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江蘇省土木建築學會是一個有五十年悠久歷史的學術團體,它是由1953年成立的中國建築學會南京分會和1952年成立的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南京分會於1961年11月合併成立,隸屬於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在江蘇省建設廳,學會辦公室(秘書處)設在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內。截止2001年底,學會已有中國建築學會會員5743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會員1797人,其中有中科院院士4名。全省各直轄市也均建有地方學會。
主要職能
學會是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的宗旨,以經濟建設為核心,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促進土木建築技術的繁榮和發展。特別是各專業的學術帶頭人,按照發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努力為會員的學術活動做好組織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因此,過去十年中連續被江蘇省科協評為學會先進集團和多次被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評為先進集體,多次被中國科協學會部與《學會》雜誌社評為全國省級“學會之星”。
組織結構
名譽理事長:周嵐 江蘇省建設廳 廳長
顧問:湯曉東 江蘇省建設集團 總經理\教授級高工
顧問:錢七虎 總參科學技術委員會教授\院士
顧問:齊康 東南大學建築研究所所長\教授院士
顧問:鐘訓正 東南大學建築學院院士
顧問:吳中如河海大學院士
顧問:孫偉 東南大學 教授\院士
顧問:林醒山 南京工業大學教授
顧問:周君亮 江蘇省水利廳教授
顧問:宋紹銘 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教授級高工
理事長:呂志濤 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院士
常務副理事長(法人代表):繆昌文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長\院士
副理事長:顧小平江蘇省建設廳副廳長
副理事長:鐘建馳江蘇省交通運輸廳大橋建設指揮部主任
副理事長:劉偉慶南京工業大學副校長\教授
副理事長:胡為平江蘇省水利廳水利工程建設局副局長
副理事長:劉漢龍河海大學土木與交通學院院長\教授
秘書長(專職):李劍江蘇省土木建築學會秘書長
副秘書長:唐宏彬江蘇省建設廳處長
副秘書長:孫曉文江蘇省建設廳科技發展中心主任
副秘書長:劉永剛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總經理
常務理事:趙正嘉南京市建工局副總工程師\高工
常務理事:李蕾南京市園林局總工程師
常務理事:紀蘇 無錫市建設工程設計審查中心主任
常務理事:郭宗明徐州市土木建築學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戴雅萍蘇州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常務理事:馬德祥淮安市土木建築學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倉慧勤江蘇省建築設計研究院院長\高工
常務理事:左江 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院長\教授級高工
常務理事:汪傑 南京民用建築設計研究院院長
常務理事:李愛群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院長
常務理事:刁愛國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
常務理事:仲德昆東南大學建築學院教授
常務理事:成虎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
常務理事:劉宇紅 江蘇省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高工
常務理事:孟少平 東南大學土木工程系主任
常務理事:杜順寶 東南大學建築學院教授
常務理事:劉加平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常務理事:許錦峰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常務理事:李啟明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系主任
常務理事:夏卓平江蘇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工
常務理事:湯蘇平江蘇省牆改辦主任
常務理事:王阿華南京市市政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副總工程師
常務理事:管清寶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主任工程師
常務理事:丁沃沃南京大學建築學院院長
常務理事:吳勝興河海大學教務處教授
常務理事:朱紹瑋江蘇省交通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高工
常務理事:蔡建芬江蘇省交通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高工
常務理事:王建國東南大學建築學院院長
常務理事:顧瑞南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工
常務理事:石春民江蘇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工辦主任
常務理事:張大春江蘇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
常務理事:陸根法江蘇省勘察設計協會理事長
常務理事:周進江蘇省交通廳公路局副局長
常務理事:吳剛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院長
常務理事:劉松玉東南大學岩土工程研究所 教授
常務理事:李明江蘇省建築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高工
常務理事:高崧東南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副院長
常務理事:方秦解放軍理工大學教授
常務理事:宗蘭南京工程學院建工學院院長
常務理事:龔延風南京工業大學城建與安全學院副院長
常務理事:董軍南京工業大學新型鋼結構研究所所長
常務理事:郭建華淮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處長
常務理事:強南山鎮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常務理事:孫建華泰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常務理事:劉浩鷹徐州市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常務理事:計慧紅江陰市規劃局副局長
理事:趙亻黽江蘇省交通工程建設局高工
理事:郭宏定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副書記
理事:毛龍泉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高工
理事:朱安泰州市土木建築學會 副理事長
理事:董平南京南大岩土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郭正興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教授
理事:馮健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系主任
理事:舒贛平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 副院長
理事:孫遜東南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 總工程師
理事:韓冬青東南大學建築學院教授
理事:高建明東南大學材料學院教授
理事:曹平周河海大學土木與交通學院教授
理事:陳衛河海大學土木與交通學院教授
理事:施建勇河海大學土木與交通學院教授
理事:蔣林華河海大學材料科學與力學學院副院長
理事:陳國興南京工業大學交通學院院長
理事:李鴻晶南京工業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
理事:胡夏閩南京工業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院長
理事:趙和生南京工業大學建築學院教授
理事:李延和 南京工業大學工程檢測鑑定與加固中心主任
理事:張冠洲解放軍理工大學工程兵工程學院國防工程系副教授
理事:楊平南京林業大學土木工程學院院長
理事:季翔江蘇建築職業技術學院副院長
理事:田安國淮海工學院土木學院院長
理事:李真民總參南京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
理事:劉向陽江蘇東方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陳貴江蘇建科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俞偉根江蘇省蘇科建設技術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楊曉紅 江蘇省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事:金如元江蘇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工
理事:范明橋南京水利科學研究院高工
理事:魏大平南京市長江都市建築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總工
理事:藍健南京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建築師
理事:李青南京金宸建設有限公司總建築師
理事:唐來順江蘇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
理事:劉芝平南京河西新城區開發建設指揮部副指揮長
理事:孫維理南京旭建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高工
理事:倉恆芳南京大地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工
理事:欒文彬江蘇新築預應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張衛兵中國核工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理事:馮謀宜興市建設局總工高工
理事:康盛君揚州市新城西區管理委員會主任
理事:任國俊蘇州安省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耿一鳴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高級經濟師
理事:金少軍 江蘇省建設工程質監站站長、高工
理事:宗周紅 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實驗室主任
理事:李維濱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
理事:徐趙東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
理事:陸惠民東南大學土木工程學院教授
理事:呂恆林中國礦大力學與建築工程學院黨委書記、教授
理事:孫偉民南京工業大學教授
理事:胡振宇南京工業大學建築學院院長
理事:馮陽南京工業大學建築學院教授
理事:鄔建華解放軍理工大學國防工程學院副主任、教授
理事:戎曉力南京理工大學爆炸衝擊實驗室副教授
理事:毛小勇蘇州科技學院土木工程學院 副院長
理事:劉凡蘇州科技學院土木工程學院黨委書記
理事:田石柱蘇州科技學院土木工程學院副院長
理事:劉榮桂江蘇大學建築科學與工程學院書記
理事:肖鵬揚州大學建築科學與工程學院院長
理事:潘志宏江蘇科技大學土木與建築學院院長
理事:郭飛江蘇省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總工
理事:陳柏林連雲港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理事:承明秋無錫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總工
理事:孫祥徐州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王樹成淮安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潘長海揚州市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龐濤南京大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工
