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1990年6月6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七十七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五項關於化學製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補充1990年化學製品公約的建議書的形式,於1990年6月25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1990年化學製品建議書。
一、總則
1.本建議書各項規定應結合1990年化學製品公約(以下稱“公約”)各項規定予以實施。
2.應就為使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生效所採取的揩施與最有代表性的有關僱主和工人組織進行協商。
3.主管當局應列明因安全和健康原因不得使用特定化學製品或只能在根據國家法律或條例規定的條件下使用此種化學製品的工人類別。
4.本建議書各項規定還應適用於得由國家法律或條例列明的自營人員。
5.根據公約第一條第2款(b)和第十八條,主管當局規定的保護機密資料的特殊規定應:
(a)將機密資料限於向與工人安全和健康問題有關的人員透露;
(b)保證獲得機密資料的人員同意僅將其用於安全和健康方面的需要,及在其他情況下予以保密;
(c)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對有關資料立即予以解密;
(d)制訂程式以及時考慮保密要求以及在就解密達成協定情況下撤出有關資料的需要是否適當。
二、分類和有關措施
分類
6.根據公約第六條第1款制訂的化學製品分類標準應以化學製品的特性為基礎,其中包括:
(a)有毒成份,包括對人身體所有部分的急性或慢性健康影響;
(b)化學或物理特徵,包括易燃、易爆、易氧化和危險性反應特性;
(c)腐蝕性和刺激性;
(d)致過敏和敏感作用;
(e)致癌作用;
(f)畸形和畸變作用;
(g)對生殖系統的影響。
7.(1)如屬合理可行,主管當局應編制工作中使用的化學製品成份和化合物及其相關危害性資料的綜合目錄,並定期予以更新。
(2)對未納入綜合目錄的化學製品成份和化合物,除準予例外者外,應要求制遣者或進口者在用於工作之前以符合公約第一條第2款(b)規定的保護機密資料的方式向主管當局提供補充該目錄所需要的資料。
標籤和標誌
8.(1)根據公約第七條規定的對化學製品加貼標籤和加以標誌的要求。應使處理或使用化學製品的人員在按收和使用化學製品時能對之加以確認和區分,以便安全地使用。
(2)對有害化學製品加貼標籤的要求,依照現有國家和國際制度,應包括;
(a)應列在標籤上的資料,如屬適宜包括:
商品名稱;
化學製品成份;
供貨人姓名、地址和電話;
有害標誌;
與使用化學製品有關的特殊危險的性質;
全全預防措施;
批號識別;
關於提供其他資料的化學製品安全說明書可由僱主處獲得的說明;
根據主管當局規定的制度進行的分類;
(b)標籤的清晰度、耐久性和尺寸;
(c)標籤和記號,包括顏色的一致。
(3)標籤應易於為工人理解。
(4)對於上述(2)未包括的化學製品,標誌可僅限於化學製品的成份。
9.在由於容器尺寸或包裝性質的原因而無法對化學製品加貼標籤或加以標誌的情況下,應規定其他有效的識別手段,如加系標籤或隨附文書。但在所有有害化學製品的容器上均應通過適當文字或標記註明內裝物品的危害。
化學製品安全說明書
10.(1)編制關於有害化學製品的化學製品安全說明書的標準應保證如可行在說明書中包含下列基本資料:
(a)化學製品產品和公司的識別(包括化學製品的商品名稱或通用名稱以及供貨人和製造者的詳情);
(b)成份/關於構成物的資料(以對其清楚地加以識別以便進行危害評價的方式a);
(c)對危害的識別;
(d)急救措施;
(e)消防措施;
(f)事故性泄露措施;
(g)搬運和貯存;
(h)接觸控制/人員防護(包括可能的監視工作場所接觸的辦法);
(i)物理和化學性質;
(j)穩定性和反應性;
