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以來反腐倡廉落馬高官

十九大以來反腐倡廉落馬高官

十九大以來反腐倡廉落馬高官,是指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代表大會後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中管幹部。

2023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作最高法工作報告,報告中指出,十九大以來的五年,依法從嚴懲處孫政才、趙正永、孫力軍等92名原中管幹部,彰顯黨中央有腐必懲、有貪必肅的堅定決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九大以來反腐倡廉落馬高官
  • 級別:中管幹部
落馬名單,2022年08月,2022年07月,2022年06月,2022年05月,2022年04月,2022年03月,2022年02月,2022年01月,2021年12月,2021年11月,2021年10月,2021年09月,2021年08月,2021年07月,2021年06月,2021年05月,2021年04月,2021年03月,2021年02月,2021年01月,2020年11月,2020年10月,2020年09月,2020年08月,2020年07月,2020年06月,2020年05月,2020年04月,2019年12月,2019年10月,2019年09月,2019年08月,2019年07月,2019年06月,2019年05月,2019年04月,2019年03月,2019年02月,2019年01月,2018年12月,2018年11月,2018年10月,2018年09月,2018年08月,2018年07月,2018年06月,2018年05月,2018年04月,2018年02月,2018年01月,2017年12月,2017年11月,處理結果,

落馬名單

2022年08月

李佳(正部級,中央候補委員),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

2022年07月

肖亞慶(正部級,中央委員),工業和信息化部黨組書記、部長;

2022年06月

張務鋒(副部級,中央紀委委員),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孫國相(副部級),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張本才(副部級),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陳如桂(副部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2年05月

李澤峰(副部級),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2022年04月

田惠宇(中管幹部),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行長;
胡毅峰(副部級),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於魯明(副部級),北京市政協副主席;
孫遠良(副部級),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
李傑翔(副部級),青海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

2022年03月

郝春榮(副部級),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
盛光祖(正部級),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
黃毅(副部級),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沈德詠(正部級,中央委員):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主任;
劉彥平(副部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
王大偉(副部級),遼寧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

2022年02月

陳家東(副部級),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
曹廣晶(副部級),湖北省副省長;
李國華(中管幹部),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

2022年01月

宋希斌(副部級),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謝計來(副部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徐寶義(中管幹部),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王銘暉(副部級),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劉宏武(副部級),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王濱(副部級),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張永澤(副部級),西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021年12月

張敬華(副部級,中央候補委員),江蘇省委原副書記。

2021年11月

龔建華(副部級),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2021年10月

傅政華(正部級,中央委員),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

2021年09月

何興祥(中管幹部),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21年08月

薛恆(副部級),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
周江勇(副部級),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書記;

2021年07月

蔡鄂生(副部級),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
楊福林(中管幹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原副司令員、政法委書記;
宋太平(副部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孟祥(中管幹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局局長;
徐鳴(副部級),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劉川生(副部級),北京師範大學黨委原書記;

2021年06月

蒙永山(副部級),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甘榮坤(副部級),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21年05月

潘家華,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菸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國家菸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
肖毅(副部級),江西省政協副主席

2021年04月

劉新雲(副部級),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
尹家緒(副部級),中國兵器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

2021年03月

彭波(副部級),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

2021年02月

張新起(副部級),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王富玉(正部級),貴州省政協原主席;
謝長軍(中管幹部),原中國國電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宋亮(副部級),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

2021年01月

李文喜(副部級),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
於志剛(中管幹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

2020年11月

童道馳(副部級),海南省委常委、三亞市委書記;

2020年10月

王立科(副部級),江蘇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
劉寶華(中管正廳),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董宏(副部級),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

2020年09月

史文清(副部級),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成員;
文國棟(副部級),青海省副省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書記、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書記。

2020年08月

李偉(副部級),北京市政協副主席、黨組成員;
龔道安(副部級),上海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駱家駹(中管幹部),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總會計師;

2020年07月

李金早(副部級),文化和旅遊部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王勇(副部級),海南省政協副主席;
劉國強(副部級),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

2020年06月

鄧恢林(副部級),重慶市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
任華(副部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主席;

