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46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京政發〔2015〕36號)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6號)等有關規定,不斷最佳化和完善體育產業發展的投資環境,鼓勵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館設施,不斷滿足市民體育健身需求,促進體育消費,結合本市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補助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條 體育場館補助是對新建設體育場館給予事後一次性鼓勵政策。補助資金來源於市級財政。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堅持“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公開公平、注重績效”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項目的徵集與申報條件
第四條
北京市體育局通過北京市體育局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徵集,補助的項目包括新建室內外的足球、籃球、排球、網球、游泳場館,室內桌球、羽毛球、冰上運動場館。
第五條 申報主體
1.在北京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良好;
2.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健全、規範;
3.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用信息良好。
第六條 申報條件
1.項目實施地點應在北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
2.項目應符合本市體育場館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定,符合體育場地建設國家或北京相關標準規範;
3.室內場館建築應有合法自有產權,室外場地建設的土地性質應屬體育用地或建設用地;作為承租方建設體育場館的,租賃關係應明晰;
4.項目需為新建項目,並處於待建狀態;
5.項目應全部由社會資本投資建設。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補助資金審批
第七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填報《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項目申請表》(附屬檔案1),連同申報項目的土地證、租賃契約等相關材料報送市體育局。
第八條 市體育局組織對申報項目條件進行審核,組織首次實地勘查。對通過審核的項目,建立新建體育場館補助項目管理基礎信息檔案。
第九條 體育場館建成併合法運營滿12個月後,應向市體育局提出覆核申請(附屬檔案2),並提交建設場館的地面層材質物理及環保性能檢測報告。
第十條 市體育局組織對申請覆核項目進行二次實地勘查,對場館建設情況進行核查。通過實地核查的項目,市體育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對通過專家評審的項目,將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現場測量;並依據相關補助標準,核定補助資金金額,按程式報批、發放。
第十二條 超過計畫竣工時間1年的申報項目,應及時向市體育局提出建設延期申請。否則,將終止該項目補助申請。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項目正在申請或已獲得本市其他財政資金資助的;
2.申請單位因違法、違規行為被執法部門依法處罰未滿2年的;
3.項目智慧財產權有爭議的;
4.非項目投資方申報項目的;
5.申請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
6.經營場所證照不全的;
7.發生責任性安全生產事故的;
8.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管理黑名單的;
9.存在其他違規、違法等行為。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補助資金的總體管理,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接受市財政局專項檢查和績效考評,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相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被補助單位應主動接受行政監管,並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未履行本管理規定,發生違規行為的受補貼單位及其法人,將被列入本市體育市場管理黑名單,不再享受相關體育產業政策支持。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被補助單位及其責任人,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管理辦法》(京體產聯辦字〔2017〕8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略)
內容解讀
為進一步推進該項政策的貫徹落實,修訂的《辦法》在2017年印發的《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管理辦法》基礎上,對管理工作的一些具體環節進行了修改完善。
1.修訂後的《辦法》總則和目的與原政策保持一致,即“落實體育產業發展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館設施,不斷滿足市民健身需求。”
2.在體育場館補助資金使用與管理方面,繼續堅持“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公開公平、注重績效”的原則。
3.補助政策實施主體做了調整,由原來的“北京市體育產業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修改為“北京市體育局”;同時,徵集方式由北京市體育產業協會網站修改為北京市體育局網站。
4.為適應北京市市場營商環境改善各項要求,體現市場公平原則,對申報主體進行了擴大,只要滿足“在北京市依法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良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健全、規範;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信用信息良好。”的要求,均可申報;刪除了“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的企業或不低於5萬元的體育社團、體育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限制。
5.對項目申報項目的條件進行了補充完善,一是明確要求建設的體育場地要符合國家或北京市相關標準規範,二是明確室外場地建設的土地性質應為“體育用地或建設用地”,室內場館建築應“有合法產權”或“租賃關係應明晰”。目的是為了保證補貼場館的合法性和規範性。
6.補貼條件中,取消了“項目需已加入惠動平台”的要求,理由是補貼是對鼓勵場館建設的一次財政補貼,目的是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體育場館設施,與後續經營無直接關係。
7.補貼條件中,取消了“承諾經營期限不低於5年”的條件,理由是該補貼是對建設體育場館投資的補貼、鼓勵,與運營長達5年的跟蹤管理操作性不強。為確保新建體育場館建成後正常使用、對外開放,在第十一條,明確“合法運行12個月後”,場館投資方向市體育局提出覆核申請、踏勘,進入補助資金核定程式。同時在第十三條,對“不予補助”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從安全、規範運營管理的角度,增加3個方面的內容:經營場所證照不全的、發生責任性安全生產事故的、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管理黑名單的。
8.明確對通過申請的場館補貼項目建立“申請補助項目基礎信息檔案”,以完善補貼辦理資料留存,確保補貼項目和補貼資金管理的可追溯。
9.《辦法》第九條屬於增加的內容,要求申報項目按照標準規範建設完成後,要提供“場地面層材質的物理及環保性能檢測報告”,以確保新建體育場館的建設質量。
修訂信息
北京市體育局關於廢止《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體法宣字〔2023〕10號
各區體育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燕山體育運動中心,市體育局有關直屬單位、處室:
根據相關政策變動,市體育局決定廢止《北京市新建體育場館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京體產業字〔2019〕35號),廢止檔案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停止執行。
北京市體育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