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主管全市
審計工作。參與起草審計、財政經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對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全市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交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區縣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及損益。
6、市政府部門、區縣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
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
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區縣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區縣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區縣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縣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區縣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班子
局長:姬桂玲
副局長:朱益強
副局長:張彥勤、薛劍春
總審計師:任慧莉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衛、後勤服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訪、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管理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信息、審計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
(二)法規處(審計督察處)
起草審計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定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審計統計、審計調研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
(三)財政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組織審計區縣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人大機關、市政協機關、市法院機關、市檢察院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區縣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區縣政府管理的農業水利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及生態環境保護資金,以及相關水利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級政府投資和以市級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及決算;組織對市屬國有施工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企業審計處(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損益;組織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和市政府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投融資平台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區縣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住房公積金等;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外資運用審計處
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財政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屬有關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與內部審計指導處
擬定全市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檢查;組織協調和督導市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區縣審計局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並協調有關經濟案件的審計工作;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十一)計算機審計處
負責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系統、審計管理系統的規劃與管理,指導全市“金審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全市審計機關計算機審計軟體、審計方法的評審、推廣和成果考核;負責並指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電算化軟體審計工作;承擔局機關信息化網路建設、管理、維護及計算機審計方面的其他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處
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區縣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辦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有關事項;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聯繫特約審計員。
(十三)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十四)監察室
與紀檢組合署辦公,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黨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負責黨風、行風、廉政建設和查處違紀案件;受理黨員和個人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十五)直屬審計一局
負責審計市屬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財務收支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
(十六)直屬審計二局
負責審計全市重點公路、橋樑、園林、綠化等設施建設項目;審計市園林、綠化、市容等有關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