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為加強學校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規範橫向科研經費的支出,提高橫向科研經費使用效益,調動學校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保證科研任務的順利完成,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制定了《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  收入管理:必須進入學校賬戶
  • 支出管理:按項目專款專用
  • 差旅費:科學考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三章 支出管理,第四章 經費的審批與報銷,第五章 結算管理,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橫向科研經費管理,規範橫向科研經費的支出,提高橫向科研經費使用效益,調動學校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保證科研任務的順利完成,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規、制度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橫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結合學校目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科技處負責科研項目和契約管理,協助財務處做好經費使用管理的有關工作;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審查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規範使用科研經費;審計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處負責對科研經費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規人員追究責任。
學院和各科研機構是科研活動的基本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
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教職工以及其他人員以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名義承擔的各類橫向科研項目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條 各類橫向科研項目的經費都必須進入學校賬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交納各種應繳稅費。
第五條 橫向科研經費到校後,財務處暫按“往來款”及時入賬,並通過校園網財務查詢系統發布。科技處通過查詢系統確認經費到賬後,通知項目負責人提交項目契約及其它相關材料,辦理立項手續。項目負責人也可通過查詢系統確認到款後,到科技處辦理相關立項手續。凡不需要辦理免稅手續的,科技處直接向財務處下達《立項通知單》,並在通知單中註明應稅字樣,財務處及時編制項目經費編碼,依據《立項通知單》和“稅務發票記賬聯”將經費由“往來款”轉入“橫向科研收入”,啟動橫向科研經費支出。凡是符合免稅條件,需要辦理免稅手續的,由科技處到北京市技術市場辦理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後,將技術市場的批覆以及註明“免稅”字樣的《立項通知單》交財務處,財務處到稅務部門辦理免稅手續,然後根據免稅辦理結果,編制項目經費編碼,將經費由“往來款”轉入“橫向科研收入”,啟動橫向科研經費支出。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橫向科研經費到賬後方可開具稅務發票。如果項目經費還未到賬,情況特殊需要預先開發票的,由項目負責人提出預借發票申請,發票經費額度在20萬元及以下的由科技處審批;發票經費額度在2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由科技處簽字報主管科研校長審批;發票經費額度在100萬元以上的由科技處、主管科研校長簽字,報主管財務校長審批。審批通過後到財務處辦理開票手續。如果經費最終未能落實,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追回發票,並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按項目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科研契約要求合理使用經費。項目預算調整按照契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進行。
第八條 項目的支出範圍與內容按照契約約定執行。除科研項目委託方有明確規定之外,橫向科研項目的經費支出範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管理費、其它費用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費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外包勞務等費用。
(四)差旅費:是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等。
(五)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六)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費用。
(七)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事務等費用。
(八)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含在校學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計提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到款經費的30%,對於工科設計類、軟體類,以及管理和人文社科類項目可根據項目契約經科技處審批後最高不超過50%。如契約中明確規定勞務費比例的,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九)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專家諮詢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及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
(十)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由學校科研發展基金、科研管理費和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管理費三部分構成,按照項目實到經費的6%計提,其中分攤比例為學校科研發展基金2%,科研管理費2%,項目承擔單位管理費2%。學校科研發展基金和科研管理費由學校統籌管理和使用;項目承擔單位管理費由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十一)其它費用:包括市內交通費、通訊費等。
第九條 涉及外撥經費的,應在契約中註明並按契約執行。必須充分論證並嚴格審核合作(外協)單位和參與人員與科研項目的相關性以及關聯交易的公允性。不得借科研協作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不得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第四章 經費的審批與報銷

第十條 科研經費大額支出按照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經過各級人員和各個部門審核和簽字。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2萬元及以下的支出由課題負責人根據有關管理辦法及標準審批報銷;2萬元以上至3萬元的支出由科技處審批報銷;3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支出由科技處簽字報主管科研校長審批報銷;3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支出由科技處簽字和主管科研校長簽字報主管財務校長審批報銷;100萬元以上的支出由科技處、主管科研校長和主管財務校長簽字報學校校長審批報銷。
第十一條 歸屬權是我校的設備必須經過資產處辦理審核入庫手續後,方可辦理報銷手續。項目執行中涉及政府採購事項,嚴格執行上級規定,應采盡采。材料費辦理驗收手續後方可報銷。
歸屬權不是我校的設備由項目負責人填寫《橫向項目購置不入庫儀器設備申請表》,經科技處審批後,到學校財務處辦理借款和報銷手續。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的外撥經費支出應當以合作(外協)項目契約為依據,按照契約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辦理。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複印件;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書複印件。
第十三條 差旅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費的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有關管理辦法及標準審批報銷,但經辦人為項目負責人時須經項目承擔單位領導批准報銷。
第十四條 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的支出嚴格按照項目預算批覆執行,由項目負責人根據有關管理辦法及標準報銷。嚴格審核發放勞務性費用人員資格、標準,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簽。
第十五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經國際交流處和科技處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報銷。

第五章 結算管理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要按照契約規定的要求按時辦理結題手續。項目負責人依據財務處提供的支出明細進行結算,項目驗收後要及時辦理經費的結賬手續。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結賬手續的科研項目,科技處通知財務處凍結賬戶資金。
第十七條 結餘經費可以按如下比例分配:結餘經費的80%作為項目完成獎酬金,發放課題組;結餘經費的5%作為項目承擔單位的管理獎酬金;結餘經費的15%作為科研發展基金,其中10%由科技處統籌支配,5%由項目承擔單位支配。酬金髮放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我校財務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結餘經費也可作原項目組的科研發展基金,財務處依據科技處結賬通知,另行建立財務賬戶,進行項目的後續研究開發或新項目的啟動,經費不計入科研到款統計和科研編制費核算,經費使用按照我校橫向項目的經費管理辦法執行。勞務費與專家諮詢費的支出按原項目預算額度執行,已支出完畢的不再支出。原則上,同一項目負責人的多個橫向項目結餘經費匯總到一個新的科研賬戶。
第十九條 我校科研人員在退休時仍有在研科研項目的,退休後可以繼續研究工作,並按契約約定時間按時結題,最長時限為三年。結餘經費由學校收回,作為學校當年科研基金統籌使用。原則上退休人員不能以我校名義作為項目負責人繼續申報和承擔新的科研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科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學橫向科研經費管理細則(試行)》(校技發〔2009〕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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