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建立和改進綜合性獎勵制度的意見

《勞動部關於建立和改進綜合性獎勵制度的意見》屬於國家法律法規,發布於1959年11月2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建立和改進綜合性獎勵制度的意見
  • 發布單位:勞動部
  • 發布日期:1959-11-25
  • 生效日期:1959-11-25
簡介,意見內容,

簡介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勞動部關於建立和改進綜合性獎勵制度的意見
(1959年11月25日)
1959年3月全國勞動工資計畫會議提出在企業中建立綜合獎勵制度以後,各地區已在許多企業單位開始試行。根據試行的情況來看,這種獎勵制度對鼓舞職工民眾的生產積極性,全面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項生產指標是有積極作用的。對建立和改進這一獎勵制度,提出如下意見,供各地參考。

意見內容

一、綜合性獎勵制度的性質和建立這種獎勵制度的目的
綜合性獎勵制度是對於企業實行計時工資制的職工一種經常性的獎勵工資制度,是體現社會主義“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原則的一種分配形式。
這種獎勵制度是在過去幾年來企業所實行的獎勵制度的基礎上改進和發展起來的,它的特點是:(1)獎勵條件既有重點又比較全面,並且由民眾自己評獎,因而便於把物質鼓勵作用和政治思想工作相結合;(2)得獎面寬,但是又有不同等級,可以避免平均主義;(3)靈活性大,即獎勵條件和獎金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生產需要而變化。很顯然,這種獎勵制度比過去幾年來企業所實行的獎勵制度更加完善,更加適合我國生產大躍進的需要。
建立這種獎勵制度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舞職工民眾,充分發揮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完成和超額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項生產指標,並且有利於在勞動的實踐中提高廣大職工民眾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的覺悟,加速社會主義建設。
許多企業單位試行的綜合性獎勵制度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但是也有少數企業單位所試行的綜合性獎勵制度是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如有些企業單位因為停工或者因為工效低而沒有完成生產任務,企業幹部為了照顧職工的情緒發了獎金;有些企業單位因為在去年生產大躍進期間取消了計件、獎勵、津貼等,職工收入有所下降,為了補償職工的收入,不管是否合乎獎勵條件,不加區別地一律發獎;等等。應該承認,在試行這一制度的開始階段,發生某些缺點是難免的,取得經驗以後,是會逐步改正的。
二、實行綜合性獎勵制度的範圍
各類企業中的職工,除了主要領導幹部以外,一般的都可以實行這種獎勵制度。但是在開始建立這種獎勵制度的時候,應該區別不同的產業、企業和不同的人員,根據當前生產的需要,按照由窄到寬的精神逐步實行,其具體方案由省、市、自治區規定(鐵道、航運系統由鐵道部、交通部規定)。
對下述人員,應該根據下述原則處理:(1)學徒(練習生)在學習半年以後,根據企業當前生產的要求,本人確實能夠單獨進行生產的,可以參照工人評獎辦法評獎;學習不滿半年的不參加評獎。(2)臨時工連續工作已滿企業規定的生產工人評獎期限的,可以按照生產工人評獎辦法參加評獎;工作不滿一個評獎期限的,不參加評獎。(3)試用人員、監督勞動的人員不參加評獎。
三、獎勵條件的規定
正確地規定獎勵條件,是建立這種獎勵制度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確定獎勵條件的原則應該是:(1)必須和企業的生產密切結合,使它完全適合生產需要,得獎者應該是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集體與個人;(2)必須有利於獎勵先進和調動所有的積極力量;(3)對於各類不同的產業、企業和人員,應該根據他們不同的生產和工作,分別對待,不能一般化。因此,所規定的獎勵條件,應該以產品的數量、質量,節約、安全等生產條件為主,對於遵守勞動紀律、互相協作等與生產有密切關係的條件也要適當地規定進去。各企業所規定的獎勵條件不宜太多,並且要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條件一般以一二個為好。當企業的生產需要變化了的時候,所有主次獎勵條件,也應該相應地加以改變或重新規定。獎勵條件要力求明確具體,使所有職工都知道如何作才能達到條件和得到這種獎勵。
