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為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全文分為十章:入學與註冊 、考核與成績記載、轉專業與轉學、休學與復學、退學、獎勵與處分和畢業、結業與肄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類型:學校管理規定
  • 學校:北京信息科技大學
  • 試用人員: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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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我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檔案內容

第一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身份證,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來校報到,並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對經濟確實困難的研究生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並按學校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複查,複查合格者予以註冊,取得學籍。複查不合格者,學校根據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即取消學籍。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以下簡稱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戶口遷回原籍,兩周內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
在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治療康復者,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門診部核實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複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兩周內,研究生須到所在學院辦理註冊手續。不能按期註冊者,必須履行暫緩註冊手續,辦理暫緩註冊者,應事先向學院請假,並提供有關證明,請假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註冊情況由各學院在每學期開學三周內報研究生院備案。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註冊條件的不予註冊。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註冊。除辦理暫緩註冊者,開學兩周內未註冊又無正當事由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五條 對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六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已制定的培養計畫進行課程學習,參加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成績單,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考核、成績評定方式按《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規程》、《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研究生課程學習及考核規定》執行。
第八條 研究生可根據校際間協定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課程的成績(學分)由研究生院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九條 在研究生課程學習結束後,對研究生政治思想、課程學習、科研能力和身心健康等方面進行全面的中期考核,考核按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辦法》執行。
第十條 研究生在課程考試時違紀作弊,該課程成績視為無效,並按校規校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製、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製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出版、印刷、散發未經學校審批的宣傳品、印刷品;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參與有損研究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違者視情節嚴重程度按校規校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已制定的培養計畫進行課程學習、科學研究、實踐活動,參加其他規定環節以及學校組織的一切活動,因故不能參加者應按有關規定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曠課論處。
第十三條 研究生要恪守學術道德規範,嚴格遵守學校學位論文答辯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期間的出國(境)進修、自費留學等,按學校關於出國(境)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轉專業:
(一)所學專業停辦;
(二)導師出國長期不歸或調動工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指導職責,且原專業無法調整安排;
(三)因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原專業的學習;
(四)經擬轉入學科分委會認定在本學科有顯著的科研成果;
(五)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六條 下列情況一般不予轉專業:
(一)研究生指導教師不同意;
(二)正在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
(三)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第十七條 研究生申請轉專業,按下列辦法辦理:本人經導師同意,向所在學院及所擬轉入的學院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報研究生院覆核,經主管校長批准後,報研究生院備案。因導師原因而轉專業的,經研究生院查證屬實後,本人可直接向所在學院及所擬轉入的學院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報研究生院覆核,經主管校長批准後,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八條 研究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學,若因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申請轉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委託培養研究生;
(三)應予退學的;
(四)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九條 轉學的程式:研究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檔案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條 研究生可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休學:
(一)經二級甲等醫院診斷,因病須停課時間超過六周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已婚女研究生在讀期間生育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休學由本人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有關證明,經導師和所在學院同意,報研究生院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後仍不能復學者可申請繼續休學。休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一年。已婚女研究生在讀期間生育的休學一年。
第二十四條 休學研究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往返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獎學金及其他待遇。休學研究生休學期間患病,其醫療費按我校醫療管理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應徵入伍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內。
第二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應於復學前一學期期末,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所在學院同意,並報研究生院審批備案,辦理復學手續。因病休學期滿的研究生申請復學,須持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的康復證明,經學校門診部核實後,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第六章 退 學
第二十七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按退學處理: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休學滿一年後申請復學但經複查仍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學習的;
(四)未辦理請假手續離校,連續兩周沒有參加學校規定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註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在學校規定的在校最長年限內(不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七)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 研究生退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做退學處理的研究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可郵寄至研究生入學前戶籍所在地,郵寄無法送達的,則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已送交研究生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二)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北京市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三)退學研究生須在自退學決定生效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已交納的學費、公寓管理費等退費問題,按學校財務處有關規定辦理。
(四)退學研究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
(五)退學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公費醫療,批准之日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普通獎學金及其他待遇。
(六)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學校將註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七)已辦理退學手續的研究生不得復學。
第三十條 如研究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在接到退學決定書5個工作日內,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式參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一條 研究生院和各學院要定期對研究生進行全面考核,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文體運動、社會實踐、學生工作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依據學校的獎勵辦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 研究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反校規校紀者,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三十三條 我校碩士研究生除MBA學制為2年外,其它學科碩士研究生的學制均為3年。
第三十四條 達到提前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但在校學習時間不得少於兩年半。
第三十五條 不能在正常學習時間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延長學習時間,但最長修業年限為四年,不包含休學時間。
第九章 提前畢業和延長學習年限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提前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內容,符合學校提前答辯的規定,本人可以按照《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全日制)碩士學位論文評閱及答辯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要求於每年9月申請。答辯通過,符合學校畢業規定的,準予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研究生須在每年的12月1日至12月20日之間提交提前畢業申請,過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條 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學制內完成學習任務,一般不得延長學習時間。若因客觀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學習任務或有重大研究課題而需要延長學習時間者,由本人或導師提前提出書面申請,經研究生院同意,報主管校長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學習期限,但不得超過最長修業年限,延長期間不發放普通獎學金,並應按規定繳納培養經費與住宿費用。
第十章 畢業、結業和肄業
第三十八條 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修完研究生培養計畫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完成畢業論文並通過答辯,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研究生,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在學校規定的最長修業年限內,修完研究生培養計畫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但未完成畢業論文或雖完成畢業論文卻未通過答辯者,研究生本人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或結業,經本人申請,導師簽署意見,學院學位分委員會同意,研究生院審核通過,可以延期畢業,延期畢業最長時間為一年;研究生本人申請結業的準予結業,頒髮結業證書。對於已辦理結業的研究生不再舉行畢業論文答辯,不換髮畢業證書。
第四十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含一學年)退學者,發給肄業證書;未滿一學年的,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一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註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註冊,並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報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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