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小額貸款行業健康發展,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根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11月16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1月16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 發文字號:京金融〔2023〕454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金融〔2023〕454號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小額貸款行業健康發展,防範風險,根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五屆〕第48號)、《關於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等相關規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為,促進小額貸款行業健康發展,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根據《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及其監督管理,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範和處置等活動,適用本辦法。國家對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本市小額貸款公司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負責金融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區金融工作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五條 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市金融監管局批准,名稱中應當標明“小額貸款”字樣。
未經市金融監管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小額貸款業務,不得在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小額貸款”等顯示小額貸款業務活動特徵的字樣。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在本市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符合條件的股東。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單一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全部股份80%;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業務開展要求的營業場所;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法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登記註冊並存續;
(二)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權益性投資餘額不超過其淨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五)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第八條 自然人作為小額貸款公司股東,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金融淨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納稅記錄與收入或財產情況相匹配;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或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
(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和嚴重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擬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與小額貸款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第十條 在本市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所列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向市金融監管局提交申請材料,所提交申請材料應當符合《北京市地方金融組織行政許可實施辦法》規定。
申請材料由市金融監管局審核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其中,批准設立決定作出前應進行現場核實。決定批准的,出具行政許可審批檔案;不予批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應當經市金融監管局審批:
(一)合併、分立;
(二)變更註冊資本;
(三)變更業務範圍;
(四)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下列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金融監管局備案: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三)變更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東;
(四)市金融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第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變更後的相關事項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再從事小額貸款業務,應當按照要求向市金融監管局提出書面申請,企業名稱中不再使用“小額貸款”字樣、相應變更經營範圍,並提交資產狀況證明、債權債務處置方案等相關材料。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債務及相關責任承接等作出明確安排。清算結束後,應當按照要求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市金融監管局提交清算報告等相關資料。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不再從事相關金融活動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市金融監管局應當註銷其行政許可審批檔案,通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並予以公告。
第三章 經營規則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放貸業務。
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額貸款公司,經市金融監管局批准,可以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股東借款等業務。
第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經營範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二)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三)出借、出租金融活動的經營資質或者其他審批檔案;
(四)通過網際網路平台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
(五)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託計畫等資產管理產品;
(六)法律法規、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市金融監管局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於以下事項:
(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
(二)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
(三)法律法規、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市金融監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違反借款人意願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取欺詐、脅迫、誘導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形式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1倍;也可以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4倍。
第二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在國家規定範圍內,按照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費用,違規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扣除後的實際借款金額還款並計算利率。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上一年度末經審計認定的淨資產的15%。
第二十二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自主選擇等權益,充分履行提示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了解貸款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等內容。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債務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告知借款人應當償還本金及利息的金額、時間、方式以及未到期償還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契約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
第二十四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質量、風險防範、信息披露、反洗錢等管理制度和規範,加強公司治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穩健經營原則制定符合本公司業務特點的經營制度,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統一授信制度。包括統一授信範圍;統一授信基本要素;單個借款人最高授信額度等。
盡職調查制度。包括盡職調查方式;盡職調查內容;盡職調查報告要求等。
貸款“三查”和審貸分離制度。包括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的內容、程式、負責部門或崗位;確保貸前調查和貸時審查的負責部門或崗位有獨立性的制度安排。
風險緩釋制度。包括風險緩釋的具體內容、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質押權的可行性標準;風險緩釋的評估和審查標準等。
貸款風險分類制度。包括貸款風險分類的標準、評估程式和操作要點。貸款風險分類至少應當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第二十六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強化資金管理,對放貸資金(含自有資金及外部融入資金)實施專戶管理,所有資金必須進入放貸專戶方可放貸。
第二十七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真實記錄和反映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規範的會計報表。
小額貸款公司發生重大投資事項,應當自重大投資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市金融監管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要求向市金融監管局及所在地的區金融工作部門定期報送經營情況報告、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監管報表等檔案資料和其他材料。小額貸款公司應當保證上報數據、材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妥善保管依法獲取的客戶信息,未經授權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第三十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市金融監管局要求,規範債務催收程式和方式。
第三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制定金融風險應急預案,明確金融風險的種類、級別、處置機構及人員、處置程式和應急措施等內容;市金融監管局、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予以指導。
小額貸款公司在發生重大待決訴訟或者仲裁、接受刑事調查、重大負面輿情以及群體性事件等風險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風險應急預案,及時採取應對處置措施,並在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區金融工作部門、市金融監管局報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遵循嚴格準入、審慎、協同、防控風險的原則,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依法公開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金融監管局應當根據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範圍、經營規模、管理水平、合規情況、內控機制和風險狀況等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分級分類動態監管,並根據分級分類情況確定監督檢查的方式、頻次、範圍和需要採取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市金融監管局、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監管談話等方式。
第三十五條 市金融監管局、區金融工作部門依法依規組織開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現場檢查。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於檢查完成後及時向市金融監管局報送檢查報告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市金融監管局、區金融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非現場監管,不斷完善信息化監管手段,運用科技信息技術監測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及風險情況。
第三十七條 市金融監管局、區金融工作部門可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進行監管談話。相關人員應當按照要求接受監管談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並如實回答監管談話事項。
第三十八條 市金融監管局、區金融工作部門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採取風險提示、責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方式依法進行處置,要求小額貸款公司限期整改,並提交整改結果報告;區金融工作部門應對小額貸款公司整改情況進行驗收,並向市金融監管局報告。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九條 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應當增強自律意識,加強自查,對公司治理、合規經營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條 本市小額貸款行業自律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行業自律規則,促進會員依法合規經營;
(二)配合市金融監管局開展數據統計、投訴處理等工作,協助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三)組織會員間交流,開展行業培訓;
(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行業建議和訴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小額貸款業協會是本市小額貸款行業自律組織,鼓勵小額貸款公司加入小額貸款行業自律組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按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及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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