(k)毒理學資料(包括進入人體的潛在途徑以及與工作中遇到的其他化學製品或有害物產生協助作用的可能性);
(l)生態學資料;
(m)處置方面的考慮;
(n)關於運輸的資料;
(o)關於規章制度的資料;
(p)其他資料(包括化學製品安全說明書的編制日期)。
(2)在上述(1)(b)提到的成份的名稱或含量構成保密資料時,根據公約第一條第2款(b),可將其由化學製品安全說明書中刪除,根據本建議書第5段,這些資料應要求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當局以及有關僱主、工人和工人代表透露,他們應同意僅將這些資料用於保護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及在其他情況下不予泄露。
三、僱主的責任
接觸監視
11.(1)在工人接觸有害化學製品的情況下,應要求僱主:
a.限制接觸此種化學製品以保護工人的健康;
b.視需要判定、監視及記錄工作場所化學製品中懸浮物的成份。
(2)工人及其代表和主管當局應能得到有關記錄;
(3)僱主應在主管當局確定的期限內保存本段所規定的記錄。
工作場所的操作控制
12.(1)僱主應在下述第13至16段規定標準的基礎上採取措施保護工人免遭工作中使用化學製品引起的危害。
(2)根據國際勞工局理事會通過的關於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擁有兩個以上工廠的國家或多國企業應無例外地向其所有工廠的工人。無論這些工廠位於任何地點或國家,提供預防、控制和保護免遭因職業接觸有害化學製品造成的健康危害的安全揩施。
13.主管當局應保證制定關於使用有害化學製品的安全標準,包括如屬可行關於下列問題的規定:
(a)因呼吸、皮膚吸收或吞咽進入人體導致急性或慢性疾病的危險;
(b)因皮膚或眼睛接觸引起的傷害或疾病的危險;
(c)因物理性能或化學反應造成的失火、爆炸或其他事故引起傷害的危險;
(d)通過下列方法採取的預防措施;
選擇消除此種危險或將其減至最低程度的化學製品;
選擇消除此種危險或將其減至最低程度的工藝、技術和裝置;
使用和適當保有工程控制措施;
採用消除此種危險或將其減至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做法;
採用適當的個人衛生措施,提供適當的衛生設施;
在證實上述措施不足以消除此種危險的情況下,提供、保有和使用合適的個人防護裝備和服裝,並對工人免費;
使用標記和通知;
對緊急情況做好適當準備。
14.主管當局應保證制訂有害化學製品貯存的安全標準,包括如屬可行關於下列問題的規定:
a.貯存中的化學製品的相容性和分隔性;
b.將予貯存的化學製品的特性和數量;
c.倉庫的安全、位置和通道;
d.貯存容器的構造、性質和完好性;
e.貯存容器的裝卸;
f.加貼標籤和重貼標籤的要求;
g.對事故性排放、起火、爆炸和化學反應的預防措施;
h.溫度、濕度和通風;
i.發生外溢時的預防揩施和程式;
j.緊急情況下的程式;
k.貯存中的化學製品可能的物理和化學變化。
15.主管當局應保證為參與有害化學製品運輸的工人安全制訂符合國家和國際運輸條例的標準,包括如屬可行關於下列問題的規定:
a.交付運輸的化學製品的特性和數量;
b.運輸中使用的包裝和容器,包括管線的性質、完好性和保護;
c.用於運輸的車輛的規範;
d.行走路線;
e.運輸工人的培訓和資格;
f.加貼標籤的要求;
g.裝卸;
h.發生外溢時的程式。
16.(1)主管當局應保證為制訂處置和處理有害化學製品和有害廢棄產品應遵循的程式而建立符合有害廢棄物處理國家和國際條例的標準,以保證工人安全。
(2)這些標準應包括如屬可行關於下列問題的規定:
a.認別廢棄產品的方法;
b.受污染容器的處理;
c.廢品容器的識別、製造、性質、完好性和保護;
d.對工作環境的影響;
e.處置場地的劃分;
f.人員防護設備和服裝的提供,保養和使用;
g.處置或處理的方法。
17.依照公約和本建議書制訂的工作中使用化學製品的標準應儘可能符合對一般公眾和環境的保護以及為此目的制訂的標準。
醫務監視
18.(1)應要求僱主或根據國家法律和實踐認定的主管機構,通過符合國家法律和實踐的方法,為下列目的安排如屬必要對工人的醫務監視;
