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

為了支持創新,維護產權,改革和完善企業分配和激勵機制,黨中央財政部提出了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意見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
  • 文號:財企〔2006〕383號
  •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布時間: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簡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

簡介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
財企〔2006〕383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科技廳(委、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維護企業及其研發人員的智慧財產權權益,改革和完善企業分配和激勵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依法劃清企業職工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界限。屬於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職工職務技術成果,應當屬於企業所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職工在本職工作中取得的;
(二)、職工在企業交付的研發任務中取得的;
(三)、職工主要利用企業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資源取得的;
(四)、職工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一年內或者在與企業約定的期限內取得,且與其在原企業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的任務有關的。
對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企業應當依法支付報酬,並可以給予獎勵。
企業研發人員作為非職務技術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企業不得侵犯。

第二

企業內部分配應當向研發人員適當傾斜,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確定研發人員的工資報酬水平,並可以在工資計畫中安排一定數額,專門用於對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獎勵。
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鈎政策的企業,在國家調整“工效掛鈎政策之前,因實行新的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增加的對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支出,計入工資總額,但應當在工資總額基數之外單列。

第三

企業在實施公司制改建、增資擴股或者創設新企業的過程中,對職工個人合法擁有的、企業發展需要的智慧財產權,可以依法吸收為股權(股份)投資,並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企業應當在對個人用於折股的智慧財產權進行專家評審後,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評估結果由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等類似機構和個人雙方共同確認。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也可以與個人約定,待個人擁有的智慧財產權投入企業實施轉化成功後,按照其在近3年累計為企業創造淨利潤的35%比例內折價入股。折股所依據的累計淨利潤應當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

第四

企業實現科技成果轉化,且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占實現轉化前淨資產總額30%以上的,對關鍵研發人員可以根據其貢獻大小,按一定價格係數將一定比例的股權(股份)出售給有關人員。
價格係數應當綜合考慮企業淨資產評估價值、淨資產收益率和未來收益折現等因素合理確定。企業不得為個人認購股權(股份)墊付款項,也不得為個人融資提供擔保。個人持有股權(股份)尚未繳付認股資金的,不得參與分紅。

第五

高新技術企業在實施公司制改建或者增資擴股過程中,可以對關鍵研發人員獎勵股權(股份)或者按一定價格係數出售股權(股份)。
獎勵股權(股份)和以價格係數體現的獎勵額之和,不得超過企業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的35%,其中,獎勵股權(股份)的數額不得超過獎勵總額的一半;獎勵總額一般在3年到5年內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

沒有實施技術折股、股權出售和獎勵股權辦法的企業,可以實施以下技術獎勵或分成政策:
(一)、與關鍵研發人員約定,在其任職期間每年按研發成果銷售淨利潤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二)、根據盈利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採取合作經營方式,與擁有企業發展需要的成熟智慧財產權的研發人員約定,對合作項目的收益或者虧損按一定比例進行分成或者分擔。
以上比例一般控制在項目利潤或虧損的30%以內,相應支出不計入工資總額,不得作為企業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的基數。企業支付的獎勵或收益分成計入管理費用,收到研發人員的損失補償款沖減管理費用。

第七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根據企業自身情況,採取技術折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分成等方式,對相關人員進行激勵,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發展戰略明確,產權明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
(二)、建立了規範的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近3年淨資產增值額真實無誤,且沒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實行股權出售或者獎勵股權的企業,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加值占企業淨資產總額的30%以上,且實施股權激勵的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沒有赤字;
(五)、實行技術獎勵或分成的企業,年度用於技術獎勵或分成的金額同時不得超過當年可供分配利潤的30%。

第八

企業按照本意見第三條至第六條實行激勵分配製度的,應當擬訂具體的實施方案,經股東會或履行股東職能的相關機構審議通過後,與激勵對象簽訂協定。
實施方案應當明確激勵對象、激勵方式、激勵標準、激勵計畫、績效考核、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並不得對同一研發人員或者同一智慧財產權重複實施不同形式的激勵政策。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行激勵分配製度的實施方案,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批准。

第九

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對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的相關財務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具體披露信息包括研發人員工資總額及人均工資總額,實施技術折股、股權出售、獎勵股權、技術獎勵或者分成涉及的研發人員人數及其條件、股權數量、比例或獎勵金額等。會計師事務所在對企業年報實施審計時,應當對企業相關激勵分配情況予以重點關注。

第十

本意見所稱企業研發人員,是指從事研究開發活動的企業在職和外聘兼職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直接服務的管理人員。
本意見所稱企業關鍵研發人員,是指關鍵技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發項目的負責人或者對企業主導產品、核心技術進行重大創新、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按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

各部門、各地方可以按照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本地區企業自主創新激勵分配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二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反映。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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