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

為了加強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的程式、內容和方法,保證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北京市發布了《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北京市
  • 發布日期:1996-01-15 
  • 生效日期:1996-01-15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北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文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的程式、內容和方法,保證監督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依據《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和市政府有關法規、規章、規定及標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文物建築、傳統建築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工程,均應按照本規定實施監督管理。其範圍包括:
一、 文物建築工程。凡經各級政府宣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國家級、市級、區縣級文物保護項目以及在其保護範圍內進行的建設工程;
二、 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及四合院建設工程。為保持古都風貌而經市政府宣布為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及四合院、平房保護區建築物的維修、改建、翻建工程;
三、 傳統建築工程。雖未經各級政府宣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但其建築類型屬於傳統建築範圍,並具有古建築特點的木結構和琉璃瓦大屋頂建築的修繕、改建、復建工程;
四、 仿古建築工程;
五、 為文物建築、古建築等工程提供的傳統的建築材料及產品。
第三條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文物工程監督站(以下簡稱文物工程監督站)負責實施全市文物建築、傳統建築、歷史文化保護街、區,四合院及仿古建築工程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監督註冊登記程度:
一、 工程開工前一個月,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企業按下列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註冊:
(一)市建委審批開工的仿古建築工程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辦理註冊;
(二)市文物局審批開工的建築工程由文物工程監督站負責辦理註冊;
(三)區、縣建委審批開工的仿古建築工程由本區、縣監督站員責辦理註冊;
(四)經審查符合要求後,按有關規定繳納管理監督費。
二、 辦理註冊登記,應具備下列檔案、資料:
(一)工程立項審批檔案;
(二)由市文物局審批開工的工程應有《文物建築修繕工程許可證》或《市文物局建設工程審批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
(三)由市建委審批的工程應有《北京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審批表》、《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登記表》及《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
(四)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簽訂的施工承包契約書;
(五)工程設計圖紙、檔案及做法說明;
(六)維修工程應有現狀勘察報告、現狀實測圖、彩畫拓稿、小樣、照片及錄象等資料;
(七)設計、施工概(預)算書;
(八)施工組織設計及質量保證措施;
(九)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十)設計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十一)委託監理的工程應有《工程監理項目登記表》、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及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定的契約書。
三、 凡在文物工程監督站辦理註冊登記的,經審查合格後,填寫《工程質量監督註冊登記表》。
第五條工程質量監督方式、程式和內容:
一、 文物工程質量監督採取巨觀控制、巡迴監督、重點抽查、竣工核定的方式。
二、 工程開工,質量監督員應重點審查施工企業保證工程質量的基本條件:
(一)審查實現工程質量目標的組織管理措施及施工組織設計;
(二)審查項目技術負責人、質量檢查員和工和、資料員等專業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上崗證件。
(三)審查施工現場質量責任制;
(四)審查有關專業施工隊伍和分包單位的資格;
(五)檢查現場各專業、各工種是否具備有關施工規範、標準、操作規程、技術交底等資料;
(六)抽查材料、半成品、構配件、設備質量。
三、 工程施工,質量監督員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一)地基基礎、地面工程與主體結構抽查內容:
1、質量保證資料;
2、分項工程評定資料;
3、冬、雨季施工及文物保護措施、方案;
4、磚石砌築、鋼筋混凝土、防水工程、回填土及地面鋪墁等施工質量;
5、大木製作、鋼筋混凝土樑柱等結構重要部位和節點的製作安裝質量;
6、計量、傳統操作工藝、原材料複試、砂漿、混凝主試塊留置以及構配件質量等。
(二)裝修工程質量抽查主要內容:
1、樣板項目或樣板間驗收記錄;
2、傳統裝修工程操作工藝、施工質量;
3、裝修木材材質及其含水率測試;
4、設計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施工企業三方驗收意見及結論。
(三)屋面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1、苫背、調脊、■瓦等分項評定表;
2、傳統操作工藝的施工質量;
3、屋面瓦件、飾件等材料及灰、泥配比;
4、設計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施工企業三方驗收意見及結論。
(四)油飾彩畫工程抽查主要內容:
1、主要工序分項評定表;
2、傳統操作工藝及施工質量;
3、對使用材料的配比和操作程式進行檢查;
4、設計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施工企業三方驗收意見及結論;
(五)核查主要內容:
1、質量保證資料;
2、分項、分部工程質量評定表;
3、設計變更、洽商;
4、設計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施工企業三方驗收意見及結論;
5、地基基礎、主體結構與地面工程整體觀感質量,做出監督檢查結論。
(六)暖通安裝、電氣安裝等工程項目的抽查應按《北京市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工作規定》有關條款執行。
第六條竣工工程按下列規定進行質量核定:
一、 工程完工後,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北京市建設工程竣工質量核定辦法(試行)》進行驗收,同時向承擔質量監督的監督站提供裝訂成冊的全部工程技術資料,並由建設單位申報竣工核定。
二、 申報竣工質量核定的文物建築工程還應包括如下資料:
(一)施工和竣工照片、錄象等資料;
(二)工程竣工報告;
(三)消防部門驗收意見。
三、 監督站自受理建設單位《工程質量竣工核定申報單》之日起的二十日內組織完成竣工核定工作。
四、 竣工質量核定的程式與內容:
(一)核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
1、資料項目是否齊全,有無遺漏和缺項;
2、資料內容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國家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
3、有關資料的相互關係是否準確、真實。
(二)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和工程質量觀感核查是否符合有關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
(三)依據工程性質組成由站長或副站長任組長的核定小組主持核定工作,核定小組應當做好記錄,根據核查結果,綜合確定工程質量等級。
第七條文物建築工程竣工質量核定中發現下列問題之一者,應當核定為不合格工程:
一、 未按傳統建築操作工藝施工,造成文物建築缺陷的;
二、 各種防雷裝置、電氣線路、設備未經檢驗,影響用電安全及文物建築安全的;
三、 質量保證資料弄虛作假,缺少主要資料項目或內容,不能說明結構安全、操作工藝及做法的;
四、 承重結構變形、裂縫超過國家規範、檢驗評定標準和設計要求,未進行處理的。
第八條實行監理的工程開工時,對工程項目監理人員進行資格審查,施工中對工程實行巡迴監督抽查,工程完工後進行竣工核定。
第九條核定合格的工程,由站長簽發《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正本一件由建設單位保存,副本二件由施工企業和監督站保存。
第十條文物建築、傳統建築及仿古建築工程中,凡涉及新工藝、新技術等項目的,應參照相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監督站在實施工程質量監督中,對建設(監理)、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違反《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規定,未認真履行各自的質量責任,造成管理失控、粗製濫造、違章作業或不按設計檔案施工,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造成工程質量不台格,或工程質量事故等行為,應當及時填寫現場調查筆錄,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第十二條受到行政處罰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按處罰通知的要求向監督站提交整改措施,繳納罰款,如有異議應當在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監督站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對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按有關規定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監督站的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認真進行質量監督工作,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對違法違紀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1996年1目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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