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紀監督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紀監督辦法
  • 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政
  • 時間:1990年
辦法發布,辦法內容,

辦法發布

【發布單位】810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0-11-08
【生效日期】1990-11-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南京市人民政府政紀監督辦法
(1990年11月8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紀監督,保證《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守則》和其他政紀規定的貫徹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貫徹實施政紀規定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重點是副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各部門對本部門工作人員執法執紀狀況應經常進行檢查,檢查情況及時報市政府,並向市監察局通報。
第三條市監察局根據市政府的要求,對有關部門進行全面檢查或專項檢查。執行檢查任務時,可向被檢查單位發行《行政檢查通知書》,被檢查單位的領導及有關人員在接到《行政檢查通知書》後,應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阻撓。
第四條對嚴重違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守則》和其他政紀規定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可進行舉報,由市人民政府行政監察舉報中心或市各行政監察派出機構負責受理。
凡已受理的舉報,都應認真調查處理,對署名舉報還應採取適當方式將辦理情況和辦理結果答覆舉報人。
第五條市監察局根據檢查、舉報所反映的問題,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出《監察通知書》或《監察建議書》,有關單位或個人接到《監察通知書》或《監察建議書》後,應按照要求及時辦理,如認為辦理確有困難,應向市監察局說明理由,並聽取市監察局的意見;對《監察通知書》或《監察建議書》不予理睬或不積極配合的單位或個人,由監察局可向市政府或上級監察機關反映。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對模範執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守則》和其他政紀規定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對違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守則》和其他政紀行為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違紀事實和情節,按照有關法律、政策、政紀的規定,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處理。處分決定抄送或抄報市監察局。
第八條受理舉報、查處案件按照《關於設立南京市行政監察舉報中心的通知》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適用於南京市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南京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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