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計來,男,漢族,1953年2月生,河北晉州人,1980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1月參加工作,河北師範學院中文系中文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曾任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24年1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謝計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開除黨籍,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2.11-1978.03 河北省晉縣田村公社常營學校教師、學校負責人
1978.03-1982.03 河北師範學院中文系中文專業學習
1982.03-1984.06 河北師範學院教務處幹部
1984.06-1987.11 河北省委組織部辦公室幹事
1987.11-1990.02 河北省委組織部辦公室主任科員
1990.02-1990.12 河北省委組織部副處級秘書
1990.12-1992.02 河北省委組織部幹部二處副處級調研員
1992.02-1994.04 河北省委組織部幹部二處副處長
1994.04-1995.03 河北省委組織部幹部二處正處級調研員
1995.03-1999.06 河北省委組織部幹部培訓處處長
1999.06-2000.03 河北省委組織部助理巡視員兼幹部培訓處處長
2000.03-2003.03 河北省委組織部助理巡視員
2003.03-2004.10 河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4.10-2007.02 河北省委組織部副部長、省委老幹部局局長
2007.02-2007.05 河北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省委老幹部局局長
2007.05-2011.01 河北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
2011.01-2011.12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
2011.12-2012.03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省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免代表工作委員會主任
2012.03-2017.01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中國共產黨河北省第七屆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1月2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2年7月2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謝計來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把幹部選拔任用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肆賣官鬻爵,助長跑官買官的歪風邪氣,嚴重損害組織工作公信力,破壞當地政治生態,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違規收受大額禮品禮金;生活作風問題嚴重;毫無紀法底線,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房地產開發建設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謝計來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謝計來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2年8月1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謝計來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2年11月1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謝計來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謝計來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助理巡視員、副部長、常務副部長,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職務職級晉升、工作崗位調整、工程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3年7月6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受賄一案。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2年11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謝計來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助理巡視員、副部長、常務副部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職務職級晉升、工作崗位調整、工程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9年1月至2020年12月,謝計來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870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謝計來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謝計來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謝計來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民眾近二十人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2024年1月5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謝計來受賄一案,對被告人謝計來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百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和用於抵繳受賄所得的財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謝計來利用擔任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助理巡視員、副部長、常務副部長,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職務職級晉升、工作崗位調整、工程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9年至2020年,謝計來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870萬餘元。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謝計來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謝計來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檢舉他人犯罪行為構成重大立功,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