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 第14號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於2015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9月25日
條例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2015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三章 建設工程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
第四章 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責任
第一節 建設前期
第二節 勘察設計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障
第一節 市場機制
第二節 行政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在本市
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等活動及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監測、施工圖審查、預拌混凝土生產等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契約約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承擔質量責任。
第四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園林綠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用設施、園林綠化、文物、人民防空等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勘察設計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務、公安消防、質監、環保、氣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單位和人員依法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可以提供諮詢、培訓、信息、技術等服務,建立行業信用評價制度,向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
第六條 本市鼓勵第三方機構開展建設工程質量認證、檢測、諮詢、培訓、保險、擔保、信用評價等服務。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工程建設違法違規行為,投訴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和質量缺陷。
第二章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的質量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建設單位責任,建立工程質量責任制,對建設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處理建設過程和保修階段建設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
第九條 勘察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質量負責。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勘察工作,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簽署齊全。
第十條 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設計質量負責。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開展設計工作,保證設計質量。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偷工減料,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實行綠色施工。
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實施分包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技術條件,並對承擔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分包單位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監理單位對監理工作負責。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在規定範圍內開展檢測、鑑定活動,並對檢測、鑑定數據和檢測、鑑定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五條 工程監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監測,並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單位和供應單位按照規定對產品質量負責。
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場時,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真實、有效的質量證明檔案。結構性材料、重要功能性材料和設備進場檢驗合格後,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報送供應單位名稱、材料技術指標、採購單位和採購數量等信息。供應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還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第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對預拌混凝土的生產質量負責。
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對原材料質量進行檢驗,對配合比進行設計,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並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對生產質量進行驗收。
第三章 建設工程有關人員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授權委託書,明確各自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應當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建設相應質量承擔直接責任。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建設工程各階段的質量管理工作,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質量責任,並對由其違法違規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勘察、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因施工導致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者質量問題承擔責任。
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二十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註冊許可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檔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註冊執業資格,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其中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行業職業標準和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一線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章 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責任
第一節 建設前期
第二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發出的同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進行工程發包,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禁止建設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契約、勘察契約、設計契約、監理契約、施工分包契約、重要材料設備採購契約,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工程規模標準、結構形式、使用功能等發生重大變更,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將相關契約重新報備。
第二十六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簽署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作為建設工程各階段相關契約的附屬檔案,由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手續時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提交。
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應當存入建設工程檔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移交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納入建設工程質量信用管理範圍。
中央國家機關、駐京部隊、中央企事業單位的審批類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項目備案,納入本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並按照規定辦理建設手續。
第二節 勘察設計
第二十八條 深基坑、地基處理等岩土工程的設計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岩土工程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設計檔案應當按規定經審查後方可使用,具體規定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由多個單位合作設計的,各設計單位應當通過合作協定確定各自的工作內容和責任劃分。分階段的合作設計,各設計單位分別承擔各階段的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進行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同或者以上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因改建、擴建工程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改建、擴建工程的設計單位應當承擔設計質量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按照相關規定應當重新提交審查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修改後的施工圖設計檔案重新提交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建設工程施工、監理、驗收及質量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設計變更或者工程洽商改變施工圖設計檔案內容的,設計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簽字簽章。改變的內容作為施工圖設計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節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三條 依法應當申請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依法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施工單位方可進行施工。
施工許可證領取後,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其他施工許可條件發生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上述違法行為的具體認定和處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體系,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明確項目負責人,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落實質量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監理機構,明確總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配備與工程項目規模、特點和技術難度相適應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採取巡視、平行檢驗、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旁站等方式實施監理。
第三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提供現場技術服務,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勘察、設計問題。現場服務的範圍、標準及費用可以由建設單位與勘察、設計單位在契約中約定。
