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

《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是東城區為進一步做好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
  • 實施時間:2014年12月1日
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北京市房屋建築使用安全管理辦法》、《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關於北京胡同環境整治指導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街巷胡同一般指與城市主幹道相連的次幹道、支路及胡同小巷。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東城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地區)、居民及社會單位在開展各類環境綜合整治及日常管理維護工作中的責任義務。
第四條 街巷胡同環境綜合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傳承傳統風貌、保持歷史特色的原則。注重維護胡同肌理,突出胡同文化內涵,做到整潔優美與風貌保護相結合,舒適宜人與特色鮮明相結合;
(二)堅持治理環境髒亂,提升環境品質的原則。科學制定整治規劃,全面清理髒亂點位,提升街巷環境面貌,改善居民生活品質;
(三)堅持逐步分類達標、落實長效管理的原則。推進街巷胡同環境整治,建立街巷胡同管理標準,發動社會參與,共同維護街巷胡同優美環境。
第五條 街巷胡同環境綜合管理應實現以下目標:減少違建存量,無新增違建問題;衛生乾淨整潔,無明顯衛生死角;環境秩序井然,無明顯環境亂象;市容設施完好,無礙觀瞻使用;交通停車有序,無礙安全出行;綠化美化良好,無斑禿、死株、缺株現象;管理養護到位,無失管失養問題。
第二章 行業管理標準
第六條 環境建設管理:
(一)建築物色彩基調與街巷胡同整體色彩和諧;
(二)建築物外觀完好無缺、整潔、美觀,牆體表面平整、清潔,無開裂,無脫落;
(三)建築門窗完好,規格、材質與街巷胡同整體風貌保持一致。外形設計和安裝要樣式統一,整齊美觀;
(四)經認定的歷史建築、文保建築的修繕應做到保持或恢復原貌,保護牆體立面應有的歷史感;
(五)沿街綠化要做到因地制宜、見縫插綠,實現街巷胡同環境優美。已有綠地要做到管護到位,無枯枝死株、無病蟲害、無攀折花木、無栓釘刻劃。綠地內無垃圾積存、無堆物堆料、無經營攤點。綠地設施無損壞;
(六)沿街雨搭、遮陽棚樣式美觀,安裝牢固安全,不影響出行;
(七)沿街空調室外機、電箱等外掛配套設施安裝要裝飾美觀,風格協調,設備支架不得占用道路,空調冷凝水不得隨意排放。附著牆體的管、線、櫃、箱設定整齊,功能完好,保持立面清潔;
(八)路牌、交通指示牌、門牌要清晰易讀,無字型脫落,無張貼、噴塗小廣告。安全警示、交通設施的反游標識要及時清理保潔,做到無污垢、無損壞;
(九)各類宣傳欄無鏽蝕、無殘損、無附著商業廣告;
(十)體育健身器材做到使用正常,無安全隱患、無破損失修;
(十一)施工暫設圍擋高度不低於1.8米,必須採用硬質圍擋,保證圍擋無殘破缺失。
第七條 環境衛生管理:
(一)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污水流溢、殘冰積雪,無污跡,無渣土,無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
(二)路面基本無浮土、菸頭、紙屑、瓜果皮核、痰跡、磚頭、石塊等雜物;
(三)花池、樹坑內無垃圾、紙屑等雜物,綠地無瓜果皮核、紙屑、包裝筐(箱)、廢紙盒、紙袋等污物和雜物,花草、樹木無掛帶污物、雜物;
(四)垃圾渣土日產日清,建築垃圾渣土及可能造成污染的物料單獨堆放,嚴密苫蓋,密閉運輸,並明示責任人;
(五)環衛車輛車容整潔、車體完好,無污跡和其他沾物;
(六)垃圾收集容器整潔,無滿冒,周圍地面無散落、存留垃圾,出現丟失、損壞的,及時補充、維修、更換;
(七)公共廁所和密閉式清潔站管理範圍內環境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屋頂無亂堆雜物。
第八條 環境秩序管理:
(一)街巷胡同無新生違法建設。翻、改、擴建房屋,應得規劃及相關部門審批;不得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建築房屋外牆上開牆打洞;
(二)無擅自在街巷胡同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行為;建築物、構築物牆體無刻畫、塗寫、噴塗標語、違規廣告等非法宣傳品;
(三)無擅自占用公共場所擺攤設點行為;臨街商戶、報刊亭不得倚門售貨。
(四)餐飲企業不得在街巷胡同道路兩側擅自占用道路設定大排檔、露天燒烤、加工食品;
(五)廢品回收經營者應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超出經營場所污染周邊環境;
(六)街巷胡同無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為;無擅自設定的架空線纜、線桿;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雨箅等設施無缺失、無損壞;不得向雨水井(篦)排放傾倒污水污物;
(七)居民及單位應自覺遵守《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法律法規,自覺保持街巷胡同環境衛生整潔。社會單位應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自覺履行“包環境衛生、包綠化、包社會秩序”的三包責任。
第九條 交通停車管理:
(一)街巷胡同道路交通設施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二)機動車按照交管部門設定的交通標誌、標線行駛;停車入位,有序停放;
(三)及時清除街巷胡同擅自設定的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四)及時清除報廢機動車。
第十條 市政設施管理:
(一)要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達到車輛、行人通過時不壞、不動、不響的要求;
(三)架空線應在顯著位置設定標識,不出現折斷、垂落、鬆動、倒塌、傾斜等影響安全或者市容景觀的情況。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管理原則:
(一)要符合本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的要求;
(二)要以人為本,符合生態環保的要求,有益於人民民眾身心健康、財產安全、公共利益和良好社會風尚;
(三)要與保護東城區歷史文化風貌相適應,符合城市景觀美學要求,適應街區文化特點,與周邊人文景觀、自然環境相協調;
(四)要體現繼承傳統和創新發展相結合,鼓勵使用新媒體、新形式、新技術及新材料,運用先進的設計理念和靈活多樣的藝術創作,符合首都功能核心區的發展定位;
(五)要注重晝夜景觀的協調,達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觀與夜間妝點城市夜景的和諧統一;
(六) 本行政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需符合《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管理辦法》、《北京市戶外廣告設定規範》、《北京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定規範》和《北京市牌匾標識設定管理規範》的相關規定,並嚴格按照《東城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定規劃》要求設定;
