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

《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是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按照統籌城鄉的要求,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12月29日印發,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2007〕3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現將《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保障體系,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按照統籌城鄉的要求,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且不享受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人員,按照本辦法,享受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待遇(以下簡稱老年保障待遇)。
本辦法所稱社會養老保障待遇是指:
(一)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退職費;
(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定期待遇;
(三)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
(四)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軍隊幹部退休金和無軍籍職工退休金;
(五)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的老年保障待遇。待遇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適時調整。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提出申請。申請人員情況經公安派出所核實、經社會保障事務所公示無異議的,由社會保障事務所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准。
第五條 符合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條件的人員,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享受老年保障待遇。
第六條 享受老年保障待遇人員在享受老年保障待遇期間失去享受條件的,自次月起停發老年保障待遇。
第七條 建立老年保障待遇領取資格認證制度。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區(縣)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對享受老年保障待遇的人員進行資格認證。
第八條 支付老年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共同籌集,市財政資金根據區(縣)功能定位,向遠郊山區(縣)適度傾斜。老年保障待遇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九條 老年保障待遇資金應專款專用、專戶管理。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第十條 城鄉無社會保障老年居民養老保障工作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共同負責轄區內老年保障工作。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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