第三十八條 相關工程建設標準、施工圖設計檔案要求實施第三方監測的,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監測單位進行監測。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採取契約方式約定各自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並對各自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負責,按照規定報送採購信息。建設單位採購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的,應當組織到貨檢驗,並向施工單位出具檢驗合格證明。
第四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進行進場檢驗;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應當報監理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將進場檢驗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或者有關專業工程材料退出施工現場,並進行見證和記錄。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照規定對見證取樣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和工程實體質量、使用功能進行檢測。施工單位進行取樣、封樣、送樣,監理單位進行見證。
第四十二條 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且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自出具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任何單位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第四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審查施工單位現場質量保證制度,並監督執行。
發現施工單位項目管理機構及其崗位人員不符合配備標準、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未在施工現場履行職責或者分包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可以要求暫停施工。
發現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四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和分部工程進行自檢。
實施監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後應當報監理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不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重新報驗;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施工單位將隱蔽部位隱蔽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採取返工、檢測等措施,並重新報驗。
第四十五條 監理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應當同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在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簽認工程款支付申請。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告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節 竣工驗收
第四十七條 單位工程完工後,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質量自檢;自檢合格的,監理單位應當組織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
竣工預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形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
第四十八條 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住宅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形成經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工程竣工驗收記錄中各方意見簽署齊備的日期為工程竣工時間。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工程驗收包括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三個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制定各階段驗收方案。
軌道交通工程的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且相關專項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項目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合格且按照規定完成不載客試運行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運營設備和設施、環境保護設施、防雷裝置、特種設備、衛生、供電、檔案等按照規定驗收後,方可交付試運營。軌道交通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試運營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消防、人民防空、環境衛生設施、防雷裝置等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合格後,建設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通信工程、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環境保護設施、特種設備等交付使用前應當按照規定驗收。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或者投入試運營,出現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責任。
第五十一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檔案預驗收檔案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檔案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消防、環保、人民防空、通信等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工程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原件。
第五十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設定永久性標識,載明工程名稱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以及項目負責人姓名等內容。
第五節 保修使用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對所有權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
建設單位對所有權人的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
在建設工程保修期限內,經維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權人和相關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房屋建築工程交付使用時,應當向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載明房屋建築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壽命、性能指標、承重結構位置、管線布置、附屬設備、配套設施及使用維護保養要求、禁止事項等。
房屋建築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示範文本由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六條 建設工程交付使用後,所有權人對建設工程使用安全負責。所有權人應當按照設計功能和使用說明使用建設工程,並按照規定負責組織對建設工程進行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鑑定、抗震鑑定和安全問題治理等活動。
第五十七條 禁止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變動的,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五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障
第一節 市場機制
第五十八條 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定程式簽訂勘察、設計、施工或者監理等契約,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並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
本市鼓勵使用契約示範文本。
建設工程相關契約經備案後作為結算工程建設費用的依據,契約當事人不得訂立背離備案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五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設立工程質量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也可以聘請工程項目管理單位提供專業化質量管理服務。
第六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工程計價依據,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政府投資工程還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和最高投標限價。
投標單位報價總價低於本市規定的預警線,經評標專家委員會質詢評審後中標的,建設單位可以適當提高履約擔保金額。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建設費用。
第六十一條 建設單位調整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的,應當承擔相應增加費用。
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定額及調整幅度確定,房屋徵收、管線拆改移、樹木伐移以及不可抗力等占用時間不包括在施工工期內。任何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勘察、設計周期和施工工期。
第六十二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保險費用計入建設費用。保險範圍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險期間至少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險期間至少為5年。
鼓勵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第六十三條 本市推行建設單位工程質量保修擔保制度。
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前,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保修擔保範圍包括工程保溫、管線、電梯等影響房屋建築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項和分部工程。已經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且符合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的,可以不再辦理保修擔保。
其他建設單位參照前款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質量保修擔保制度。
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施工總承包契約中約定施工質量保修擔保方式。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出具撤銷保函申請書或者返還施工質量保證金。
第六十五條 行業協會、學會、金融機構、行政主管部門等,可以根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的信用情況,在擔保保險、資格資質、招標投標、金融信貸、評獎評優等有關工程建設活動中,採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
第二節 行政監管
第六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處罰信息檔案,建立信用、處罰信息交換共享機制,信用、處罰信息公開制度和分級分類監管制度。
第六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市地方標準實施監管。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需要,本市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地方標準。
第六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舉報機制。
第六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逐步建立監督執法過程追溯機制,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動態狀況進行分析、評估。
