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北重要講話精神和黨的十九大作出的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大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理念,把保護修復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推進礦山綠色發展,為實現我市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生態支撐。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導,統籌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林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和旅遊等部門的技術、項目、資金,建立共享共治機制,加快推進生態環境修復治理工作。
(二)生態優先、綠色發展。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統籌推進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將生態保護修復放在優先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
(三)以人為本、尊重民意。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充分聽取周邊民眾意見,保障民眾權益,讓人民民眾共享生態環境改善後的發展成果,增強人民民眾獲得感和幸福感。
(四)因地制宜、有序推進。根據資金籌措情況,合理確定礦區生態修複目標,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地質環境整治方案和植被恢複方案。
三、目標任務
新建和生產礦山全部按照綠色礦山標準建設,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取得顯著成效,礦山生態修復責任全面落實,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責任明確、措施得當、管理到位的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體系,形成“不再欠新賬,加快還舊賬”的礦山綜合治理新局面。
(一)對具有合法採礦許可證的礦山,按照“誰開採、誰治理,邊開採、邊治理”的原則,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行業標準,落實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等設計標準和批覆要求,認真開展生態修復。
(二)對責任主體滅失的廢棄礦山,根據《省自然資源廳關於開展湖北長江乾支流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資函〔2019〕435號)要求,按照“誰治理、誰受益”“宜林則林、宜耕則耕、宜草則草、宜景則景”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探索構建“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模式,加快礦山生態修復。
(三)對主動退出或者因政策性關閉的礦山,以及可追溯礦主的非法開採礦山、合法開採已閉坑礦山,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責令限期履行生態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落實礦山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因政策性關閉的礦山形成的高陡邊坡治理,可按照自然資規〔2019〕6號檔案要求,探索市場化方式實施。
(四)力爭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關閉礦山生態修復。其中,2021年對“三區兩線”(重要自然保護區、景觀區、居民集中生活區周邊和重要交通幹線、河流湖泊直觀可視範圍內)的礦山和中央、省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涉及礦山生態修復情況開展“回頭看”,總結分析,查擺問題,確保修復任務及效果達到預期目標;對2020年9月30日關停的過渡期礦山,於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修復任務;其他礦山於2025年6月底前完成修復任務。
四、時間安排
從2021年2月開始,集中開展全市非煤礦山生態修復行動,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2021年3月31日前)。對全市範圍內的未修復礦山開展調查,包括前期工作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對已關停的煤礦、金屬礦等情況進行調查,摸清是否存在污染及未修復情況。
(二)方案編制階段(2021年4月1日—6月30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調查摸底情況,結合本地實際,編制縣級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方案,建立工作檯賬,實行“一礦一策”,明確修複方式、責任主體、完成時限及考核方式。全面梳理前期每個礦山的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生態修復設計方案等,分析方案的可行性,進一步最佳化礦區生態修復設計方案,確定每個礦山生態修復的具體任務及資金籌措。
(三)推進實施階段(2021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各地在科學編制設計方案的基礎上,按程式開展生態修復,在保證質量基礎上加快工作進度。其中,對“回頭看”發現的“三區兩線”廢棄露天礦山未達到效果的、2020年9月30日過渡期關停的礦山,必須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修復任務;各級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涉及礦山生態修復的,按整改銷號要求完成;其他礦山生態修復按“一礦一策”修複方案於2025年6月底前完成修復任務。
(四)組織驗收階段(2021年10月—2025年12月底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生態修復工程初步驗收,並按程式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竣工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對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精心組織,落實各級政府主體責任,以更高站位、更嚴要求、更實措施,紮實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二)做好資金支持。按照中央和省有關政策要求,各地要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統籌用於礦山生態修復等支出,將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與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地質災害綜合防治體系建設、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全域國土綜合整治等有機結合,形成政策、資金和工作合力,增強工作實效。按照“誰破壞、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通過政策激勵,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利用市場化運作、科學化治理模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對採取開發式修復的,要科學測算資金平衡方案,認真分析生態修復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組織地質、採礦、水工環、安全、經濟、園林等方面專家,對礦山生態修複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進行論證,嚴禁借礦山生態修復之名進行採礦活動。
(三)強化督辦問責。要建立完善政府主導、部門履職、嚴肅問責、依法追責的責任體系,將各地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情況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項目,建立考評機制,做好責任考核。要加強跟蹤督辦,堅持問題導向,實行動態督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開採和偷采盜採行為,對生態修復工作不力的責令整改,確保各項目標、進度、措施落實到位。
市人民政府此前公布的相關意見與本方案不一致的,適用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