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要求,市政府決定,取消有關部門承擔的行政審批項目10項;承擔國家下放本市的行政審批項目21項,其中新增3項,納入本市現有項目管理18項;與國家規定同步調整行政審批項目8項,其中改變實施部門2項,合併同類事項6項;修改3個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現將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目錄印發給你們,並就貫徹執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部門對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要切實轉變管理方式,確保工作連續性;對國家下放納入本市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新增以
及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要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工作流程,規範管理制度;部門之間調整行政審批項目要做好交接工作,確保相關工作的無縫隙銜接。同時,切實做好政務公開工作。
二、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對本部門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情況進行自查,進一步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防止出現管理上的脫節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