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

《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是為規範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定條件,促進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等檔案制定的標準。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於2024年4月2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2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 發文字號:京科發〔2024〕2號
印發信息,標準全文,

印發信息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京科發〔2024〕2號
各區科委(科信局)、各區教委,燕山教委,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局、社會事業局:
現將《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4年4月2日

標準全文

北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定標準(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定條件,促進本市科技類校外培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措施>的通知》等檔案,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
本標準所稱的科技類校外培訓是指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中小學生以及3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開展以培養科技興趣愛好、提高科學素質為目的的非學歷教育培訓。
科技類校外培訓主要類型包括:機器人、編程、科學實驗三類。
第三條 設立培訓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培訓機構的企業或社會組織,應具有法人資格,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單位名單或社會組織異常名錄,無不良記錄。設立培訓機構的個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
(二)設立培訓機構的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應按時、足額履行法定出資義務,在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培訓經費。
(三)多方聯合設立的,應簽訂聯合設立協定,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培訓機構應設立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決策機構成員由設立者或其代表、行政負責人和從業人員代表等組成,應具有較高政治素質,相應的管理能力,信用狀況良好。
第五條 培訓機構行政負責人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思想政治素質高,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持有教師資格證或相應的專業(職業)能力證明;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教學規律,無違法違規辦學記錄。
第六條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應由行政負責人或決策機構成員擔任。由決策機構成員擔任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信用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享有政治權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培訓機構依法制定章程,章程載明事項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包括黨的建設等內容。設立者根據章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參與培訓和管理活動。
第八條 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628號)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民發〔1999〕129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以及國家和本市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檔案相關要求,並要體現科技類校外培訓特徵;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語,對外使用的名稱應與批准的名稱一致。
第九條 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制定並完善有關運營管理制度,並確保嚴格落實。運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基本制度:
(一)培訓教學管理制度;
(二)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三)場地和設施管理制度;
(四)收費標準及收退費管理制度;
(五)安全及應急管理制度。
第十條 培訓機構應按照規定建立健全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加強黨的建設,實現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培訓方向。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所開展的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穩定的經費保障。註冊資本應與其區域位置、場所面積、培訓類型、規模層次等要素相匹配。
第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培訓類型、培訓內容、培訓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培訓場所的房屋產權清晰,具有產權證明或租賃契約(協定)。以租用場所設立的,簽訂租賃契約(協定)的主體應與提供培訓的服務主體一致,且租賃期不少於1年。
(二)培訓場所建築面積不小於1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培訓用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培訓對象含有12周歲及以下兒童的培訓場所,不得設定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地上四層及以上樓層。
(三)培訓場所安全管理應符合《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九項規定》(教監管廳函〔2022〕9號)和《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 55037-2022)的要求。
(四)培訓場所環保、衛生等條件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五)施行“一址一證”,註冊地址應與培訓場所同址,“一址”只能申辦“一證”。未經登記機關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註冊地址。
第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負責人是培訓機構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培訓機構安全管理工作。
(一)培訓機構建立健全風險防範、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齊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開展安全演練。
(二)培訓機構配備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音視頻監控設備,確保教室、戶外活動場地、活動室、周邊等場所無死角,設定明顯提示性標識,具備與公安等部門實時聯網的接口。
(三)培訓機構設施設備按照相關規範進行建設和按相關標準操作;存在潛在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必須做好防護措施,設立警示標牌,並制定安全預案、配備基本防護用品。教具學具應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傷害的性能,不能對學生視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負面影響。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應符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教監管廳函〔2021〕9號)要求。聘用外籍工作人員的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教學教研人員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無犯罪記錄,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和教育規律,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應持有相應類別的職業(專業)能力證明或相應的教師資格證。培訓機構應與所聘人員依法簽訂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勞務協定。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按照培訓類型設定培訓內容,有完善的教學計畫或方案。不得開設學科類培訓內容。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國小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考慮不同類型特點,遵循不同年齡段的學生或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科學制定與其培訓類型及培訓對象相對應的培訓大綱和培訓計畫。
培訓材料應符合《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教監管廳函〔2021〕6號)等有關政策檔案要求,圍繞科技知識、科學方法、科學思想和科學精神設計,確保意識形態安全。選用境外教材的,應參照《中國小教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培訓機構收費應符合《教育部等十三部門關於規範面向中小學生的非學科類校外培訓的意見》(教監管〔2022〕4號)、《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按周期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按課時收費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超過60課時的費用,且不得超過5000元。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培訓機構的,須取得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行政許可後,再依法進行法人登記。
按照本標準設立的培訓機構發生變更、註銷等情形的,應先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持變更意見檔案到市場監管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變更、註銷登記。
第十九條 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頒布之前已實際開展科技類校外培訓業務的相關機構,參照本標準重新審核。
第二十條 本標準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關於培訓機構設定標準,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