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經2010年2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批准。該《規定》共12條,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
  • 通過時間:2010年2月10日
  • 批准時間:2010年7月24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月1日
條例名稱,條例內容,變通規定的說明,審查意見的報告,

條例名稱

條例內容

(2010年2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北川羌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規定,結合北川羌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於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眾性自治組織和戶籍在自治縣的公民。
第三條 已婚少數民族婦女22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
(二)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是農村居民的;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村居民中的少數民族夫妻,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個子女:
(一)按照規定生育的第一個或者第二個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但醫學上認為可再生育的;
(二)親兄弟或親姊妹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三)家庭缺乏勞動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四)一方是四級及其以上傷殘軍人,或者因公致殘相當於四級及其以上傷殘軍人的。
第六條 喪偶或者離婚後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過兩個、另一方無子女,或者雙方各有一個子女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七條 符合本變通規定申請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齡在30周歲以上者外,應當有2年間隔時間。
第八條 夫妻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依照城鎮居民的計畫生育規定執行;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不執行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九條 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現無子女或僅存一個子女的夫妻,與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同等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
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享受與機關單位職工同等標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獎勵金由縣財政納入預算
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在《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基礎上再加發5%的獎勵金,但加發後退休金不超過退休前工資總額的100%;其他獨生子女父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每年按照農村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標準的50%由縣財政予以補助。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人口和計畫生育專項經費,對子女傷殘或死亡的計生家庭和計畫生育手術遠期併發症的計生家庭給予一定補助;對落實長效避孕措施的農村已婚育齡婦女給予一定獎勵。
第十一條 每年為已婚育齡婦女免費提供不少於兩次環孕監測服務。
第十二條 本變通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變通規定的說明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北川羌族自治縣成立以來,縣內計畫生育政策仍執行的是《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鑒於我縣少數民族自治縣的特殊性,《省條例》中的部分規定不盡適合北川人口與計畫生育的實際。為了適應我縣人民民眾的期望和要求,體現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縣起草制訂了《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現就《變通規定》中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訂《變通規定》的指導思想
繼續穩定低生育水平。大力提倡和鼓勵生育一個孩子:經批准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三個孩子;做到轄區內的生育政策一致。在執行國家人口計生政策的前提下,結合北川羌民族及民族區域自治的實際,對省《條例》中的部分條款作適當變通。
二、制定《變通規定》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據
(一)北川羌族自治縣於2003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十六條及《北川羌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第六條等有關規定,制定符合我縣實際的《變通規定》既符合法律法規,又與現實相適宜。
(二)“5·12”地震前,全縣幅員面積2869平方公里,總人口161萬人,每平方公里僅56人。“5·12”地震後,缺乏加快發展的人力、人才支撐。同時因災子女傷殘或死亡的家庭較多,再生育願望迫切。
三、《變通規定》的形成過程