獎勵條件應該規定有個人適用的獎勵條件和集體(車間、工段、班、組)適用的獎勵條件。個人和集體的獎勵條件,都應該根據上述原則分別規定,作為評定是否得獎和獎金等級時的重要依據。工人、學徒、一般服務人員和科(室)人員的獎勵條件,都應該根據他們不同的工作性質和特點,分別規定。
四、獎金率的規定
在開始建立這種獎勵制度的時候,對於獎金率的規定,應該採取由低到高的方針,以免工作上被動。根據試行的情況來看,獎金率可以暫定每季以不超過實行這種獎勵制度的職工的月工資標準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為宜。
各省、市、自治區在制定具體方案的時候,可以在上述獎金率的範圍以內,根據不同產業、企業的具體情況加以適當調整。如對某些重工業企業的獎金率可以規定得稍高一點,對某些輕工業企業的獎金率可以規定得稍低一點;對生產成績優良的企業,獎金率可以規定高一點,生產成績差一點的企業,獎金率可以規定低一點;對原來未實行獎勵制度的企業或新建企業的獎金率可以規定得稍低一點。
一般服務人員和科室人員的獎金率,應該低於生產工人的獎金率。
五、獎勵面的控制
獎勵面應該大一些。這是因為獎勵面大一些,有利於多數職工樹立信心,鼓足幹勁,力爭上遊,搞好生產,爭取得獎。獎勵面小了,就可能影響職工爭取得獎的信心和積極性,從而也就不能更好地發揮獎勵對於搞好生產的積極作用。但是獎勵面太大了,也容易把不該評上獎的人也評上獎,容易犯平均主義的毛病,從而降低獎勵的作用。
在具體執行中,各企業單位的獎勵面,根據生產情況的不同,可以有大有小,甚至隨著生產的發展,在前後不同的評獎期限內,獎勵面還可以時大時小。
鑒於企業規定的獎勵條件有些是無法統計和核算的,在進行評獎時一松一緊,獎勵面大小就會有很大的差別,弄不好,除了發生獎金超支和造成工資基金的浪費以外,還可能引起上下之間、各單位相互之間的不團結等情況。因此,對獎勵面予以適當地控制則是需要的。根據獎勵面大一些的精神和各地試行的情況,各企業的獎勵面一般控制在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可能是較為合適的,當然稍多些或者稍少些,也是可以的。
對於得獎班(組)內工人的獎勵面,一般的不必控制,只要認真按照獎勵條件和對各個工人有關生產方面的統計資料,經過班(組)民主評定即可。
六、獎金等級的劃分,評獎的方法和評獎的期限
集體獎和個人獎都應該劃分幾個等級,一般應該不少於三個等級,各等級之間要有適當的差距,對那些在生產上有特殊貢獻的集體和個人,還可以給予更優厚的獎金。
在集體或個人進行評獎的時候,首先應當認識到評獎過程實質上是一個對企業生產進行大檢查的過程,同時也是一種對廣大職工民眾進行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思想教育的過程,因此企業領導上需要嚴肅而認真地對待這一工作。其次,在進行評獎的時候,要教育職工大公無私,發揚共產主義的風格,反對本位主義、互相抬高、互相打擊等現象,力求做到公平合理。再次,評獎一定要走民眾路線,切忌由少數人包辦,要實行領導與民眾相結合的辦法,以生產成績的統計資料為依據,並且和民眾的評議結合起來進行。
關於工人評獎的期限,按月(一月一評一發)、按季(月評季發或者季評季發)、按節令(五一、十一、元旦、春節)、或按一個生產任務的終結來評,各企業單位可以根據企業不同的生產特點,經過工人民眾討論後由企業領導上決定。
關於一般服務人員和技職人員的評獎期限,原則上應該與工人有所區別,他們的評獎期限應該長一些,半年或一年評一次,具體方案由省、市、自治區規定(鐵道、航運系統由鐵道部、交通部規定)。
七、綜合性獎勵與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以及計件工資制的關係
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創造發明及合理化建議獎,都是一些較好的獎勵制度,對發展生產有積極作用,應當繼續執行。這些獎勵制度與綜合性獎勵制度的關係根據試行的情況來看,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可以單獨進行評比,也可以與綜合性獎勵合併在一起進行評比。至於創造發明、合理化建議獎,應該單獨進行,這樣做,對正在開展的民眾性的技術革新、技術革命運動,將產生積極作用;同時因為這種獎勵是不定期的,也不便與綜合性獎勵結合或合併。對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工人,不應該再實行綜合性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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