理事:張軍陽江蘇正方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高工
理事:孫寶龍江蘇正興建設機械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事:謝家全江蘇省公路學會副秘書長
理事:朱洪祥南通市土木建築學會副理事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江蘇省土木建築學會 英文名稱:Jiangsu Civil Engineering &Architectural Society 英文縮寫:JCEAS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江蘇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和科研教學、設計、施工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省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是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本省發展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的規範下,發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精神,團結和組織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貫徹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省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在土木建築領域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木建築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早日實現四個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江蘇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以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 南京市北京西路12號 郵政編碼:210008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從事與土木建築有關的如下業務:
1、 組織召開學術技術交流會議和舉辦有關科技展覽,促進學科發展,開展國內外土木建築學術技術交流;
2、 普及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技術,編印科普讀物,組織科普活動;
3、 編輯、出版及發行學術書籍,刊物;
4、 組織參與本省土木建築科技發展和經濟發展戰略和方針政策的重大決 策,進行決策論證;
5、接受政府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標準規範的編審;
6、興辦科技實體,開展科技與工程諮詢服務,推廣先進技術,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7、開展對會員和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8、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
9、組織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公益活動;
10、接受並完成政府部門和省科協委託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本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及相關單位,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加入本會並符合下列會員條件之一,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還包括學生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
(一) 入會條件
1、 具有工程師(含註冊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及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
2、 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土木建築工作多年,具有相當技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技術人員;
3、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土木建築類專業工作的管理人員;
4、 已畢業並從事土木建築專業工作的學生會員。
(二)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3、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學術活動;
4、 優先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和服務。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積極參加並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4、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 會員入會程式 會員入會須由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審查批准,或由本會委託的專業委員會,地方學會,單位會員按會員條件推薦,報本會審查批准,最後由本會頒發會員證。
第九條 學生會員
(一) 梵谷等學校土木建築類專業學滿兩年的在校學生,學習成績優秀,並熱心學會科技活動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二) 學生會員入會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批准後,頒發學生會員證。
(三) 學生會員由加入本會為單位會員的我省土木建築類大專院校負責組織開展活動。
(四) 學生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優惠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3、 在所在學校領導下,進行本專業學術交流與科技活動。
(五) 學生會員在校學習畢業後,如從事土木建築類專業工作並提出申請,經批准可轉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榮譽會員
(一)榮譽會員須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對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建設有特殊貢獻的人士;
2、曾擔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屆滿者。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
(一) 擁有一定數量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在土木建築業界有一定影響的科研、教學、設計、監理、施工、生產、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本會理事所在的企事業單位,院校應是本會單位會員。
(二) 單位會員由單位直接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由地方學會,專業委員會推薦,經本會審查批准後,頒發單位會員證書。具體按本會單位會員條例規定施行。
(三) 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權、批評權;
3、 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和會議,適當減免註冊費;
4、 優惠取得本會有關學術資料、信息、簡報;
5、 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單位會員條例;
2、 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3、 協助本會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
4、 在本單位協助本會發展和管理個人會員(含學生會員)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的管理
(一) 個人會員、學生會員分別由本會秘書處(辦公室),各地方學會,各單位會員單位負責發展和管理;單位會員由本會直接發展和管理。
(二)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如有損害本會名譽,嚴重違反本會宗旨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會員如有觸犯刑律,其會籍自動取消。
(四)我會受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和中國建築學會委託發展和管理個人會員,願意參加中國土木工程學會和中國建築學會的省學會會員,經本人申請履行相應的手續後,即可成為中國土木工程學會會員和中國建築學會會員,具有雙重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新的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人數和名額分配由上屆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代表大會由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各地方學會、單位會員單位,以及有關土木建築企事業單位所選派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科協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如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委員會)、 實體機構和工作機構(如委員會);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畫;
(十) 監督學會會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對在土木建築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的學會領導,經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推選擔任本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或聘請為顧問。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十一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土木建築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江蘇省科協審查並報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江蘇省科協審查並經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亦可委託常務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掛靠單位資助;
(二) 國內外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與捐贈;
(三) 會員會費;
(四) 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語本章規程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和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變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挺和省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科協、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第八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江蘇省民政廳核准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