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屬高等學校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3號),根據《財政部 科技部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財教〔2014〕233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市屬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創新,加大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力度,充分發揮高等學校在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和率先形成創新驅動發展格局中的重要作用,激發調動高等學校科技人員的創新活力,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由高等學校依法持有的,經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套用價值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軟體著作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中藥品種,農作物品種,國防專利,專有技術,各類創意設計作品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是指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人員。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對科技成果做出重大創新或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人員,是指在科技成果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產業化等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
第二章 科技成果使用、處置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科技成果的管理,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確認成果權屬,進行登記,按照權責一致、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科技成果轉化。
第四條 高等學校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實施許可;
(二)轉讓;
(三)與他人合作實施;
(四)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 科技成果的轉化應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保護環境與資源,遵循自願、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的約定,享受利益,承擔風險。科技成果轉化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當遵從市場定價,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實行協定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成交價格。
第七條 高等學校對科技成果的轉化實行自主審批,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高等學校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制定科技成果自主審批制度,明確審批機構、審批流程及審批人員的職責,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績效考評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科技成果轉化風險。高等學校組織對科技成果轉化審批時,要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對決策過程進行書面記錄。同時,應將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方案在校內進行公示。
第八條 建立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報告制度。高等學校應在年度終了後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情況。高等學校應向主管部門提交如下資料:
(一)高等學校內部決議檔案、會議記錄等;
(二)科技成果轉化協定;
(三)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入及分配方案;
(四)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門應在收到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報告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本部門年度科技成果轉化報告同時報送財政部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九條 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對外合作,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和實施。
第三章 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管理
第十條 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入,全部留歸學校,納入單位預算,由高等學校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由高等學校統籌使用。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其從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入按不少於70%的比例,用於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獲得獎勵的人員,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利用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需按照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有關規定,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後,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相關規定,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按不低於70%的比例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同時,應重點加強基礎性研究,推動學科建設,提高協同創新能力,培養更多的優秀學生。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入在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後,其餘部分支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成果轉化、智慧財產權管理和教育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入用於人員獎勵部分可一次性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在工資總額內單列。當年核定工資總額時,由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程式報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核定。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作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分配的責任主體,應正確處理好學校與獎勵人員的關係,妥善制定收入分配方案。具體獎勵人員、獎勵比例的確定以及獎勵後留存收入的支出內容等事宜,由各高等學校自行確定。各高等學校應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或完善本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管理細則,加強對高校科技成果的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弄虛作假,採取欺騙手段,騙取財政性資金,或者以權謀私等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追繳財政性資金,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各高等學校要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使用、處置和收入管理,定期組織自查,並接受相關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對虛假、冒領、擠占、挪用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屬高等學校。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管理職責分別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試行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