自北川羌族自治縣成立以來,計畫生育政策特別是如何體現照顧少數民族的生育規定引起了全縣廣大民眾的廣泛關注,縣委、縣政府也把制訂《變通規定》提上了議事日程。2007年4月縣人民政府就制定《變通規定》作了認真的研究,終因諸多因素未能啟動;2008年5月再次啟動,又因“5·12”特大地震而擱淺。直到2008年9月才重新啟動,納入了立法計畫。2009年7月1日,成立了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2009年7月至10月,開始了調查研究,並以座談會和問卷等形式廣泛徵求了意見。2009年11月,經立法小組討論修改後,形成了文本初稿及說明,還曾先後兩次徵求四川省人大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和省人口計生委的意見。2010年1月21日,提交縣政府政務會討論通過。2010年1月21日,縣政府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審議議案。2010年1月25日,縣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月28日,報縣委審查同意提交縣二屆四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2010年2月10日,縣二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對《變通規定》及說明(草案)進行了表決,一致通過《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四、《變通規定》的主要內容
《變通規定》共十二條。第一、二條規定了《變通規定》的立法依據、適用對象和範圍;第三條規定了晚育年齡;第四、五、六、七、八條變通了生育政策:第九、十、十一條規定了對計生家庭的獎勵優待和技術服務;第十二條是施行日期。
五、需要說明的幾個重點內容
(一)晚育年齡
第三條將少數民族女性晚育時間提前到22周歲。這與民族地區的自然環境、婦女的生育習慣和最佳生育年齡基本相一致。
(二)生育政策
《變通規定》第四條對可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條件作了規定,共三項:第(一)項“夫妻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和第(二)項“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體現了對少數民族家庭和獨生子女家庭的照顧;第(三)項“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的”我縣屬邊遠高寒山區,地廣人稀,自然生存環境惡劣,生產生活的體力勞動繁重,照顧農村居民生育第二個子女,可緩解家庭勞動力不足,符合《省條例》第十四條第(十)項:“盆周山區縣的邊遠高寒山區的農村人口中的獨生子女戶,可以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
第五條主要是關於農村中少數民族夫妻可生育第三個子女之具體條件的規定。為有利於提高我縣少數民族的人口素質和民眾生產生活水平,對生育第三孩規定進行了較為嚴格限制。第(一)、(二)項是對缺乏勞動力的照顧;第(三)項體現了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的照顧:第(四)項體現了對傷殘家庭的照顧。這幾個條款的變通,體現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對特殊家庭生育政策的照顧原則。
第六條是對喪偶或者離婚再婚家庭生育的照顧,主要是滿足再婚夫妻生育一個孩子以維繫家庭和諧、穩固感情的需要。
(三)生育間隔
第七條明確了生育間隔期限為2年,不僅符合羌民族習俗,也體現了對少數民族婦女的關懷。
(四)獎勵與社會保障
《省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為5—10元,《變通規定》第九條結合我縣實際,實行獎勵金城鎮農村平等對待,這樣規定,縮小了城鄉差別,也更加人性化。特別對“符合政策生育子女死亡,現無子女或僅存一個子女的夫妻,與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同等享受有關獎勵和優待”,體現了對有子女死亡家庭的照顧和安慰。同時,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在《省條例》的基礎上再加發5%的獎勵金,但加發後退休金不超過退休前工資總額的100%,對財政供養人員以外的獨生子女父母退休時,按照農村計生獎勵扶助50%的標準,每年發放定額補助金,以加大獎勵力度。第十條體現了對困難計生家庭的救助和落實長效避孕措施家庭的獎勵。第十一條是對免費技術服務的規定。這樣規定主要是鼓勵少生優生,以完善計畫生育政策的利益導向。
(五)違法生育處罰
違法生育處罰仍然按照《省條例》第六章執行。
(六)本《變通規定》沒有涉及的相關內容,均依照《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執行。
以上說明,請同《變通規定》一併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北川羌族自治縣實施〈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變通規定》(以下簡稱《變通規定》)已經北川羌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北川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北川縣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在北川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之前,省人大民族宗教委員會(以下簡稱“民宗委”)於2009年11月徵求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各辦事工作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對《變通規定(草案)》的意見,並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審查,提出修改意見回復了北川縣人大常委會。
2010年7月2日,民宗委召開會議,對《變通規定》進行了再次審查。民宗委認為,北川是一個以羌族為主體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全縣幅員面積3084平方公里,全縣人口238萬。有漢、羌、藏、回、苗等17個民族,羌族人口占總人口的569%。北川羌族自治縣自2004年成立以來,縣內計畫生育政策執行的是國家和省的計畫生育相關法律法規。鑒於北川縣是少數民族自治縣的特殊性,國家和省的計畫生育政策已不能完全體現對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的特殊照顧。因此,北川縣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北川羌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的相關規定,對《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一些適當的變通,是必要的。《變通規定》符合北川縣的實際,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民宗委建議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對《變通規定》進行審議後予以批准。同時建議將《變通規定》第五條第(三)項修改為:“家庭缺乏勞動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是女孩的;”
以上報告連同《變通規定》,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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