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委託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專業工程的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第七十條 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抽測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抽測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四)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五)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本市建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協調機制。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綜合協調工作,負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質量監督的協作配合。
在質量監督職責出現交叉或者不明確時,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及時協調;難以確定的,應當指定臨時監管部門或者暫時履行,並及時會同市政府相關部門確定職責部門。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影響工程建設正常開展或者干擾正常監管、執法活動,不當干預工程建設的,依照有關行政問責規定追究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勘察單位勘探、測試、測量和試驗原始記錄不真實、準確、完備或者簽署不齊全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檔案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前款所稱工程契約價款是指違法行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響的分項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建設工程契約價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開展檢測、鑑定活動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承接相關業務3個月至9個月。
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出具虛假、錯誤檢測、鑑定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工程質量檢測、房屋安全鑑定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工程監測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施工圖設計檔案實施監測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相關項目監測業務。
工程監測單位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暫停承接全部監測業務;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項目負責人,供應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未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或者建設單位未提交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未進行配合比設計或者未按照配合比通知單生產、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原材料、供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預拌混凝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簽署虛假、錯誤技術檔案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使用不具備相應專業技術資格或者註冊執業資格人員的;
(二)使用未按照規定接受繼續教育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三)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的;
(四)使用未通過培訓考核的一線作業人員的;
(五)未建立一線作業人員教育培訓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一線作業人員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的。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將一個單位工程發包給兩個以上的施工單位,或者將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單位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資金撥付。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未重新領取施工許可證施工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通過掛靠方式,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施工單位通過掛靠方式,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施工單位未取得資質證書通過掛靠承攬工程的,從重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監理單位未對關鍵部位和關鍵工序進行旁站,或者見證過程弄虛作假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採購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未組織到貨檢驗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款;建設單位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且用於工程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一)使用未經監理單位審查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及有關專業工程材料的;
(二)對送檢樣品或者進場檢驗弄虛作假的;
(三)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未經監理單位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進行下一工序施工的。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委託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規定,監理單位未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工整改,或者施工單位拒不停工整改時未報告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不執行監理單位停工整改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和分部工程按照合格進行驗收,或者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中將質量不合格工程按照質量合格工程預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未在3日內報告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中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建設單位處單位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施工、監理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在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中將質量不合格單位工程按照質量合格單位工程驗收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施工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中將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驗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契約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勘察、設計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中將竣工驗收不合格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設定永久性標識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向房屋建築所有權人提供房屋建築質量保證書或者使用說明書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契約雙方訂立背離備案契約實質性內容協定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契約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勘察、設計周期或者施工工期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的,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出具撤銷保函申請書或者返還保證金的,由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專業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註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涉及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質量問題的,二年以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百零四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單位是指與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等簽訂建設工程契約的法人。
第一百零五條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和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一百零六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為什麼要制定出台《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制定出台《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是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要求,落實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部署,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推動、保障和規範作用的一項重要內容。《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自實施以來,在規範建築市場行為、促進企業提升工程質量管理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北京市建成了一批以鳥巢、水立方、APEC峰會場館為代表的標誌性建築,工程建設質量水平一直位於全國前列。但是,隨著北京市工程建設規模持續快速增長、建築市場規模和容量急劇擴張,建築市場“供需失衡”的局面長期存在,企業的質量主體責任缺失、施工過程管控能力薄弱、從業人員行為不規範等問題仍比較突出,違法違規行為依然存在,質量事故偶有發生。為了切實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質量出現的新問題,歷時四年多,精心制定了一部適應首都建設發展新形勢的工程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以穩步提升北京市工程質量管理水平,嚴守工程質量“生命線”。
2.建設單位作為最重要的參建主體,《條例》對其質量責任是如何規定的?
建設單位是工程項目建設的發起者和組織者,在工程質量管理工作中處於主導地位,
是影響工程質量最重要的參建主體,其質量責任應當是總體的、全面的。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質量責任的規約較少,許多建設單位尤其是一些商品房開發商忽視工程質量,只管投資建房、售房收益,導致各類質量問題頻發。為了引導建設單位主動參與工程項目管理,《條例》對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進行了系統的制度設計。一方面強調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要求建設單位對工程各階段實施質量管理,督促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和人員落實質量責任,處理建設過程和保修階段的工程質量缺陷和事故;另一方面,明確建設單位在不同建設階段的質量責任,避免責任缺失。在建設前期,要求建設單位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科學確定建設工期,禁止肢解發包、直接發包預拌混凝土;在勘察設計階段,要求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在施工過程中,要求建設單位對自行採購的材料組織到貨檢驗,委託檢測機構進行見證檢驗;在竣工驗收階段,要求建設單位按照規定在單位工程自檢、預驗收和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在保修使用階段,規定建設單位承擔保修第一責任等。
3.強化建設單位的監理責任,《條例》有哪些重要舉措?
