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抗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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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發布

(2015年6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制定 2015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抗風險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
本條例所稱企業管理者,是指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開、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原則,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授權,代表市人民政府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
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或者機構對文化類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區人民政府的授權,代表區人民政府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未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
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被授權的其他部門或者機構統稱為國資監管機構。
市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對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國資監管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職責;
(二)指導和推進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最佳化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改革重組;
(三)指導和促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企業治理機制;
(四)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對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五)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落實經營投資責任,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六)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和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情況,接受其監督、評價和考核;
(七)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有關監督工作。
第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對其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等企業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
國資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維護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經營活動。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承擔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對出資人負責;依法經營,接受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機制。
實行公司制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以企業章程為基礎的公司治理機制,明確股東會(股東大會)、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監事會的職責和議事規則。
國有獨資公司由國資監管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由國資監管機構選派公司以外的人員擔任。
第八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戰略規劃、人力資源、財務審計、投資管理、資產管理等管控制度,建立企業經營投資責任管理體系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企業預算編制、審核、執行與考評制度。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監事會、監察和內部審計等機構應當依法發揮監督職能,整合監督資源,提高監督實效。
第九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明確承擔法律事務的內設機構和崗位。
第十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保障職工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可以採取組織選拔、公開招聘等方式擇優選用,選用條件、程式和結果應當按照規定公開。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中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依法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者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在同一職位任職一般不得超過三屆,監事會主席和總會計師在同一職位任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三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實行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其任期內審計不少於一次,離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離任審計。
第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應當建立健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與管理者崗位履職評價制度,並按照出資關係實施年度和任期考核評價,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管理者薪酬及獎懲的主要依據。管理者考核評價不合格或者不適應崗位需要的,依照規定程式予以免職。
第十五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股東會(股東大會)應當建立健全與企業功能和管理者選用方式相適應的薪酬等制度,並規範管理者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對於通過市場化選聘實行契約化管理的職業經理人,可以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薪酬標準。
第十六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決定下列重大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主業和戰略規劃;
(三)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申請破產、解散;
(四)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五)投資、捐贈、轉讓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發行股票、債券;
(七)職工工資總額、企業管理者薪酬;
(八)企業全面預算、財務決算和利潤分配;
(九)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就重大事項作出決策前,應當充分論證,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履行經理辦公會、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程式,並記錄參會人員意見,經簽名確認後存檔。監事會主席或者監事應當列席前述會議。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對國有資本收入及其支出實行預算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工作,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向財政部門提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
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照年度編制,納入本級人民政府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第十九條 國有股東應當加強國有股權管理,通過制定或參與制定企業章程,委派股東代表、董事、監事等方式參與所投資企業的治理,掌握企業經營狀況,及時、足額收繳國有資本收益,維護國有資本權益。
