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波

蒲波

蒲波,男,漢族,1963年11月出生,四川南充人,1981年8月參加工作,1990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四川省委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9年7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蒲波受賄案,對被告人蒲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蒲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蒲波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3年11月
  • 畢業院校:四川省委黨校
  • 出生地:四川南充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年10月——1981年08月,四川省林業學校學習;
1981年08月——1983年11月,四川省南充地區林業科學研究所幹部;
1983年11月——1987年09月,四川省南充地區農貿辦幹部;
1987年09月——1989年08月,南充師範學院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幹部專修科學習;
1989年08月——1993年09月,四川省南充地區農工委副主任科員、規劃建設科副科長、秘書科科長(其間:1992年09月——1992年12月,在南充地委黨校中青班學習;1993年01月——1993年06月,掛職任四川省武勝縣烈面鎮黨委副書記);
1993年09月——1995年08月,四川省廣安地區行署辦副主任,行署副秘書長、行署救災辦主任(其間:1995年03月,明確為正縣級);
1995年08月——1999年01月,四川省武勝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正縣級),縣委副書記、縣長,縣委書記(其間:1996年03月——1997年08月,在四川省社科院工業經濟與企業管理研究生課程班學習;1996年08月——1998年12月,在四川省委黨校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1999年01月——2003年12月,四川省廣安市副市長(其間:2001年03月——2003年07月,在四川省委黨校現代管理專業研究生班學習);
2003年12月——2006年03月,四川省廣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2006年03月——2008年05月,四川省涼山州委常委、常務副州長(其間:2007年03月——2007年07月,在中央黨校第六期半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2008年05月——2008年06月,四川省巴中市委副書記;
2008年06月——2008年08月,四川省巴中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年08月——2010年05月,四川省巴中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0年05月——2015年06月,四川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
2015年06月——2018年01月,四川省德陽市委書記;
2018年01月——2018年05月,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5月4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貴州省副省長蒲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5月31日,貴州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會議表決通過了有關任免案,決定免去蒲波的貴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8年11月2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貴州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蒲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蒲波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他人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提供幫助,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以賭博方式斂取巨額錢財,通過“大賭”“假賭”大搞權錢交易,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股權和購買定向增發股票;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蒲波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腐化墮落、沉迷賭博,亦官亦商、“親”“清”不分,嚴重破壞任職地區的政治生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是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的典型,民眾反映強烈,政治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蒲波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貴州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蒲波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蒲波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貴州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蒲波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經指定管轄,案件交由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蒲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蒲波,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蒲波利用擔任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中共德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3月2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蒲波受賄一案。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蒲波利用擔任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及中共德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重組、工程承攬、項目開發和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8年至2018年,蒲波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126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蒲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蒲波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江蘇省、南京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民眾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7月1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貴州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蒲波受賄案,對被告人蒲波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蒲波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蒲波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一審宣判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7年,被告人蒲波利用擔任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巴中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四川省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中共德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重組、工程承攬、項目開發、人事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8年至2018年,蒲波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126萬餘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蒲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蒲波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在庭審中表示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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