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易燃建築防火管理辦法

北京市易燃建築防火管理辦法,是1961年8月16日發布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易燃建築防火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1961-08-16
  • 生效日期:1961-08-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61-08-16
【生效日期】1961-08-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辦法全文

為了加強對易燃建築的防火管理,保障城市生產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指易燃建築系指牆或屋面用木板、葦箔、秫秸、荊笆、蓆子、油氈等可燃材料搭建的建築,但不包括夏季臨時支搭的涼棚。
二、各單位搭建易燃建築,應經區規劃管理和公安部門同意後方可施工。在申報時應附有單位總平面圖,並對申請搭建的易燃建築的結構、面積、用途及周圍環境情況加以說明。
三、易燃建築應合乎下列防火安全要求:
(一)易燃建築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的分組。一般的每組的建築面積總和不能超過二千平米,組與組要有不小於二十米的防火間距;組內應當分片,每片的建築面積總和不能超過五百平米,片與片應該留出不少於七米的防火間距。易燃建築每棟的面積不得大於二百五十平米。
(二)易燃建築的屋面和內外牆壁,凡是能抹泥土砂漿的都應抹上,以增強耐火程度;靠近爐灶和煙囪的部分必須用磚或土坯砌築。
(三)易燃建築應該有足夠的安全出口,門向外開。每棟易燃建築如面積超過五十平米,至少應有兩個門,如超過一百五十平米,至少應有三個門,門的寬度不應小於一點二米。
(四)作住宿用的易燃建築,每棟內住宿人數最多不能超過八十人,只能住一層,不能住雙層鋪。
(五)基本建設工地支搭易燃建築仍按“北京市關於工棚或臨時宿舍防火和衛生設施實施辦法”執行。
四、易燃建築不應該作下列用途:
(一)生產、使用、貯存化學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炸藥、閃點在攝氏45度以下的易燃液體、強氧化劑、易燃固體、可燃氣體,遇水燃燒和自燃物品等)。
(二)高溫或者經常產生火焰的車間,如冶煉、熔鑄、熱處理等。
(三)貯存糧食、棉花、油脂以及其他貴重物品和器材。
(四)商場市場、影劇院、醫院、託兒所、幼稚園、敬老院。
五、易燃建築要與下列地點保持一定的防火間距,其具體要求是:
(一)距離化學易燃物品車間或倉庫、貯氣罐、鐵路中心線、棉花、木材、糧食油脂倉庫或加油站不應小於五十米。距變電室和鍋爐房不應小於三十米。如上述部位有更高的安全距離要求,應該按已有現行規定考慮。
(二)距離爆炸物品車間或倉庫,應該根據生產、貯存的炸藥量及防爆防火條件決定,但不要小於一百米。
(三)距離醫院的病房、託兒所和幼稚園,不應小於三十米。
(四)距離一般磚木結構建築不小於二十米,距離耐燃性建築不小於十米。
(五)距離高壓架空電線的水平距離,十千伏及十千伏電壓以下的不小於五米,三十五千伏及三十五千伏電壓以上的不小於十米。
(六)在車間、庫房、宿舍等內部不準搭建易燃建築。
六、現有易燃建築如不符合上述二、三、四、五條規定的,亦應參照上述要求,適當拆除或改建。如需改建為磚木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或擴大用地的,應經區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七、易燃建築內必須加強對爐火、打火、電氣設備的管理(具體要求可參照其他有關的防火措施),並設定必要的滅火機、消防水桶、蓄水池、蓄水缸、火勾等消火工具。
八、對於違反本辦法,甚至造成火災損失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嚴肅處理,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註:北京市人民委員會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六日〔61〕市馮字第36號檔案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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