a.判定與接觸化學製品造成的危害有關的工人健康狀況;
b.診斷按觸化學製品造成的與工作有關的疾病和傷害。
(2)在醫務測定或調查的結果顯示臨床或臨床前反應的情況下,應採取措施防止或減少有關工人的接觸程度,並防止其健康狀況的進一步惡化。
(3)醫務檢查的結果套用於確定與接觸化學製品有關的健康狀況,而不套用於對工人的歧視做法。
(4)對工人醫務監視的記錄應按主管當局的規定在一定時限內由專人保存。
(5)工人應能親自或通過醫生獲得他們自己的醫務記錄。
(6)個人醫務記錄的保密性應依照普遍接受的醫務道德原則受到刂尊重。
(7)醫務檢查結果應向有關工人做出清楚說明。
(8)在無法對具體工人加以識別的情況下,工人及其代表應能獲得根據醫務記錄得出的研究結果。
(9)在有助於認識和控制職業病的情況下,醫務記錄的結果應能以保證不透露人名為前提用於編制有關的健康統計資料和流行病學研究。
急救和緊急情況
19.根據主管當局提出的要求,應要求僱主制訂程式,包括急救安排,以處理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學製品導致的緊急情況和事故,並保證對工人進行關於這些程式的培訓。
四、合作
20.僱主、工人及其代表應在實施根據本建議書規定的措施中儘可能密切合作。
21.應要求工人:
a.按照其所接受的培訓及其僱主給予的指導儘可能留意他們自身以及可能被他們的行為或疏漏所影響的其他人員的安全和健康;
b.適當使用為保護他們或其他人員而提供的所有設備;
c.及時向上級主管報告他們認為可能造成危險和他們自己無法適當處理的情況。
22.關於工作中可能使用的有害化學製品的宣傳材料應提請注意這些製品的危害及採取頂防措施的必要性。
23.供貨人應要求向僱主提供評估可能因工作中對某種化學製品的特殊使用而造成的不正常危害所需的其可能提供的資料。
五、工人的權利
24.(1)工人及其代表應有權:
a.從僱主處獲得化學製品安全說明書和其他資料以便能採取適當預防措施,與其僱主合作保護工人避免工作中使用有害化學製品造成的危險;
b.要求和參與由僱主或主管當局進行的,對工作中使用化學製品造成的可能的危險的調查。
(2)在根據公約第一條第2款(b)和第十八條第4款。需要提供的資料屬保密的情況下,僱主可要求工人或工人代表將資料的使用僅限於評估和控制工作中使用化學製品引起的可能的危險,並採取合理步驟保證該項資料不向潛在的競爭者泄露。
(3)考慮到未於多國企業和社會政策原則的三方宣言,多國企業應要求向其開展經營活動的所有國家的有關工人、工人代表、主管當局、僱主和工人組織提供關於他們在其他國家遵守的、與他們在當地的經營活動有關的使用化學製品的標準和程式的資料。
25.(1)工人應有權:
a.提請其代表、僱主或主管當局注意工作中使用化學製品引起的潛在危害;
b.在有合理的正當理由確信存在對其安全或健康的緊迫和嚴重危險時自行脫離因使用化學製品導致的危險並應立即通知其上級主管;
c.在諸如化學製品敏感等置工人於有害化學製品造成的傷害危險不斷增加的健康條件下,如能提供其他工作且有關工人具備資格或能經適當培訓後從事此項工作,調做不接觸此種化學製品的工作;
d.如第(1)款(c)提及的情況導致失去工作則獲得賠償;
e.因工作中使用化學製品導致的傷害和疾病而獲得適當治療和賠償。
(2)根據第(1)款(b)自行脫離危險或根據本建議書行使任何權利的工人應受保護免受不公正對待。
(3)在工人根據第(1)款(b)自行脫離危險的情況下,僱主應與工人及其代表合作立即調查此種危險並採取必要的糾正步驟。
(4)在有工作機會的情況下,女性工人在懷孕或哺乳期間應有權調換到不使用或接觸對未出生或哺乳期嬰兒健康有害的化學製品的工作,並有權在適當時候返回其原崗位。
26.工人應得到:
a.以其易於理解的形式和語言提供的關於化學製品分類和加貼標籤以及關於化學製品安全說明書的資料;
b.關於其工作過程中使用有害化學製品可能導致的危險的資料;
c.以化學製品安全說明書為基礎並如屬適當特別針對工作場所的書面或口頭指導;
d.可用於頂防、控制及保護免遭此種危險的方法,包括貯存、運輸和廢棄物處理的正確方法以及緊急情況和急救措施的培訓及在必要情況下的再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