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學院章程

《北京印刷學院章程》經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和市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議,於2017年2月14日核准發布實施。

序言
北京印刷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辦學始於1958年11月國家文化部創辦的文化學院。1961年,文化學院停辦,其印刷工藝系併入中央工藝美術學院(現清華大學美術學院)。1978年,國務院批准建立北京印刷學院,原中央工藝美術學院印刷工藝系併入,學校由國家出版局管理。2000年4月,劃轉北京市管理為主,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與北京市共建。2006年9月,北京市與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簽署協定,共建北京印刷學院。
在長期辦學過程中,學校傳承弘揚印刷文明、創新發展出版文化,面向首都發展、面向出版傳媒行業,實施特色發展、開放辦學、協同創新和綠色發展戰略,鑄就了以服務出版傳媒全產業鏈為主線的學科特色和人才培養體系,以及工、理、文、藝、管、法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辦學格局。
面向未來,學校致力於培養“工科與文科結合、藝術與科技結合、理論與實踐結合”的複合套用型人才,服務北京“四個中心”建設,瞄準行業轉型升級新要求,建設高水平特色型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北京印刷學院,簡稱北印;英文譯名為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英文縮寫為BIGC。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點為北京市大興區興華大街(二段)1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和校址。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民事法人主體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對教育事業的全面領導,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立足基本國情,遵循教育規律,堅持改革創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開發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為工作目標,堅持把服務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作為教育的重要使命,堅持把教師隊伍建設作為基礎工作,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
第六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兼有來華留學生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繼續教育和其他學歷、非學歷教育形式。
第七條 學校在學科設定方面,堅持工、理、文、藝、管、法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突出在印刷與包裝、出版與傳播和設計與藝術等領域的學科和專業特色,更好地服務出版傳媒行業的發展。
第八條 堅持依法治校,執行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和治理體系,建設和諧校園。
第九條 學校奉行以學生為主體、以教師為主導的原則,努力構建崇尚學術、追求卓越,各司其責、恪盡職守、保障有力的校園文化和生態環境,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複合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十條 學校的使命。傳承弘揚印刷文明,創新發展出版文化,堅持紮根行業、內涵發展、突出特色、開放辦學的理念,構建複合套用型人才輩出的環境和條件,為出版傳媒行業的發展和進步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服務。
第十一條 學校的願景。服務北京“四個中心”建設,瞄準行業轉型升級新要求,建設特色鮮明高水平出版傳媒大學。
第十二條 學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共建。
第十三條 舉辦者作為支持學校辦學的主體,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辦學條件,共建者為學校與其管理的行業之間的合作、交流,以及承接政府委託工作和項目提供渠道、平台和幫助。
第十四條 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指導學校的辦學方向,監督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
(三)選拔或任命學校的主要負責人;
(四)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五)依法核定學校的發展規劃;
(六)依法對學校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舉辦者的義務:
(一)依法保護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為學校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經費保障;
(三)支持學校發展所必需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學校作為辦學主體,接受舉辦者、共建者和社會的監督、指導和評價,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依法實施內部管理,履行高等學校的基本職能。
第十七條 學校的權利:
(一)依法確定學校發展戰略,制定發展規劃,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根據社會和行業發展需要以及自身的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和專業結構,制訂招生方案;
(三)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並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四)自主管理和評價學生學業成績,決定學生畢業和學位授予事宜;
(五)依照有關規定,自主建立內部管理機構和制度,確定教學、科研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並實施內部管理和質量監控;
(六)依照有關規定,自主決定教職員工的職稱晉升、聘用和解聘,以及教職員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七)對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學術誠信的教職員工和學生,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及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經政府物價部門核准,依法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用於辦學活動;
(十)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學校的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舉辦者和共建者的監督、評估和指導;
(三)尊重與維護教職員工、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加強紀檢、審計和法律監督,建立拒腐防變的監控體系;
(五)依法公開學校信息,保障師生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六)建立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內部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和上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評估,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七)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變更名稱或類別,以及其他重要事項,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校黨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同意,依照法定程式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校堅持中國共產黨北京印刷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黨章、《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規定的各項職責,堅持黨管辦學方向、黨管幹部、黨管人才、黨管意識形態,領導改革發展,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的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的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由學校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校黨委常委會履行。全委會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
第二十四條 校黨委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及相關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加強對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政治領導,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抵禦和防範宗教校園滲透,做好港澳台和海外統戰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決議貫徹落實,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校長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培養和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資源配置、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共青團員代表大會有關學校行政和管理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校長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校長綜合考慮後確定。校長辦公會必須有半數及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成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策並承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北京印刷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第三十條 學校設定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的諮詢、顧問和智庫機構。校務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資深教授代表、離退休教職工代表、校友代表以及社會知名人士組成。校務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校務委員會可根據需要不定期隨時召開,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校務委員會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委員可連任,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由相關學校領導、職能部門和教授代表組成。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職務委員和推選委員的任免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並提交常委會批准。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但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且連任委員人數原則上不高於委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與學術事務相關的重要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及教學與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以及學校科研、科技經費分配方案和重大科研平台、基地建設計畫等。
