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專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專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在1986.02.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專利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1986年02月13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為解決專利管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特作如下規定:
一、本市的專利管理工作,必須全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專利管理中的一些具體工作,按本規定執行。
二、市專利管理局是全市專利管理機關。各區縣政府、市屬各局(總公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大型廠礦(以下簡稱各單位),應將專利工作納入科技管理體系,確定分管專利工作的領導人和負責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專利工作的部門和人員。需要單獨設立專利工作機構的,按照《北京市機構編制管理暫行辦法》辦理。
三、各單位負責專利工作的機構,業務上受市專利管理局指導。其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定專利規劃和計畫,協調專利工作;
(二)調解專利糾紛;
(三)組織管理技術轉讓和技術引進中的專利工作;
(四)組織專利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
(五)歸口管理專利服務機構。
四、各單位要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專利諮詢、專利情報等專利服務工作。經批准設立專利服務機構的,須經市專利管理局登記註冊後,方可開展業務活動。
五、專利服務機構開展專利服務業務,可收取服務費。服務費標準由市專利管理局規定。面向社會服務的專利服務機構所收服務費,應按市專利管理局規定的比例上繳市專利管理局,作為市專利發明開發基金,用於資助有套用前景而費用確有困難的發明的專利申請和小發明的實施。
六、各單位應支持職工的發明創造,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發明創造應及時組織專利申請。職務發明申請專利,按《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交付的費用和專利代理服務費,企業單位可以從企業專用基金中列支,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七、各單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先經上級機關主管專利的部門審核,並在中國專利局受理其專利申請後十五日內,將申請項目報市專利管理局備案。
八、市屬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專利,經市政府批准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時,由市專利管理局與專利持有單位歸口的市級主管部門共同辦理。
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推廣套用的,由市專利管理局審核,經市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後,由市專利管理局與業務歸口的市級主管部門共同辦理。
九、各單位涉及專利及專有技術的技術引進,應有專利工作人員參與談判。屬市技術引進計畫重點項目的,技術引進單位應向市專利管理局提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市專利管理局與業務歸口的市級主管部門共同審查。
十、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向中國專利局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有關材料報市專利管理局備案。
十一、簽訂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契約,簽訂專利許可契約的,應在契約生效後一個月內,將契約副本及有關檔案報市專利管理局備案。未經備案發生專利糾紛的,市專利管理局不予受理。
十二、市專利管理局負責調處下列糾紛或爭議:
(一)發明人與所在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二)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支付費用上的糾紛;
(三)專利申請權的爭議;
(四)專利侵權糾紛;
(五)專利許可契約糾紛。
上述糾紛或爭議,當事人可以申報上級機關主管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調解。跨系統或跨區、縣的糾紛或爭議,可申報市專利管理局進行調處。
當事人對市專利管理局關於專利侵權糾紛的決定不服時,可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市專利管理局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三、本規定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專利管理局負責解釋。
十四、本規定自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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