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腳踏車交通管理的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腳踏車交通管理的規定》在1986.04.07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腳踏車交通管理的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6.04.07
  • 實施時間:1986.04.07
為進一步貫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處罰規則》,加強腳踏車交通管理,除全面執行已有規定外,特重申並補充以下規定∶
一、騎腳踏車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沿路靠右行駛,禁止逆行。禁止在便道上騎行。在劃有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禁止在機動車道上騎行。
2、轉彎要提前減速,並伸手示意,不準突然猛拐、爭道搶行。橫穿劃有上、下行四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路段,必須推車從人行橫道內通過。
3、在城鎮地區和公路上不準騎車帶人。騎車不準扶身並行,不準雙手離把,不準攀扶其他車輛,不準拖帶車輛,不準追逐競駛。
4、在交叉路口遇有停止信號時,必須停在停止線以外的非機動車道內,不準越過停止線或繞行通過。
5、停放腳踏車,必須停放在存車處或指定地點;在未設存車處的地區,必須靠便道裡邊停放或停放在不影響交通的地方。
二、對違反規定的,要給予批評教育,並分別情況,處以五角或一元罰款。拒不接受處理的,按規定加重處罰。
三、嚴格執行以責論處的原則,完全由於騎車人違反規定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騎車人承擔全部責任。
四、本規定由市公安局負責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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