(七)安裝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設施的,需符合《戶外廣告牌技術規範》(DB11/T403-2004)要求。
第三章 依法查處與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行政執法主體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自身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對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和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第十三條 街巷胡同違法建設查處:
違法建設的制止和查處工作由規劃和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屬地街道辦事處和地區管委會負責轄區拆違的組織協調和服務保障工作。對於已取得規劃許可但未按規劃許可建設的,由規劃部門負責前期立案調查,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後期強制拆除。對於未取得規劃許可的違法建設由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拆除。城管執法部門可對從事違法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建築面積處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規拆牆打洞行為查處:
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和區房管局按照自身職責加強對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違法建設的監督管理,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前由區住房城市建設委負責監管,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區房管局負責監管。區住房城市建設委負責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監管。區房管局負責物業管理單位的監督管理。依據《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對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五條 無照游商、無證無照廢品回收點,亂堆物料、店外經營、露天燒烤、違規大排擋、報刊亭出攤行為查處:
城市執法部門對違規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規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規店外經營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規廢舊物品收購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無照經營從事露天燒烤食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牌匾、標識、燈箱、裝飾性樹掛行為查處:
城管執法部門對在公共場所違規設定標語、宣傳品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違規散發、張貼、噴塗小廣告、標語、宣傳品行為查處:
城管執法部門對擅自利用或者組織張貼、塗寫、刻畫、噴塗、散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進行宣傳的,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住建、旅遊、教育、食藥、工商、公安等部門分別針對非法小廣告來源的房屋銷售公司、旅行社、教育機構、藥品銷售企業及從事複印列印店面進行普查,從源頭上擠壓非法小廣告的生存空間;文物保護建築上的小廣告,由區文化委協調牽頭處理。
第十八條 黑車、黑摩的、黑三輪趴活、攬客行為查處:
東城公安分局牽頭開展黑車黑摩的的綜合治理工作,交通、城管等部門做好工作配合,依法對營運車輛進行檢查,責令非法營運和為非法營運提供條件的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加強源頭管控,堅持嚴格執法。
第十九條 私裝地鎖、地樁、違法停車行為查處: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擅自在道路上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交通;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區以外其他公共場所相應的職責範圍會同區城管執法監察局具體劃定各自管轄範圍;對未明確劃定執法管轄權的公共場所擅自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先行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城管執法部門對擅自在公共場所設定地樁、地鎖等障礙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部門對以下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查處:
(一)對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瓜果皮核、菸頭、紙屑、口香糖、塑膠袋、包裝物等廢棄物;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及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對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未按照作業規範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未做到定時清掃、及時保潔,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責任;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門前三包的,應當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處20元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各行政執法主體、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在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和整治工作中執行不力、不作為、不履職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中涉及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進行調整的,以調整後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東城區街巷胡同環境管理工作細則》(東政發〔2014〕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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