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宏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

孟宏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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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宏偉,男,漢族,1953年11月生,黑龍江哈爾濱人,197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2月參加工作,北京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畢業,大學學歷,法學學士學位,副總警監警銜。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

2019年5月,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孟宏偉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孟宏偉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黑龍江哈爾濱
  • 出生日期:1953年11月
  •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辭去職務,撤銷委員,違紀雙開,逮捕決定,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歷任公安部部長助理,交通管理局局長。
2004年04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
2004年08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兼)。
2013年03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兼中國海警局局長,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兼)。
2016年11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國家海洋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兼中國海警局局長,國際刑警組織主席,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兼)。
2017年12月,任公安部副部長、黨委委員,國際刑警組織主席,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局長(兼)。
2018年04月,任公安部副部長,國際刑警組織主席(至2018年10月)。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外事委員會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7日,公安部副部長孟宏偉涉嫌違法,接受國家監委監察調查。

辭去職務

法國當地時間2018年10月7日,國際刑警組織(ICPO)發布公告稱,已經收到孟宏偉的辭呈。

撤銷委員

2018年10月26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十一次主席會議暨主席會議第三次集體學習舉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政協主席汪洋主持會議並講話。會議審議通過撤銷孟宏偉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並提請第四次常委會會議追認。

違紀雙開

2019年3月,經中共中央批准,國家監委對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孟宏偉嚴重違法問題進行了監察調查,調查期間發現孟宏偉存在嚴重違紀問題,中央紀委進行了紀律審查。
經查,孟宏偉毫無黨性原則,毫無組織觀念,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對抗組織,拒不執行黨中央決定;特權思想極其嚴重,公權私用,濫權妄為,肆意揮霍國家資財滿足家庭奢靡生活;家風敗壞,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妻謀取職務,縱容其妻利用其職權搞特殊、謀私利;權力觀扭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崗位調整、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孟宏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污黨的形象,嚴重損害國家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孟宏偉開除黨籍處分;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逮捕決定

2019年4月,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孟宏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孟宏偉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公安部原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原局長孟宏偉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宏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孟宏偉,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孟宏偉利用擔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國海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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