(二)審議學科和專業設定與調整方案,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評定教學、科研成果。
(三)負責學校學術道德規範工作,受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調查和認定,處理學術糾紛。
(四)審議學術機構設定方案,指導和監督學科組、專門委員會、分學術委員會工作,保障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
(五)學校委託的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尊重學術自由,構建行政決策與學術決策相互獨立、互為補充的體制和機制。學校應當在預決算中就教學、科研經費的分配及使用、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重大項目合作等重大事項上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對學術委員會提出與行政決策明確不同意見的學術事項應做出說明、重新協商或暫緩執行。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的職責,統籌協調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和學科建設的決策、諮詢與審議的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遵循民主、科學、公正的議事原則,遵守嚴格的程式規範,實行民主表決制度及決議公示制度。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主要負責人或其委託的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教授代表組成,委員從二級單位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以及職務委員和推選委員的任免由校長辦公會審議決定並提交常委會批准。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學科門類或學位層次設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授權和指導分委員會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一屆任期為4年。推選委員可連任,但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三十五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建設規劃及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的規章制度,對學科建設和學位授予進行檢查、指導;
(二)審議學位授權點的規劃、建設與評估工作,審議學校碩士、博士學位授權學科點的增列或調整;
(三)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人才培養質量標準;
(四)審議學士和碩士學位申請,並作出授予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作出撤銷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的決定;
(六)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爭議及相關事項;
(七)審議研究生導師隊伍建設、遴選和考核工作,並作出授予和撤銷研究生導師任職資格決定;
(八)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名單,並指導其開展工作;
(九)改變和撤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決定;
(十)研究和處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其他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機構,負責相關專項事務和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各專門委員會或組織機構依據學校授權或規定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北京印刷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據相關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教代會代表由教職員工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任,其中,教師代表一般應占代表總數的60%以上。學校通過教代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員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教代會的主要職責:
(一)參與制定學校重大戰略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學校章程,組織討論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並討論校長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員工聘任、獎懲、分配改革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員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四)審議決定學校提出的有關教職員工生活福利的事項;
(五)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第三十九條 北京印刷學院工會是教職員工自願結合的民眾組織,是教代會休會期間的常設機構,以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為基本職責,依據法律開展活動。在教代會休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
第四十條 北京印刷學院共青團組織是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領導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校共青團組織按照團章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十一條 校學生會是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民眾組織,在校黨委領導下、共青團組織的指導下,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開展工作。校學生會委員由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代表組成,選舉產生,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
學校可根據學生興趣、成長成才、校園學校和生活需要,設立學生社團組織。學生社團組織應有組織章程,由校學生會審議報校學生處批准成立,在學校共青團組織和學生會指導下,依法依規開展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由職能部門(處)、二級學院(直屬系、部)、直屬單位和其他決策、諮詢和監督機構等構成。
學校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依照有關規定,自主設定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和職責配置。
第四十三條 職能部門(處)代表學校履行相關事務的服務、管理職能和相關政策的貫徹執行,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職能部門(處)面向全校師生提供公共服務,並負責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機構的日常聯繫與溝通。
第四十五條 學校實行校、院(直屬系、部)兩級管理體制,本著精簡高效原則逐步擴大二級學院(直屬系、部)自主管理的範圍和許可權,發揮其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二級學院(直屬系、部)的辦學績效和學校發展需要,統籌兼顧,定期考核(評估)二級學院(直屬系、部)的運行情況和目標完成情況,科學配置資源。
第四十七條 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二級學院(直屬系、部)享有以下權利:
(一)教學、科研、人事和資源配置權;
(二)根據學校的發展規劃和任務安排,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
(三)組織實施學科和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培養方案制定、課程建設和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
(四)設定內部機構,配置內部資源,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實施內部人員的聘用、考核和管理;
(六)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七)使用和管理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八條 二級學院(直屬系、部)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幹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應由黨組織先研究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四十九條 二級學院(直屬系、部)院長(執行院長、主任)是本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與本單位黨組織書記共同承擔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的重要責任,定期向本單位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 二級學院(直屬系、部)黨委(黨總支、直屬黨總支)的主要職責是履行政治責任,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黨委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把握好教學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項中的政治原則、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
第五十一條 學校直屬單位是由學校直接負責和管理的機構和部門。根據直屬單位的屬性和性質,學校配置相應的人、財、物以及政策支持,並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立研究機構,研究機構是學校推進學科交叉、科技創新、科研成果套用和校內外產學研等多要素融合、協同創新、合作的條件平台,是推進科研成果產業化、組織重大科技和社科項目聯合攻關、打造學科高地和科技高峰的重要載體。
第五十三條 學校圖書館是支撐教學、科研、服務和管理等各項工作的信息服務與研究中心。
第五十四條 直屬服務部門是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提供條件保障和服務的各類機構。
第五十五條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或機構,依法對學校資產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實行相對獨立運營和管理。
第五十六條 學校設定和完善公共服務機構、校園安全管理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各公共服務機構根據學校規定和授權的範圍履行保障和服務等職能。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七條 學校的教職員工是指與學校正式簽訂聘用契約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契約管理。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據聘用契約對教職員工進行管理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續聘、調崗或解除契約等。
