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定貿易

協定貿易是根據締約國之間簽訂的貿易協定進行的對外貿易活動,可分為雙邊貿易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政府間的貿易協定及民間團體簽署的貿易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定貿易
  • 外文名:agreement trade
  • 出現時間:20世紀30年代
  • 結算單據:發票,發運清單等
定義,發展,使用結算單據,

定義

貿易協定是兩個國家或幾個國家間為了建立、鞏固和發展經濟貿易關係而簽訂的一種書面協定。在兩個國家間簽訂的,稱為雙邊貿易協定;在兩個以上國家間簽訂的,稱為多邊貿易協定。在國際貿易中,通常以雙邊貿易協定為多。貿易協定所包括的內容繁簡不同,一般包括貿易額、貨單、作價原則、支付和清算辦法、關稅優惠、關稅減讓和協定有效期等;有的還包括對進出口商品的轉口商品檢驗、仲裁和設立商務機構等有關規定。沒有簽訂通商航海條約的國家間,在訂立貿易協定時,還常常把最惠國待遇條款訂入有關貿易協定中。

發展

世界經濟危機期間,協定貿易曾被資本主義國家用為擴大貿易的一種手段。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世界政治、經濟情況的變化,已成為國際貿易中一種特定的貿易方式,為許多國家所廣泛採用。
協定貿易有屬於由締約國政府保證實現的,如中國對蘇聯、東歐等國的協定貿易;也有對貨單和貿易額,締約國政府並不具有多大拘束力的,如中國對西方一些國家的協定貿易。後者除少數貨物由締約國政府保證供應並經由國營公司聯繫成交外,大多數貨物的交易是根據貿易協定的規定和精神,由各有關進出口公司分別自行洽商成交,政府並不保證實現。有關貿易貨款及其從屬費用的支付,有的在締約國國家銀行或其他指定銀行相互開設清算帳戶,採取記帳結算的方式;也有的是用現匯支付,或者部分採取記帳、部分用現匯支付。

使用結算單據

(1)它是協定貿易結算中的主要單據,其內容必須與契約相一致,協定結算不使用匯票,因此發票起到貨款收據的作用;
(2)它記載商品的品名、貨號、批號、件號、包裝件數、每件毛淨重、數量以及收貨人、到站、車號、運單號等事項,發運清單只用於陸運,海運則使用一般格式的裝箱單;
(3)品質檢驗證書,按照交貨共同條件或契約的規定,可由商檢局、製造廠或供貨人(出口方)簽發;
(4)運輸單據,對蘇聯、匈牙利和朝鮮、蒙古等國家的陸運貨物用國際貨協運單,對波蘭、捷克、羅馬尼亞、古巴等國家的海運貨物由對方派船來我方港口接貨,使用船方提供的海運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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