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推進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試行)

省人民檢察院聯合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出台《協作推進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將對拒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或履行義務不到位的礦山企業進行立案調查,旨在加快推進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強化公益訴訟對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助推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作推進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實施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省人民檢察院、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 發布時間:2020年
根據《辦法》,要求推進建立“代為修複製”“墊付制”和“追繳制”制度,多措並舉,必要的由政府墊資、職能部門組織實施治理修復,之後再追繳、訴訟追償。
《辦法》還明確所指關閉礦山是指礦山企業因自身原因關閉礦山、採礦許可到期關閉礦山、採礦許可期內但資源枯竭關閉礦山、未依法取得採礦許可延續關閉礦山,以及明確由礦山企業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的政策性關閉礦山。
根據《辦法》提出建立的“代為修複製”“墊付制”和“追繳制”制度,“代為修複製”即各種原因無法修復的礦山將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代為修復;“墊付制”即代為修復所需資金按程式申請市、縣級財政資金墊付;“追繳制”即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同步向礦山企業追繳墊付的市、縣級財政資金。
同時,礦山企業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或履行義務不到位,造成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生態損害賠償工作,告知檢察機關參與共同調查、磋商並提供法律支持。對拒不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或履行義務不到位的礦山企業進行立案調查,並在依法履行訴前程式後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對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推進礦山企業開展生態修復工作進行監督,督促依法履職。
此外《辦法》還要求,鼓勵市縣探索將代為開展礦山生態修復的礦山納入全域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引入社會資本墊付資金先行修復等多元化方式籌措資金。需要政府資金投入墊付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各地可按照“誰治理、誰收益”的原則,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模式,結合新農村建設、共享農莊建設、棚戶區改造、生態移民搬遷、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治、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吸引各方投入,解決政府資金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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