合理界定監理單位質量責任對於促進監理行業發展將會產生積極的作用。一是在明確監理責任的同時,賦予了監理單位與責任相當的權力,旨在改變當前監理單位責任無限權力卻非常有限,未能按監理制度設計初衷發揮對工程質量監督作用的局面。《條例》按照責、權對等的原則,一方面強調監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承擔對進場建築材料進行審查,對重要建築材料檢驗進行見證,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分工程進行驗收,對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進行預驗收等監理責任;另一方面賦予監理單位對進場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要求施工單位退場的權力;對出現涉及結構安全的重大質量問題停工整改和在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完成前不予簽認工程款支付申請等權力,以提高對現場工程質量管理的話語權和管控能力。二是在註冊監理工程師的基礎上,根據北京市監理人才隊伍的建設需要,建立以行業協會自主管理為主的專業監理工程師制度,解決北京市註冊監理工程師嚴重不足的實際問題,同時加強對於註冊監理工程師以外的其他監理人員的有效管理,規定崗位任職條件,確保能力和所從事的崗位要求相符,強化監理責任落實。三是設計了更具操作性的罰則,對監理單位未履行監理責任的行為按照違法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處罰,一系列制度設計將更加有利於規範監理行為,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的監督作用。
4.預拌混凝土是結構施工中非常重要的材料,《條例》對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賦予了哪些質量責任?
預拌混凝土作為影響結構安全和工程使用壽命的工程材料,質量波動較大,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劑等原材料的質量波動、配合比的波動,生產過程的條件變化以及施工方法及水平等都會影響預拌混凝土質量。為有效遏制預拌混凝土一味追求利潤偷工減料,主動降低產品質量標準,擅自更改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忽視對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的質量控制管理的行為,《條例》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標準規定對原材料進行復驗,對於質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應當及時退場處理;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在生產前,應當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和契約約定,對混凝土配合比進行設計,並經相關試驗驗證,
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後下發配合比通知單,生產單位應嚴格依據配合比通知單進行生產,需要對原混凝土配合比原材料用量進行調整時,應經試驗驗證,並經技術負責人審定簽字,由被授權的人員進行調整;生產單位在混凝土出廠前應進行工作性能、力學性能和耐久性能的檢驗。
5.如何理解《條例》中關於禁止建設單位對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的規定?
預拌混凝土由於其特殊屬性,預拌混凝土企業生產、運輸及施工企業澆築、養護等環節均有可能影響最終的工程實體質量,建設單位出於經濟利益等目的進行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卻疏於對預拌混凝土質量的管理,當實體質量發生問題時,質量責任難以認定,引發多方利益糾紛。按照《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屬於專業承包序列之一,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當納入施工生產單位進行管理。禁止建設單位進行預拌混凝土直接發包,也不得向施工總承包單位指定預拌混凝土企業,預拌混凝土的發包應納入工程施工總承包招標範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和規定,選擇有資質的混凝土生產企業,並嚴格按照混凝土質量控制價簽定契約。
6.強化落實參建單位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將北京市已推行並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度,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加強制度落實力度。按照全面落實質量終身責任的原則,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主體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以及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供應的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筋供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簽署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對遵守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行為進行承諾,承諾書作為工程契約的附屬檔案,存入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永久保存。同時,《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通過設定永久性標識,對五方責任主體和項目負責人進行公告公示,一旦房屋質量出現問題,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這意味著今後“樓倒倒”“樓脆脆”等質量事故的責任人,將終身難逃其咎。
7.《條例》對強化個人質量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工程建設從業人員是工程建設活動的直接實施者,其執業素質和執業紀律直接決定工程質量管理制度的落實以及工程質量的好壞。將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由注重單位轉向單位和個人並重,以保證質量責任的真正落實並發揮實效,也是已開發國家的一條成功經驗。一是明確相關負責人的個人質量責任,要求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以及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供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並存入檔案永久保存。二是明確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一線作業人員應的崗位質量責任,要求從業個人按照規定在註冊許可範圍和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內從業,對簽署技術檔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依法承擔質量責任。三是加大對個人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凡是對單位進行罰款處罰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也將被罰款;因個人過錯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和相關註冊執業人員,兩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相關個人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條例》在加強建築材料質量管理方面規定了哪些具體措施?