2020年05月

胡問鳴(副部級),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

2020年04月

張和(副部級)河北省委原常委、副省長
孫力軍(副部級)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
張志南(副部級),福建省委常委,省政府副省長、黨組副書記;

2019年12月

趙仕傑(副部級),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馬明(副部級),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副主席;

2019年10月

饒開勛(中將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原副司令員兼參謀長;
徐向華(少將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陸軍原副司令員;
雲公民(副部級),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
李慶奎(副部級),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

2019年09月

侯曉春(副部級),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葉青(少將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海南省軍區原政治委員
孟中康(少將軍銜),中國人民解放軍江蘇省軍區原政治委員
姜國文(副部級),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張琦(副部級),海南省委常委、海口市委書記;

2019年08月

李謙(副部級),河北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張堅(副部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
徐光(副部級),河南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

2019年07月

胡懷邦(副部級),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楊克勤(副部級),吉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錢衛平(少將),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副部長;

2019年06月

雲光中(副部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呼和浩特市委書記;

2019年05月

劉士余(正部級,中央委員),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
向力力(副部級),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秦光榮(正部級,中央委員),雲南省委原書記

2019年04月

彭宇行(副部級),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9年03月

陳國強(副部級),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黨組成員
李新華(副部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
魏傳忠(副部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茂才(副部級),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2019年02月

趙景文(中管正廳),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執行董事;
趙洪順(中管正廳),國家菸草專賣局 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9年01月

陳剛(副部級),中國科協常委、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
趙正永(正部級,中央委員),陝西省委原書記,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

2018年12月

李建華(副部級),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18年11月

繆瑞林(副部級),江蘇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程群力(副部級),陝西省西安市政協原主席;
上官吉慶(副部級),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原市長;
錢引安(副部級),陝西省委常委、秘書長;

2018年10月

孟宏偉(正部級),公安部副部長;
邢雲(副部級),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2018年09月

努爾·白克力(正部級,中央委員),國家發改委副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靳綏東(副部級),河南省政協原副主席;
李士祥(副部級),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

2018年08月

王爾智(副部級),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
王鐵(副部級),河南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吳湞(副部級),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陳質楓(副部級),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

2018年07月

艾文禮(副部級),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
曾志權(副部級),廣東省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8年06月

孫波(副部級),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副書記、總經理;

2018年05月

張少春(副部級),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
蒲波(副部級),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8年04月

白向群(副部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
王曉光(副部級),貴州省委原常委、副省長;

2018年02月

楊晶(副國級),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
劉君(副部級),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8年01月

王曉林(中管正廳),國家能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貽煌(副部級),江西省副省長;
房峰輝(上將軍銜,中央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原委員、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原參謀長);
季緗綺(副部級),山東省副省長;
馮新柱(副部級),陝西省副省長;

2017年12月

張傑輝(副部級),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7年11月

劉強(副部級),遼寧省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魯煒(正部級),中共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

