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是2002年6月7日北京市發布的北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日期:2002-06-07
  • 生效日期:2002-09-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信息,辦法全文,

發布信息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已經2002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劉 淇
二○○二年六月七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保護非機動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腳踏車、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
殘疾人專用車的停車管理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市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建設、經營的管理工作。
規劃、國土房管、公安交通、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停車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政管理、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編制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車站、醫院、商場、展覽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築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並落實專人管理或者委託存車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居民住宅區應當設定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委託物業管理單位實施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管理,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不足的地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在道路範圍內劃定一定區域作為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並設定相應標誌。
在前款規定的情況發生變化時,原批准部門應當撤銷已經劃定的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但應當提前公告。
第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占用道路設定非機動車道路公共停車場。
臨時占用道路設定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依法繳納占道費。
第九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必須對公眾開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擅自停止使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鼓勵單位內部非機動車停車場向社會公眾開放。
第十條設定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面鋪裝,設定固定或者活動式圍欄;
(二)設定存車標識牌、存車收費價格公示牌、經營管理單位的標誌及其監督電話,劃定存車標線;
(三)有條件的,設定腳踏車停放架、遮雨棚房;
(四)有專人負責服務和管理。
第十一條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管理規範;
(二)建立並落實各項管理和服務制度;
(三)接受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四)嚴格按照批准的範圍和標準收取費用,明碼標價,給停車人出具收費憑證;
(五)保證停車場內良好的停車秩序、環境衛生和停車安全。
收費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因管理不當造成非機動車丟失、損壞的,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誌的區域內停車;
(二)在停車場停放非機動車的,遵守停車場的有關管理規定,接受工作人員的管理;
(三)在收費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內停車的,按規定交納停車費。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可以暫扣其非機動車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