自帶團隊到非旅遊定點單位購物、就餐,以及索要回扣、小費的,由旅遊行業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旅遊行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當事人對旅遊行業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南京市旅遊局負責套用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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