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是北京市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京知局〔2014〕178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以下簡稱“北京代辦處”)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 申報方式
第三條 專利資助金採取網上申報和紙件材料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網上申報是指申請人在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網上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網上申報系統”)提交申報表。
紙件材料申報是指網上申報後,將紙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辦處。
第四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自行申報資助金。如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僅可選擇一家辦理。
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已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申報的,申請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報。
第三章 網上申報
第五條 申請人應首先在網上申報系統註冊,註冊成功後方可提交申報表。註冊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六條 提交申報表後,申請人應及時登錄網上申報系統查看通知。
申報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紙件材料。
申報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改並重新提交申報表。未在期限內重新提交的,視為未提出申報。
第四章 紙件材料申報
第七條 紙件材料包括從網上申報系統下載的《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和專利證明材料三部分。申報材料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名。
第八條 身份證明檔案包括: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並由申請人簽名;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等有效證件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第九條 申報國內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申報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專利證書複印件。
(二)申報國內發明專利代理服務費資助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一併申報,並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複印件。
(三)申報發明專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費資助的,提交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列印的收費信息查詢頁。
(四)小微企業申報發明專利授權後前三年度年費的,提交小微企業申明函原件和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列印的收費信息查詢頁。小微企業授權當年年費,應與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一同申報。
(五)其它材料或檔案。
第十條 申報港澳台地區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申報香港標準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香港知識產權署頒發的批予標準專利證明書複印件。
(二)申報澳門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澳門經濟局頒發的專利註冊證複印件。
(三)申報台灣地區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台灣智慧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複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檔案。
第十一條 申報國外發明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專利證書複印件及授權公告首頁複印件;
(二)專利證書及其著錄項目的中文譯文;
(三)其它材料或檔案。
第十二條 紙件材料應按照順序沿左側裝訂成冊。證明材料應按照網上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的申報表中記載的檔案順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應列印或複印在A4紙上,檔案應整潔、清晰。
第十三條 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紙件材料。對於提交的紙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指定期限內修改並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內重新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第五章 申報材料審核
第十四條 申報材料審核包括對網上申報材料的審核及對紙件申報材料的審核。
第十五條 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後,北京代辦處應及時審核,並將結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 資金髮放
第十六條 對於事業單位和自然人,採取銀行匯款的方式發放;對於企業及其它類型機構,採取轉賬支票的方式發放。
第十七條 通過銀行匯款方式領取專利資助金的,應及時查看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通過轉賬支票方式領取專利資助金的,應在指定期限內到北京代辦處辦理申領手續,不得委託專利代理機構領取。
第十九條 以下情況之一視為放棄領取專利資助金:
(一)提供銀行賬戶信息有誤的;
(二)逾期不領取的;
(三)因未及時入賬造成支票過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丟失,未及時通知北京代辦處並通過法院辦理公告遺失手續的。
第七章 綠色通道服務
第二十條 對於信譽好、申報質量高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開通綠色通道服務,經批准同意後,享有綠色通道服務資格。
綠色通道服務是指申請人在進行紙件材料申報時,僅需提供《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表》,無需提供相關專利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綠色通道服務僅適用於國內專利資助金申報。
第二十二條 開通程式:
(一)申請人應當向北京代辦處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綠色通道服務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檔案。
(二)北京代辦處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開通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保證申報質量,如材料審核時發現兩處(含)以上錯誤的,視為本次申報未提出;
第二十四條 綠色通道資格僅當年有效。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根據專利資助金績效考評工作需要,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提供智慧財產權工作情況報告及專利資助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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