處理結果

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君
2018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君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劉君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收繳其違紀所得。
十八屆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院原國務委員兼秘書長楊晶
2018年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十八屆中央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楊晶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楊晶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降為正部長級。
天津市原副市長陳質楓
2018年8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天津市原副市長陳質楓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陳質楓同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按副廳級確定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
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建華
2018年1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李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建華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處級非領導職務,辦理退休手續。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
2019年1月29日上午,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李貽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李貽煌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季緗綺
2019年3月19日上午,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季緗綺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季緗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季緗綺受賄、貪污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共中央宣傳部原副部長魯煒
2019年3月2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魯煒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魯煒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
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
2019年4月9日,北京三中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受賄、破壞選舉案,對被告人劉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以破壞選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
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
2019年4月18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政協原副主席艾文禮受賄案,對被告人艾文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對艾文禮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
2019年4月23日上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王曉光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王曉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億七千三百五十萬元。對王曉光受賄、貪污、內幕交易違法所得及其孽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
2019年5月13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財政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張少春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少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張少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馮新柱
2019年5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馮新柱受賄案,對被告人馮新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對馮新柱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孫波
2019年7月4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孫波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孫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孫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
2019年7月9日上午,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曾志權受賄案,對被告人曾志權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曾志權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蒲波
2019年7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蒲波受賄案,對被告人蒲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蒲波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蒲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
2019年8月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吉林省政協原副主席王爾智受賄案,對被告人王爾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王爾智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原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
2019年10月,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原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受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
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彭宇行
2019年10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彭宇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彭宇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調研員。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
2019年10月2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向群受賄、貪污、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認定被告人白向群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二百五十萬元;對白向群受賄所得財物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貪污所得財物依法返還被害單位。白向群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李慶奎
2019年10月,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李慶奎受到留黨察看二年處分。
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
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士祥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
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繆瑞林
2019年11月19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繆瑞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繆瑞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對繆瑞林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繆瑞林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
2019年12月2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努爾·白克力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努爾·白克力受賄犯罪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努爾·白克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
2019年12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邢雲受賄案,對被告人邢雲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邢雲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邢雲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
2019年12月1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錢引安受賄案,對被告人錢引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錢引安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錢引安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趙仕傑
2019年12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趙仕傑嚴重違紀問題立案審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給予趙仕傑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按二級巡視員確定其退休待遇。
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
2020年1月2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對被告人孟宏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孟宏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向力力
2020年6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向力力受賄案,對被告人向力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向力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向力力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原保監會主席項俊波
2020年6月16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項俊波受賄案,對被告人項俊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項俊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項俊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國家菸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趙洪順
2020年6月18日上午,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菸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趙洪順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趙洪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趙洪順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趙洪順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副局長魏傳忠
2020年6月19日上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檢驗檢測學會原會長魏傳忠受賄案,對被告人魏傳忠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魏傳忠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
2020年6月24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茂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茂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張茂才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傑輝
2020年7月10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傑輝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傑輝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張傑輝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共陝西省委原書記趙正永
2020年7月31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中共陝西省委原書記趙正永受賄案,對被告人趙正永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趙正永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
2020年9月1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陳國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陳國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陳國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
2020年11月3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書記雲光中受賄案,對被告人云光中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雲光中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
2020年12月3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書記張琦受賄案,對被告人張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琦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
2021年1月7日上午,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鬍懷邦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懷邦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胡懷邦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胡懷邦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河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
2021年1月11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南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徐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徐光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徐光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秦光榮
2021年1月1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秦光榮受賄案,對被告人秦光榮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對秦光榮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秦光榮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常委陳剛
2021年2月5日上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原黨組成員、書記處書記、常委陳剛受賄案,對被告人陳剛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陳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
2021年5月17日上午,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吉林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楊克勤受賄案,對被告人楊克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楊克勤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謙
2021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謙受賄案,對被告人李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李謙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
2021年9月14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張堅受賄案,對被告人張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張堅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堅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海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勇
2021年10月28日上午,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海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王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勇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王勇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貴州省政協原主席王富玉
2022年1月17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王富玉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王富玉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對王富玉受賄所得及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任華
2022年1月25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副主席任華受賄案,對被告人任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任華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
2022年1月28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央巡視組原副組長董宏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董宏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董宏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
2022年2月17日上午,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馬明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馬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查封、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
2022年3月16日上午,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劉寶華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寶華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北京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偉
2022年3月18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政協北京市第十三屆委員會原副主席李偉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李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
2022年3月22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志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青海省原副省長文國棟
2022年3月29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原書記、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書記文國棟受賄案,對被告人文國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文國棟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文化和旅遊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李金早
2022年4月26日上午,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文化和旅遊部原黨組副書記、副部長李金早受賄案,對被告人李金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金早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亞市委原書記童道馳
