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南京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在1995.04.17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4.17
  • 實施時間:1995.04.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規定的審計範圍內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和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領導人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條 市、區、縣審計機關依照審計範圍負責指導本轄區的內部審計工作;審計機關駐政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直屬單位和行業的內部審計工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下列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定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並配備專業專職審計人員:
(一)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的政府部門;
(二)國有金融、保險機構;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集團);
(四)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公司、集團);
(五)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公司(集團);
(六)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
(七)國有資金比例較大的大型基建項目的建設單位;
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立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第六條 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制企業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隸屬於監事會。
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至少應當有一名專職人員。專職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經類大專以上學歷;
(二)中級以上審計或會計專業技術職稱;
(三)從事財經工作三年以上。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任務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範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畫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內部各項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六)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七)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和審計機關委託的其它審計事項。
第十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與境內、外經濟組織興辦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合作項目所投入資金、財產的使用及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所在單位的規定,可以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鑒制度。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機構可以制定本系統和單位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和業務規範。
第十三條 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主管的內部審計機構報送內部審計工作計畫、報表、工作總結及重大審計事項的報告。
第四章 內部審計機構的職權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權:
(一)檢查會計憑證、報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二)參加有關經濟決策、計畫擬定等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據;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或者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五)提出改進管理、加強內部約束、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下屬被審計單位報送有關計畫、預算、決算、報表和檔案、資料等。有關單位必須及時報送。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單位和個人,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可以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規定內部審計機構作出經濟處理、處罰的許可權。
第十八條 下屬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向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第五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式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式:
(一)根據上級部署,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審計工作計畫,報經本單位領導人批准後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應當通知被審計單位;
(三)根據審計計畫實施審計;
(四)審計終結,提出審計報告,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人。經批准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第二十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和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內部審計機構所在單位的領導人提出申訴,該領導人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必須建立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其主管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84年3月1日批轉市審計局《關於建立部門、單位內部審計的報告》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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