《條例》堅持“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從源頭上杜絕不合格材料使用於工程。一是在材料供應環節,進一步明確建築材料供應單位的質量責任,加大對建築材料供應單位產品質量的監管力度,建立以結構性材料、重要功能材料採購信息報送和責任追溯為核心的使用階段長效監管機制,確保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質量。二是在材料採購環節,明確“誰採購誰負責”的原則,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施工單位採購,均應對各自採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質量負責,特別是建設單位採購混凝土預製構件、鋼筋和鋼結構構件的,應當履行組織到貨檢驗的職責。三是在材料使用環節,要求施工單位嚴格把關,按照規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混凝土預製構件進行進場檢驗,並經監理單位審查,對於未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材料,要堅決退場,杜絕劣質建材用於工程建設。
9.強化施工質量過程控制是《條例》制定的一項基本原則,具體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周期長、環節多,作為資本密集型和勞動力密集型產業,很多施工環節具有不可逆的特徵,一旦在施工過程發生質量問題,不僅將會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也會付出不可估量的社會成本,社會影響惡劣。《條例》以質量預控為原則,強化對施工過程中關鍵工序和薄弱環節的質量驗收管控,明確規定,預拌混凝土生產單位應加強原材料質量檢驗,嚴格按照配合比生產,履行出廠質量驗收職責,施工單位應認真落實建材進場檢驗制度和施工工序報驗制度,監理單位應對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分部工程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條例》明確規定需依次經單位工程質量自檢、質量竣工預驗收、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後,建設單位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為了及時發現質量問題,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條例》建立了重大質量問題的報告制度,規定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發現重大質量問題的,必須在發現之日起3日內報告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單位在發現檢測結果不合格時,應在出具報告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告行政主管部門。
10.《條例》進一步規範了工程竣工驗收程式,具體有哪些規定?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京建法〔2015〕2號)實施後,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減少了工程交用後出現的質量問題,大大提高了人民民眾對工程質量的滿意度。《條例》在上位法框架內,將這些成熟的、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工程竣工驗收的管理。與以前的竣工驗收制度相比,《條例》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與工程竣工驗收的概念、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式、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檔案、工程竣工日期、工程交付使用的條件更加明確。規定工程需依次經單位工程自檢、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合格,住宅工程還必須經分戶驗收合格,在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後,建設單位方可組織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進行工程竣工驗收,確保建築產品質量合格並滿足使用功能、使用安全要求。針對軌道交通工程對質量安全要求極高的特殊性,《條例》將其工程竣工驗收分為單位工程驗收、項目工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三個階段,明確規定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後,且消防、人民防空、運營設備和設施等專業工程已按規定驗收,方可交付試運營,杜絕未竣工驗收即投入運營等存在嚴重質量隱患的問題發生。
11.《條例》將市場機制引入質量保障體系,具體有哪些新舉措?
這是首次將市場機制寫入工程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旨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質量管理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通過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法則,選擇一批適應市場經濟、誠信度較高的企業參與工程建設活動,從根本上提升工程質量水平。一是規定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簽訂相關契約,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二是要求建設單位合理確定工程建設費用,科學確定施工工期,避免因建設單位惡意壓價、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等不合理要求和市場不正當競爭,給建設工程質量帶來隱患。三是在本市房地產開發的住宅工程推行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及保修擔保制度,引入第三方質量風險管控機構,加強事前風險防範、事中風險管理和事後風險補償,提高責任單位的賠償能力,減少對社會公眾造成的損失和影響。四是建立信用檔案、信息共享和公開、分類監管等制度,科學管理建設工程有關單位及人員信用狀況,在擔保保險、資格資質、招標投標、金融信貸、評獎評優等活動中,採取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措施,積極向社會公示,完善公共治理和社會監督,促進社會有效選擇,實現市場機制的約束作用。
12.《條例》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任意壓縮合理施工工期,如何理解“合理工期”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內涵?
