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工業部關於促進化工企業技術進步的暫行規定

《化學工業部關於促進化工企業技術進步的暫行規定》在1990.08.01由化工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化學工業部關於促進化工企業技術進步的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Ministry of Chemical Industry on promoting the technological progress of chemical enterprises
  • 頒布時間:1990年08月01日
  • 實施時間:1990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化工部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企業技術進步,加強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增強企業活力,提高效益,促進化學工業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技術進步是指依靠技術的發展和套用,實現生產的低投入高產出。其工作內容包括: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和推廣套用,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及消化吸收創新國產化,質量工作,生產技術,管理現代化,勞動保護及安全,環境保護,人才培訓等。
第三條 化工企業技術進步工作要以開發本企業生產與發展需要的新產品、新技術以及採用先進技術進行有計畫的技術改造為重點,並要以節能降耗、發展品種、改進質量、減少污染、增加出口創匯,發展進口替代為主要方向。要嚴格限制低水平、外延式擴大再生產項目和重複建設。
第四條 各化工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均應嚴格執行本規定,認真開展各項技術進步工作。
第二章 領導和管理體制
第五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技術進步的領導和管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為企業技術進步創造有利條件。對於國家確定的重點扶持的大中型企業或企業集團的技術開發、技術改造、技術引進以及消化吸收國產化項目,應給予重點支持和政策優惠,在能源、物資、信貸等方面優先安排。
第六條 企業要建立和完善技術進步的領導體制。廠長(經理)應主持編制企業技術進步規劃、計畫,對企業技術進步工作負責。企業必須明確技術進步工作的具體負責人(總工程師或分管技術的副廠長、副經理)分工負責日常的技術進步工作。
第七條 企業要組織科研、設計、生產、管理等各方面的力量,協同工作並建立技術進步保證體系,制定、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八條 在主管部門指導下,企業要編制中長期“技術進步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規劃、計畫內容包括:技術進步目標、主要內容、條件、採取的措施以及組織保證等。
第九條 企業要積極開展合理化建議等民眾性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活動,組織技術人員、工人、幹部“三結合”攻關,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第三章 企業技術開發機構
第十條 大中型企業可根據自己的規模和行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和完善與本企業發展相適應的技術開發機構(包括廠辦研究機構、實驗室、設計室等)。小型企業(包括鄉鎮企業)亦要以多種方式形成自己的技術依託。
第十一條 企業技術開發機構的主要任務:
(一)承擔本企業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及套用研究工作;
(二)配合本企業的技術改造進行產品質量、工藝設備、生產技術的改進、提高;
(三)開展對引進技術(包括國內科技成果)、設備、配套原材料的消化、吸收創新和國產化工作;
(四)發展同科研、設計單位、高等院校及其它企業的技術合作;
(五)開展情報、信息的收集和交流工作。
第十二條 企業要重視技術開發機構的工作,在經費、儀器設備配置和人員的配備方面予以支持。有關人員的福利和獎勵持遇,應視同一線人員。
第十三條 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在確保完成本企業技術進步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徵得企業負責人同意,並經有關部門審批後,可開展對外技術服務活動。
第四章 技術開發基金和技術改造基金
第十四條 企業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技術開發基金。基金可採取多渠道,多層次進行籌措。其來源有:
(一)按規定提取企業銷售額的1%的技術開發費;
(二)經稅務部門按照規定批准的新產品減免稅稅款;
(三)企業留成所得資金中,按主管部門規定比例建立的新產品開發試製基金;
(四)生產成本中列支的部分;
(五)固定資產折舊基金;
(六)企業技術服務、技術轉讓收入;
(七)國家及地方和有關部門下達的技術開發經費;
(八)科技開發貸款;
(九)其他
第十五條 技術開發基金由總工程師或分管技術的副廠長(副經理)掌握使用。基金只限用於新產品開發、新技術開發及套用、購買專利技術和科技成果以及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國產化等工作,不得用於帶有基建性質、以擴大能力為主的項目,或挪作其它用途。基金使用要做到單獨建帳,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企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技術開發基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企業如有不按規定提取、建立、使用技術開發基金的,企業主管部門有權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要根據國家規定的有關渠道,積極籌集技術改造資金,以自籌為主,爭取國家地方給予適當補助,並要加強基金使用的管理。
第五章 技術進步的考核與獎懲
第十八條 為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企業必須建立技術進步考核制度。在企業承包契約、廠長任期目標的升級考核中,要有技術進步考核指標。未列技術進步指標的應進行補充修訂。
第十九條 考核指標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具體考核值由企業主管部門與企業商定。
第二十條 考核和獎懲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採取企業自檢與企業主管部門核查評定相結合的辦法,亦可與企業承包契約及廠長任期目標的驗收及獎懲一併進行。
第二十一條 為推動化工企業技術進步,化學工業部每兩年評選部級化工技術進步企業和技術進步先進工作者一次,以表彰在技術進步方面成績突出的企業和個人。具體評選辦法另訂。
第二十二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在安排技術開發、技術改造、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時,應優先考慮獲得“化工部技術進步企業”稱號的企業。
第二十三條 為企業技術進步做出貢獻,獲得“技術進步先進工作者”稱號的人員,企業應給予相應的獎勵,並將其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晉升、提級、評定職稱的重要考核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對技術進步考核不合格的企業,企業主管部門應視其情況給予批評教育,並追究企業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地化工主管部門可根據具體情況,評選本地區的技術進步先進企業及個人,並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各級化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具體實施細則,並加強領導監督和指導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學工業部負責解釋。
附 企業技術進步考核參考指標
⒈新產品開發完成數及投產數
⒉新產品產值率、利稅率
新產品產值率=新產品年產值/年總產值×100%
新產品利稅 率=新產品年利稅/年總利稅×100%
新產品經鑑定投產後,連續計算三年。第一年按全部實現產值、利稅計算,第二、三年按新增產值、利稅計算。
⒊優質產品率
優質產品率=國家級優質產品(部、省、市級)
產值/年總產值×100%
⒋出口產品產值率
出口產品產值率=出口產品產值總和/總產值×100%
⒌產品採用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數
⒍主要產品消耗
單耗(物耗、能耗)或萬元產值綜合消耗(物耗、能耗)
⒎採用新技術後的新增效益
採用新技術後的新增效益=採用新技術後的新增
產值/同期工業總產值×100%
⒏主要產品污染物排放量
噸產品或萬元產值廢水、廢氣、廢渣及主要污染物
(折純)排放量
⒐引進技術或技術改造的達產率、產品國產化率
⒑人均合理化建議年實現效益=年合理化建議效益總
額/職工人數
⒒企業職工崗位培訓率
各行業可根據不同情況,選擇或補充由本行業特點決定的技術進步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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