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土木建築學會

南京土木建築學會是由原中國建築學會南京分會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南京分會於1961年11月20日合併成立的。

學會是一個高智力民間社團組織,目前下屬專業學會有20餘個,主要有:結構、建築、城市規劃、景觀園林、岩土工程、遂道及地下工程、土建施工、建築經濟、暖通空調、給排水工程、建築節能、建築機械、建築材料、道路橋樑、建築裝飾、房地產開發等。幾乎包括所有在南京的設計、施工、大專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具有工程師、講師以上職稱的本專業的科技人員。

自從成立以來,我會與國際間的學術交流遍布美、歐、日本、東南亞、俄羅斯等地區和國家,交流的各類學術論文數千計,其間1989年我會與國際力學學會、新加坡預應力學會聯合在南京召開了“南京國際高層建築學術會議”;1992年又與東南亞大地工程學會、日本岩土學會聯合在南京召開了“土壤及基礎處理國際學術交流會議”。兩次會議分別有30餘國家的專家、學者出席,與會的國內外代表每次都超過600人,在國內首創由市級學會召開國際會議的先例,必須嚴格遵守章程總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土木建築學會
  • 外文名: NANJING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
  • 成立時間:1961年11月20日
  • 性質:高智力民間社團組織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南京土木建築學會(英文譯名為 NANJING CIVIL ENGINEERING & ARCHITECTURAL SOCIETY縮寫NCE&AS)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由南京地區從事土木建築專業技術人員和相關的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三個代表”思想指引下,團結土木建築學科領域內的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學者、科學家,為祖國現代化服務,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江蘇省南京市如意里三號七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在土木建築學術領域內開展下列工作: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編輯出版學術書刊;
(二)對國家、省、市的科學技術政策、規劃和問題發揮諮詢作用,發動會員提出合理的建議;
(三)積極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四)根據本學科的技術發展需要和會員的要求,舉辦或協助有關部門舉辦各種培訓班、講學班、進修班,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五)大力普及土木、建築科學知識,積極傳播先進生產技術經驗;
(六)舉辦為有關部門和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活動;
(七)組織本學科專家,會同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共同合作開發、推廣新技術;並協助生產企業就有關技術難題、重大技術事故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案;為工程建設和有關建設單位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方案提供諮詢。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社團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社團的意願;
(三) 在本社團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單位可申請團體會員,個人可申請個人會員,並具備4-7款條件;
(四) 取得建築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以上職稱和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建技術工作人員;
(五) 高等院校本科專業從事有關建築業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這種工作五年以上,已具有相當水平和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 非院校畢業但從事土建科學技術工作多年,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重大貢獻者;
(七) 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從事建築業多年、有經驗、有成績的領導幹部;
(八)外籍學者申請入會者應按國家有關檔案規定的精神辦理。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直轄市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會費收取標準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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