2022年6月2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共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亞市委原書記童道馳受賄、內幕交易一案,對被告人童道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童道馳受賄、內幕交易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童道馳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
2022年6月9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華電集團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雲公民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云公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違法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雲公民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蒙永山
2022年7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蒙永山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蒙永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蒙永山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蒙永山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史文清
2022年8月16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史文清受賄、非法持有槍枝案,對被告人史文清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李佳
2022年8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李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佳同志黨性原則缺失,組織觀念淡薄,紀律意識不強,在黨內選舉中搞變相拉票等非組織活動,違規打探黨風廉政意見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貴重禮品。
李佳同志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鑒於李佳同志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前,且其能夠配合組織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佳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省部級;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
2022年8月30日,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甘肅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省長宋亮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亮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宋亮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重慶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重慶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鄧恢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鄧恢林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龔道安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龔道安受賄一案,對被告人龔道安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龔道安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
2022年9月21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雲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劉新雲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劉新雲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副主任傅政華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對被告人傅政華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傅政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
2022年9月22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受賄、行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偽造身份證件一案,對被告人王立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行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王立科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
2022年9月23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孫力軍受賄、操縱證券市場、非法持有槍枝一案,對被告人孫力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孫力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
2022年11月8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劉國強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劉國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
2022年11月24日,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彭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彭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彭波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彭波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書記、部長肖亞慶
2022年12月19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工業和信息化部原黨組書記、部長肖亞慶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亞慶背棄初心使命,喪失政治意識和黨性原則,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紀法底線失守,親清不分,違規收受他人大額錢款。
肖亞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應予嚴肅處理。鑒於肖亞慶能在較短時間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認錯悔錯,全額退繳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寬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肖亞慶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辦理退休手續。
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李文喜
2023年1月6日,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文喜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李文喜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查扣在案的李文喜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文喜利用擔任遼寧省公安廳廳長,遼寧省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中國警察協會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案件辦理和企業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21年,李文喜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4億餘元。
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文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李文喜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退繳、查扣到案,檢舉揭發有關中管幹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經核查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根據李文喜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
2023年1月10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安全部原黨委委員、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劉彥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劉彥平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3年2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張新起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新起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張新起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張新起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國家菸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菸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
2023年4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菸草專賣局原黨組成員、中央紀委原派駐國家菸草專賣局紀檢組組長潘家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潘家華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潘家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遼寧省原副省長郝春榮
2023年5月30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郝春榮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郝春榮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郝春榮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寶義
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徐寶義受賄、國有公司人員失職、內幕交易案,對被告人徐寶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以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一千元。對徐寶義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
2023年6月2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徐鳴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
2023年7月4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雲南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黃毅受賄案,對被告人黃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國相
2023年7月18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孫國相受賄案,對被告人孫國相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孫國相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
2023年7月25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委原常委、杭州市委原書記周江勇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周江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周江勇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
2023年8月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十三屆全國政協原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原主任沈德詠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沈德詠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沈德詠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
2023年8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肖毅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肖毅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肖毅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姜國文
2023年8月29日上午,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姜國文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姜國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扣押、查封、凍結在案的姜國文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
2023年9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陳家東受賄、貪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家東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查封、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貪污、濫用職權部分發還被害單位,受賄部分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
2023年9月19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龔建華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龔建華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龔建華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
2023年9月26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北京市政協原副主席於魯明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於魯明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於魯明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希斌
2023年10月17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宋希斌受賄、挪用公款一案,對被告人宋希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
2023年11月21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敬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敬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務鋒
2023年12月5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務鋒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張務鋒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張務鋒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
2023年12月12日,陝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中國鐵路總公司黨組書記、總經理盛光祖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盛光祖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盛光祖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恆
2023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遼寧省政協原副主席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薛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二十萬元。對薛恆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張本才
2023年12月19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原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本才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本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本才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宏武
2023年12月22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宏武受賄一案,對劉宏武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劉宏武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
2023年12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船舶重工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書記、董事長鬍問鳴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胡問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胡問鳴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扣押在案的濫用職權涉案錢款發還遭受損失的相關單位。
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甘榮坤
2023年12月27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甘榮坤受賄一案,對被告人甘榮坤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甘榮坤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
2023年12月29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蔡鄂生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蔡鄂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蔡鄂生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
2024年1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謝計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鬍毅峰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胡毅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對查扣在案的胡毅峰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
2024年1月10日上午,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張永澤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永澤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張永澤當庭表示認罪,不抗訴。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銘暉
2024年1月31日,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王銘暉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王銘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王銘暉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招商銀行原黨委書記、行長田惠宇
2024年2月5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行長田惠宇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一案,對被告人田惠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億元;以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田惠宇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
2024年2月26日,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宋太平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太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宋太平受賄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李傑翔
2024年2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傑翔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傑翔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傑翔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
2024年5月7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國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國華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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