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規定》是京建施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發布的通知公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 發文單位:京建施
  • 發文時間: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實行時間: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通知,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通知

關於印發《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規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6]651號
各區、縣建委,各集團、總公司,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依照執行。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規範施工安全監督行為,提高施工安全監督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的施工安全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建委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市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區(縣)建委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區(縣)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轄區內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
第四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以及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工作。

第二章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堅持“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靠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遵循屬地管理和層級監督相結合、監督安全保證體系與監督工程實體防護相結合、全面要求與重點監管相結合、監督執法與指導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安全監督機構按照層級監督原則,加強對區縣安全監督機構的監督與指導,組織有關區(縣)安全監督機構對跨區縣的軌道交通、捷運和城市道路等工程進行施工安全監督。市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組織全市施工安全專項檢查。
第七條 按照施工安全屬地管理原則,區(縣)安全監督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監督工作,對工程參建單位的施工安全行為和工程實體防護進行監督抽查,組織本轄區內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專項檢查。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到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安全監督備案手續,填寫《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登記表》(表JD-1),並提交以下資料:
1、建設單位向施工企業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上和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毗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
2、建設單位確認的安全施工措施費的付款計畫。
3、建設工程施工影響相鄰建築物、構築物及社會人員安全需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由施工企業編制防護措施方案,送交建設單位確認的手續。
4、施工企業制定的保證施工安全的措施,包括設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5、建設單位做出的不對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以及不壓縮契約約定工期的承諾。
對資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市或者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並交付建設單位。在市建委辦理監督備案手續的,由市建委及時將《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登記表》轉發給工程所在地的區(縣)建委。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按照《 關於加強基礎設施管線施工防護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京建施[2006]256號)的 規定,提交相關資料到區(縣)建委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安全監督備案後,安全監督機構應當確定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負責人,發給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監督通知書》(表JD-2),制定監督計畫。監督計畫應當包括:巡迴監督組設定、監督依據、監督內容等。
重點工程項目除制定監督計畫外,還應當制定專項監督方案。
第十條 區(縣)安全監督機構採取巡迴監督抽查的方法,對施工安全行為和工程實體防護進行監督。
施工安全行為監督是指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工程參建各方履行法定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工程實體防護監督是指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等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行為監督抽查重點包括:
1、建設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規定,提供施工現場地上、地下管線及毗鄰建(構)築物的資料情況。
2、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資格情況。
3、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安全監理人員資格及履行職責情況。
4、需要專家論證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專項方案論證及審批情況。
5、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情況。
6、重大危險源的登記、公示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情況。
7、起重機械的安裝驗收資料(驗收表、安裝資質、拆裝方案等)及檢測報告,群塔作業施工方案。
8、拆除工程的專項方案審批情況。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體防護監督抽查重點包括:
1、深基坑的邊坡位移、沉降監測記錄及超限部位的處理情況;監理單位對邊坡支護施工過程檢查驗收情況。
2、高大腳手架(20米以上)及高大模板支撐體系的監理及施工單位的驗收情況;剪刀撐的搭設、高大腳手架與建築物的拉接、模板支撐體系最頂端自由高度等是否符合專項方案的要求。
3、塔式起重機的基礎情況;施工升降機籠門機電聯鎖裝置、上限位開關設定、電動吊籃屋面機構的安裝、獨立保險繩的設定、物料提升機的停靠裝置等安全裝置的情況。
4、臨時用電的配電系統採用三相五線制(TN-S系統)、實行分級配電、逐級保護、高壓線與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保持安全操作距離等,以及其他機電設備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的情況。
5、“三寶”、“四口”安全防護情況。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監督必須由兩名以上安全監督人員進行,安全監督人員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檔案和資料;
2、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3、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4、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5、依法對違法違規和違反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安全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章

第十四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監督的工程項目建立施工安全監督檔案。
第十五條 施工安全監督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安全監督備案登記表》(表JD-1)及相關資料;
2、《施工安全監督通知書》(表JD-2);
3、《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一覽表》(表JD-3);
4、《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JD-4)及責任單位提交的整改報告;
5、《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表JD-5)、《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JD-6);
6、事故報告、鑑定與檢測報告等;
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表JD-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表》(表JD-8)和《施工現場起重機械驗收核查表》(表JD-9);
8、安全監督活動過程中形成的照片、音像及其它資料。
第十六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收集由建設單位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的《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一覽表》(表JD-3)。人員變更時,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安全監督機構提交變更後的《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一覽表》。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抽查時,應填寫《施工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JD-4),對發現的安全隱患,下達《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表JD-5),要求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下達《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表JD-6),責令立即停工,督促責任單位進行整改。
責任單位根據要求整改後,應向安全監督機構上報責任單位和監理單位簽字、蓋章的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總承包單位向安全監督機構報送由總承包單位填寫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匯總表》(JD-7)、《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家論證審查表》(表JD-8)。
第十九條 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安裝驗收工作的監督,收集由施工單位填寫並經監理單位核查簽字的、塔式起重機和施工升降機的《施工現場起重機械驗收核查表》(表JD-9)。
第二十條 監督檔案應裝訂整齊,監督檔案的紙張規格應統一採用A4幅(297mm*210mm)尺寸,大於A4幅尺寸的檔案,應按圖紙摺疊方法摺疊成A4幅尺寸。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檔案應由安全監督機構統一保管,一般工程竣工後保存1年。需要借出時,應辦理相應手續。到期需要銷毀的,應經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二條 用複印件作為存檔資料時,均應加蓋責任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監督計算機信息輸入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管理審批程式,確保數據輸入的及時、準確。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負責人、監督人員在監督工作中必須做到:熟練掌握有關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等,認真學習有關業務知識;在現場監督檢查時,做到儀容整齊,語言和舉止文明,尊重管理相對人;應當認真履行職責,遵守工作紀律,不得利用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對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監督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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