第五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法律、相關規定及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各項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設施和公共資源;
(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有權對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聘用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法律、相關規定及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責任和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國守法,規範言行;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自覺維護學校聲譽和利益;
(三)恪盡職守,勤勉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四)遵守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五)立德樹人,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
(六)完成聘任契約規定的崗位任務;
(七)完成學校和所在部門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聘任為專任教師須持證上崗。學校兼職人員按照聘用協定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享有相應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校對完成崗位任務並在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依據學校的獎勵制度給予獎勵;對未完成崗位任務或不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的教職員工依照聘任契約和學校規章制度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學術民主和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為教師監督和參與學校管理提供合法的渠道和平台。
第六十四條 學校規範教師職業道德,監督和懲處師德失范行為。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法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建立教職員工權益申訴制度和機構,受理教職員工的申訴。
第五章 學生
第六十六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七條 學校本科生標準學制為4年,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從入學取得學籍到完成學業,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各專業學生的學習年限為3-6年(服兵役時間不計入其學習年限,學生休學、保留學籍等時間均計入其學習年限);碩士研究生標準學習年限為2-3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入學資格)為4-5年。
第六十八條 學生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內容並獲得規定的學分,通過學位論文、畢業設計答辯等環節,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六十九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和培養,平等地利用學校公共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勤工助學、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和榮譽稱號的權利。
(六)通過正當渠道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
(七)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應修課程,成績合格並獲得相應的學分,畢業、學位論文通過答辯,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發給學歷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在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應修課程但成績不合格,未修滿學分;或者畢業論文未通過答辯,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對退學研究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或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通過正當渠道向學校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九)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遵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
(二)努力學習,積極進取,全面發展;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術規範,誠實守信;
(五)遵守學校制定的學生行為規範;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其他核准的費用並按時註冊;
(七)愛護學校提供的教學、生活和其他設備和設施。
第七十一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職業指導、就業服務、心理健康輔導等服務。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和救助項目,允許學生在課餘時間和規定的強度範圍內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且表現突出的學生,按照學校獎勵制度和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符合北京市或國家相關表彰和獎勵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予以推薦。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學術道德規範的學生,依照相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
第七十三條 學校鼓勵學生依法和相關規定成立學生社團並組織開展活動。
第七十四條 在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的條件下,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或參與社會實踐、志願服務、科技創新、學科競賽和校園文化活動,鼓勵學生參與創新創業活動。
第七十五條 學校設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生在校期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時提出申訴的受理和處理機構,依照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其所做出的決定在校內為終審決定。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紀檢監察辦公室。
第七十六條 成人高等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六章 經費和條件保障
第七十七條 學校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對外投資和無形資產等。
第七十八條 學校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
第七十九條 學校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第八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通過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建立完善的財務監督體系、內控體系和公開透明的民主監控制度,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資金安全。接受審計機關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八十一條 學校實行全面預算管理,根據“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預算。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嚴格預算控制,加強對重大項目資金預算執行監管和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教育基金會,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合法捐贈。合法捐贈資金通過教育基金會賬戶單獨核算,並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依照基金會章程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和學校相關規章制度對學校財務信息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八十四條 學校利用辦學資源和辦學優勢主動對接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加強與各級政府、行業之間的溝通與合作,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提供服務和支撐。
第八十五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機構、行業企業的交流與合作,共建人才培養基地、研究基地和其他產學研融合/協同創新平台。
第八十六條 學校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引進境外優質教育資源,與海外高校和研究機構積極開展學生的聯合培養和合作辦學,積極開展留學生教育。
第八十七條 學校開展多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為社會和企業開放並提供繼續教育、培訓和進修的資源和機會。
第八十八條 學校在條件成熟的地區成立校友會,搭建校友與母校之間聯繫及交流的平台;發揮校友資源優勢,尋求校友對學校辦學的支持,深化學校與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徽的基本形狀為圓形,中心取漢字“印”和書的變型圖形,兩者組合成中國傳統“金鏞”直立形狀,金鏞圖形下方阿拉伯數字“1958”註明學校創建於1958年;校徽上半圓是啟功書寫的中文校名“北京印刷學院”,下半圓是英文校名“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
第九十條 學校的標識色(主色)是藍色。
第九十一條 學校的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28日。
第九十二條 學校的校訓:守正出新、篤志敏行。學校的校歌:暫缺。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審議、校黨委常委會通過、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後生效,並報教育部備案。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生效前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制定規章制度以本章程為準,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需要修改時,由校長向教代會提出修改動議並說明修改的理由,章程修正案由教代會審議和校黨委常委會通過後,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校黨委會。
第九十七條 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為本章程執行監督機構,負責監督本章程的執行,並依據本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八條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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