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試行辦法

《中央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試行辦法》,列二十六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這是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支持中央科研設計企業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建立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而制定的,適用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轉制科研院所、設計企業,以及中央管理企業所出資控股的已實現企業化轉制的科研院所和設計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試行辦法
  • 外文名:The central research design trial measures for enterprise implementation of medium and long-term incentive
  • 特點:國資發分配[2007]86號
  • 時間: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中央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資發分配[2007]86號
各中央管理企業: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促進中央科研設計企業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我們制定了《中央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試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試點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科技部反映。
國資委
財政部
科學技術部
二OO七年五月十八日

內容

中央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支持中央科研設計企業自主創新和可持續發展,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建立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轉制科研院所、設計企業,以及中央管理企業所出資控股的已實現企業化轉制的科研院所和設計企業(以下統稱科研設計企業)。
已上市的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按照國資委、財政部《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8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長期激勵,主要是指科研設計企業對為企業中長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科技人員和從事研發的管理人員,以及在企業未來發展中具有關鍵或核心作用的科技人員和從事研發的管理人員實施的激勵。
第四條 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各方利益平衡一致,有利於促進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有利於科研設計企業創新能力的不斷提高和可持續發展,有利於吸引人才,穩定人才隊伍;
(二)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收益與風險相對稱,激勵方式和水平與企業生產經營特點相適應;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考核與分配過程規範透明;
(四)堅持以新創造價值作為中長期激勵的主要來源,不得無償量化存量資產。
第五條 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產權清晰,主業突出,發展戰略及實施計畫明確,技術在資產增值中作用明顯;
(二)內部控制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健全,崗位職責清晰,基礎管理制度完善,勞動用工、績效考核和收入分配製度符合市場競爭要求,人工成本(職工薪酬)管理規範,不再單獨計提技術獎酬金和業餘設計獎;
(三)企業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連續3年經營業績增長顯著(國資委監管企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達C級及以上),沒有違法違規行為;
(五)實施獎勵股權(股份)、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為股權激勵的科研設計企業應是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外部董事(含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的公司制企業。
(六)以企業近3年淨資產增值額實施中長期激勵的科研設計企業,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應占企業淨資產總額的30%以上,且實施中長期激勵時上年經濟增加值(EVA)為正值、當年年初未分配利潤沒有赤字。
第二章 中長期激勵計畫擬訂
第六條 激勵方式包括績效獎勵、技術獎勵(分成)等非股權激勵方式,以及智慧財產權折價入股、折價出售股權(股份)、獎勵股權(股份)、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股權激勵方式。同一激勵對象只能享有一種激勵方式,不得重複激勵。
第七條 科研設計企業中長期激勵對象,應是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或對企業中長期發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人員和從事研發的管理人員。
已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畫的人員,不再參與本中長期激勵計畫。
第八條 績效獎勵是指科研設計企業,以近三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的規定比例作為激勵總額,自批准之日起分5個年度勻速兌現,相關支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兌現期間應以完成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為前提,並不得出現虧損。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科研設計企業,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科技部 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財企[2006]383號)的規定,採取智慧財產權折價入股、折價出售股權、技術獎勵或分成等方式對有關人員實施激勵。
第十條 科研設計企業根據激勵對象的貢獻對其實施中長期激勵,包括績效獎勵、技術獎勵(分成)、折價出售股權和獎勵股權(股份)的總額度,不應超過企業近三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的35%(設計企業不超過25%);激勵對象個人中長期激勵的收益水平最高不應超過其薪酬總水平(含中長期激勵收益)的40%。
第十一條 科研設計企業以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等為股權激勵方式的,激勵對象個人中長期激勵的預期收益水平最高不應超過其薪酬總水平(含中長期激勵預期收益)的40%。兌現時應滿足本辦法第五條(六)規定的企業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 科研設計企業按照中長期激勵計畫計算的激勵總額,與本辦法規定的所有激勵對象允許達到的最高激勵水平相比,按照兩者的低值確定。
第十三條 激勵對象享有的尚未兌現的中長期激勵不得轉讓,不得用於償還債務或提供擔保。
第十四條 企業不得為個人認購股權(股份)墊付款項,不得為個人融資提供擔保。
第三章 中長期激勵計畫的申報和管理
第十五條 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計畫,應依次履行以下決策和申報程式:
(一)中長期激勵計畫應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或院長(經理)辦公會議通過。
(二) 中長期激勵計畫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聽取職工意見。
(三)中長期激勵計畫需經國務院國資委審核同意後,抄送財政部、科技部。其中科研設計企業根據中長期激勵計畫實施的年度激勵方案,應事前與國務院國資委溝通,事後報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科技部備案。
第十六條 科研設計企業中長期激勵計畫申報應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企業是否具備實施中長期激勵條件情況的說明及企業近期審計、資產評估報告;
(二)中長期激勵計畫辦法及說明,具體內容包括實施範圍、激勵對象、激勵方式、數量、兌現條件以及激勵對象離崗等特殊情況的處理等;
(三)中長期激勵的配套措施,包括崗位職責核定、企業內部考核制度、主要負責人年度及任期業績考核目標等;
(四)中長期激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實施步驟等。
第十七條 企業應對中長期激勵計畫實施動態管理,並設立激勵對象的薪酬管理台賬,台賬須反映包括中長期激勵在內的各項薪酬的即時變動情況。
第十八條 科研設計企業實施中長期激勵計畫的財務、會計處理及稅收等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稅務制度等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期間,企業弄虛作假,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的,要依法追究企業負責人責任,並收回激勵對象相應年度所獲得的中長期激勵報酬。
第二十條 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由於受賄索賄、貪污盜竊、泄露企業經營和技術秘密、實施關聯交易損害企業利益、聲譽和對企業形象有重大負面影響等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應終止其中長期激勵資格並收回全部或部分中長期激勵報酬。
第二十一條 實施中長期激勵的科研設計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對企業實行中長期激勵的相關財務信息予以充分披露。披露信息包括激勵對象的人數、激勵水平,各種激勵方式所涉及的人數及激勵額度等具體情況。
第二十二條 依法審計的中介機構應按財企[2006]383號檔案等有關規定實施審計,並發表專項意見。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印發前已實施中長期激勵的科研設計企業,應按照本辦法修訂完善激勵辦法。
第二十四條 政企尚未分開的部門以及國家授權投資的其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機構或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審核批准所管理的科研設計企業中長期激勵計畫後,報財政部和科技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和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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