第二十條 國有股東應當加強對股東代表的管理,落實股東代表履職責任。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股東大會)會議,應當按照委派單位的要求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將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委派單位。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國資監管機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向社會公眾公布國有資產狀況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市、區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投資失誤和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制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後,由相關單位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資監管機構以及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者、股東代表及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由相關單位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繳。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5年6月26日審議制定,現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2006年我市制定了規章《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施行以來,對建立健全我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推動我市國資監管事業發展,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國資國企改革進一步深化,《辦法》確定的制度越來越不適應新的形勢和任務,迫切需要對其中的一些內容加以修改和完善。另外,近年來我市就加強國企風險管控、高管履職評價、監督體系建設、預算管理、重大事項管理等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摸索了一些成功的經驗,取得了較好效果,需要通過法的形式加以固化。因此,我市人大常委會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全會的要求,結合我市國資監管工作實際,將國家和省具有前瞻性的國資國企改革要求,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出台地方性法規是非常必要的。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採用簡單結構,未分章節,共二十五條。主要在總結我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國資監管工作的新要求和我市實際,在適用範圍、監管體制、監管職能、監管方式等方面做了規範。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由於我市市、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設定並不完全一致,因此,《條例》為加強和規範我市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設定,按照政企分開、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的國企改革要求,在第四條規定: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市人民政府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區人民政府設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代表區人民政府統一履行出資人職責。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授權一個部門或者機構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考慮到文化類國有資產的特殊性和我市現有國有文化資產的管理現狀,該條第二款規定: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授權其他部門或者機構對文化類企業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二)明確國資監管職能。
按照法治精神和現代企業治理原則,國資監管機構既要忠實地履行監管職責和義務,又充分尊重和維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合法權益,保障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經營決策自主權。為此,《條例》按照簡政放權和“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資監管”的改革原則,第五條第一款明確了國資監管機構應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並通過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等方式,來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管。
(三)加強企業內部監督。
為了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防範企業運營風險,根據我市改革探索的成果,《條例》第八條要求國有企業建立內部管控制度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實行全面預算管理,並可以整合監事會、監察和內部審計等監督資源,形成監督合力,提高監督實效。同時,第十七條補充細化了上位法關於企業重大事項決策程式的規定,要求重大事項決策必須有書面記錄存檔,突出謹慎決策、落實決策責任的要求。
(四)關於企業管理者。
《條例》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在與現行國企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不衝突、不突破的前提下,在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分別從選拔要求、任職期限、經濟責任審計、崗位履職評價、薪酬待遇等五方面對企業管理者在市場化和職業化方面作了進一步探索。
以上說明連同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已經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該條例通過前進行了初步審查,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省國資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向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南京市人大常委會已作相應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7月2日召開全體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勢下,為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益,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制定《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該條例明確了南京市、區分級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體制,列舉規定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職責,並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管理者的任期和連任限制、其考核評價及薪酬標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的範圍和決策程式等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關鍵環節作出了詳細而具體的規定,並總結實踐經驗,規定了國有獨資公司外部董事制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監事會、監察、內部審計機構整合監督資源等內容,體現了地方特色,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該條例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頒布實施

近期,《南京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經省、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是國內第三部地方國資監管法規,也是首個城市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條例。
制定《條例》的宗旨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精神,通過依法監管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條例》的制定以《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聚焦國企改革發展和國資監管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吸收了近幾年南京國資國企改革的一批行之有效的制度創新成果,借鑑了山東、湖北兩省立法經驗,吸納了國有企業、專家學者、相關政府部門、諮詢機構等多方面意見和建議。《條例》共25條,從國資監管機構職責、國有企業監管、管理者考核評價、重大事項管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產監督、企業經營投資責任落實等方面進行了具體規範。
《條例》突出問題導向和地方實踐,體現了南京國資監管所關注的重點和工作特色。一是實施企業國有資產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統一監管,市、區各級國有全資、控股企業國有資產必須執行規範的國資監管制度。二是要求國企建立全面責任、全面預算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依法加強母子公司管控,規範法人治理,以提高國有資本運行效率、防範運營風險。三是根據我市國企建立“三位一體“監督體系的改革實踐,提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監事會、監察和內部審計等機構應當依法發揮監督職能,整合監督資源,提高監督實效。四是規定了企業管理者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在同一職位任職一般不得超過三屆,降低內部人控制風險。五是提出了建立國企管理者崗位履職評價制度,力爭以一崗一評代替整體打分,以量化考核代替印象評價,使評價結果體現不同集團、不同崗位的業績差異。六是要求建立健全與企業功能和管理者選用方式相適應的薪酬等制度,對於通過市場化選聘實行契約化管理的職業經理人,可以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薪酬標準。七是強化了對國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要求,規定對企業集團、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實施任中和離任審計全覆蓋。八是落實國有股東對所投資企業(主要針對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權管理責任,要求國有股東加強對國有股權及國有股東代表的管理,防止出現怠於行使股東職責的情況。九是要求建立健全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投資失誤和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對監管機構和企業中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追究相應責任。
下一步,南京市、區相關部門和機構將結合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國資國企改革方面的檔案精神,切實做好《條例》的各項貫徹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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