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爾·白克力

努爾·白克力

努爾·白克力,男,維吾爾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樂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部長級)、黨組成員,國家能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9年5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努爾·白克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努爾•白克力
  • 國籍:中國
  • 民族:維吾爾族
  • 出生地:新疆博樂
  • 出生日期:1961年8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78.11——1983.08,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3.08——1984.11,新疆大學政治系學生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84.11——1989.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副書記;
1989.01——1992.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書記(其間:1986.09——1989.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92.01——1992.06,新疆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
1992.06——1993.09,新疆大學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3.09——199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專員助理(其間:1994.05——1994.11,掛職任山東省肥城市副市長);
1995.04——1996.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6.03——1998.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8.02——1998.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8.03——2000.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12——2003.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4——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
2005.01——200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7.12——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
2014.12——2018.1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部長級)、黨組成員,國家能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10月12日,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免去努爾·白克力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9年3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努爾·白克力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貪婪腐化,大搞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企業經營、礦產資源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要求他人無償為其家人提供高級轎車、專用司機等服務,頂風違紀,多次違規接受高檔宴請,收受巨額禮品、禮金;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
努爾·白克力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性質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努爾·白克力開除黨籍處分;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努爾·白克力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努爾·白克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努爾·白克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努爾·白克力利用擔任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副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代主席、主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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