合理施工工期是指在正常建設條件下,以現行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工期定額為基礎,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採取科學合理的施工工藝和管理方法確定的使投資方、各參建單位均獲得滿意的經濟效益的工期。合理施工工期要以工期定額為基礎確定,但不一定與定額工期完全一致,可依施工條件等作適當調整。工期的調整應計算相應增加的費用,以確保工程的質量安全。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對契約工期調整的,應在不影響工程質量安全及不違反北京市工期定額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經專家進行評審確定的工期可視為合理工期,壓縮契約工期應簽訂增加費用的補充協定。
對於確需壓縮施工工期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先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在通過專家論證,並採取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措施後,方可組織施工。因壓縮工期所增加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並隨工程進度款一併支付。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30%,超過30%,視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13.《條例》從哪些方面對現行保修制度進行完善?推行工程質量保險和保修擔保制度對現行保修制度的哪些方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
針對民眾關心的住宅工程質量保修問題,《條例》專設一節內容,對質量保修責任、保修期限計算方式、房屋建築工程交付條件等作出詳細說明。《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承擔保修第一責任,由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工程質量保修的組織協調與處理工作。也就是說,在保修期內一旦出現滲漏、牆體開裂等質量問題,業主應直接向建設單位進行質量投訴,建設單位在接到質量投訴後,應當依法履行質量保修義務,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按照本市相應的保修規程要求予以保修。對於因保修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建設單位可根據相關規定向質量缺陷的責任方進行索賠。為了防止在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問題時,責任單位因賠償能力不足而導致百姓遭受嚴重經濟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從而引發群訪群訴事件,《條例》充分借鑑工程質量保險在國外的實施經驗,以目前本市工程質量保修糾紛較多的住宅工程為切入點,要求從事住宅工程房地產開發的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辦理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防水工程的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對現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進行補充和完善,充分維護小業主的利益。目前,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有關工程質量保險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工程質量保險的實施程式、保險費率、保險責任、保險受理和索賠程式,規範工程質量保險活動。
14.《條例》實施後,百姓將享受哪些“紅利”?
一是住房質量更加有保障。《條例》將近幾年住房城鄉建設部的質量治理活動和深化建築業改革相結合,構建了以落實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質量責任為核心,以企業自控、行業自律、市場機制、政府監管為管理手段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將極大地促進各參建單位和人員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建築產品的生產。二是責任劃分更加清晰。《條例》已構建權責明晰的質量責任體系,讓質量責任真正落實到人,出現任何質量問題,都能夠追根溯源,不依法履行質量責任的相關責任人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三是保修渠道更加通暢。《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為保修第一責任人,只要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所有權人只需向建設單位反映,由建設單位全面負責質量保修的組織協調與處理工作,所有權人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因保修而出現的推諉、扯皮現象將得到根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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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北京市第一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地方性法規——《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正式頒布,並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這也就意味著北京將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除了建設方,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這“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都將履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
《條例》規定,本市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以及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材料供應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應按照規定簽署工程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履行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一線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等規定履行職責,承擔崗位質量責任。
《條例》還加大了對相關從業人員的追責力度,凡是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將被同時處以罰款;因個人過錯造成重大質量問題的,五方主體項目負責人和相關註冊執業人員,兩年內不得擔任項目負責人;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條例》還規定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通過設定永久性標識,對五方責任主體和項目負責人進行公告公示,一旦房屋質量出現問題,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條例》要求,住宅工程在開工前需投保建設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在房屋銷售前辦理住宅工程質量保修擔保。投保人均為從事商品住宅開發的建設單位,受益人均為房屋建築所有權人。
保險範圍包括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防水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保險期限至少為10年,防水工程的保險期限至少為5年;擔保範圍包括工程保溫、管線、電梯等影響房屋建築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項和分部工程,已投保工程質量潛在缺陷責任保險的分項和分部工程可不再辦理保修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