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12--1978.03 安徽省
鳳陽縣二鋪公社知青;
1978.03--1984.09 解放軍某部隊戰士、參謀、副指導員;
1984.09--1986.07 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6.07--1987.09 解放軍總後工程建築一總隊勞資處參謀;
1987.09--1991.08 國家經委、國家計委人事司調配處幹部;
1991.08--1992.12 國家計委人事司、國務院生產辦秘書局副處長(其間:1989.08--1992.06,在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學習);
1992.12--1994.04 國務院經貿辦對外經濟合作司綜合處副處長;
1994.04--1999.12 國家經貿委外經貿司、外經司外資處處長(其間:1990.09--1994.12,在
北京理工大學管理工程專業攻讀碩士學位);
1999.12--2003.06 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協調司副司長;
2003.06--2004.10 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
2004.10--2005.01 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司長;
2005.01--2006.03 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司長、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6.03--2008.04 商務部綜合司司長;
2008.04--2010.06 重慶市委副秘書長、研究室主任;
2010.06--2010.09 重慶市委秘書長、研究室主任,市直屬機關黨工委書記;
2010.09--2010.12 重慶市委秘書長,市直屬機關黨工委書記;
2010.12--2011.12 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市直屬機關黨工委書記(兼);
2011.12--2012.06 重慶市委常委,兩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兼);
2012.06--2013.03 兩江新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3.03--2018.03 國家糧食局副局長(保留副部長級待遇)。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7月13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2年1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徐鳴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熱衷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私營企業主財物,違規出入私人會所並接受宴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道德敗壞;為追逐個人名利多方算計,把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力尋租,利用職務便利和影響力為他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徐鳴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徐鳴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2年2月,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徐鳴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2年4月7日,據新華社訊息: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徐鳴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徐鳴利用擔任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外資企業處處長、副司長,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司長,商務部綜合司司長,重慶市委副秘書長、秘書長,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離職後利用原擔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通報
2022年4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10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進行公開通報。其中,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規出入私人會所並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3年至2021年,徐鳴先後收受私營企業主等4人所送禮金40萬元以及價值5.6萬元的高檔酒;多次出入私人會所接受宴請,相關費用均由私營企業主支付。徐鳴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1月,徐鳴被開除黨籍,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一審開庭
2023年1月5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鳴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廈門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5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鳴利用擔任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外資企業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副司長,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司長、綜合司司長,重慶市委副秘書長,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經營審批、案件處理和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120萬餘元;2021年6月,徐鳴離職後利用擔任原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承諾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案件處理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人民幣120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鳴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徐鳴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民眾等20餘人旁聽了庭審。
一審宣判
2023年6月20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徐鳴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徐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徐鳴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5年至2021年,被告人徐鳴利用擔任原國家經貿委對外經濟貿易司外商投資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外資企業處處長、對外經濟協調司副司長,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副司長、司長、綜合司司長,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市委常委、秘書長,原國家糧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經營審批、案件處理和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120萬餘元,其中890萬元截至案發尚未實際取得;2021年,徐鳴離職後,利用曾擔任重慶市委常委、秘書長等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案件申訴提供幫助,收受錢款120萬元。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徐鳴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鑒於徐鳴部分受賄系未遂,利用影響力受賄系自首,歸案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所犯受賄罪可予從輕處罰,對其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可予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