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 文號:甘政發〔2013〕30號
- 發文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型:政府檔案
工作原則,試點範圍和激勵對象,激勵方式,工作程式,組織領導,
工作原則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省屬有關企事業單位:
(一)有利於調動廣大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二)有利於試點單位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形成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三)有利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試點範圍和激勵對象
(四)符合條件的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轉制企業和科技創新企業,均可以納入股權激勵試點範圍。科技創新企業包括:國有高新技術企業,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擁有省級以上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後工作站的企業。
中央在甘和市屬列入上述範圍的單位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五)參加股權激勵試點的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應具備如下條件:科技成果水平先進;技術成熟可行;套用前景良好;對產業發展具有明顯促進作用。
省屬院所轉制企業和科技創新企業應具備如下條件:產權清晰,法人治理結構健全;近3年每年用於研究開發的經費占企業當年銷售額5%以上,高新技術主業突出;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不包括財政補助直接形成的淨資產、土地轉讓增值形成的利潤和已經向股東分配的利潤)占企業淨資產總額的30%以上;建立規範的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內部財務核算制度,財務會計報告真實,近3年沒有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激勵對象包括對試點單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指在參與、組織和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工作中貢獻突出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或高新技術主業突出(高新技術業務收入占企業主營業務收入50%以上)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企業不得將全體員工納入股權激勵對象範圍。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激勵。
(七)採取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兩種方式進行激勵的對象,除滿足本意見第六條相關規定條件外,應當在本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企業引進的兩院院士、國家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千人計畫”入選者、中科院“百人計畫”入選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百千萬人才工程”入選者、教育部“長江學者”入選者、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國家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甘肅省科技功臣、甘肅省特聘科技專家、甘肅省優秀專家、甘肅省級領軍人才(一、二層次),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研究開發並向企業轉移轉化其所持有自主研發科技成果的主要技術人員等,參與股權激勵可不受工作年限條件限制。
激勵方式
(八)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採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進行激勵;院所轉制企業採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份)期權等方式進行激勵;科技創新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為標的,採取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份)期權等方式進行激勵。
(九)採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29號)和《教育部關於積極發展、規範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教技發〔2005〕2號)的相關規定,將科技成果作為出資而獲得被投資企業股權(該成果產業化投資股份)的,可按不低於所獲得股權份額20%的比例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十)採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可按照《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執行,從轉讓該項職務科技成果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但不高於60%的比例,或連續3—5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於5%但不高於30%的比例,對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十一)採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2〕48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財企〔2006〕383號)的相關規定,將科技成果評估作價折合為一定數量的本企業股權(份),或按該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後為企業創造的新增稅後利潤折價為本企業股權(份)。折股總額應不超過近3年該項科技成果創造的稅後利潤的35%。
(十二)採取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方式的,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實行自主創新激勵分配製度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按照一定的淨資產增值額,以科技成果股權方式獎勵有關人員,或按一定的價格係數將企業科技成果股權(份)出售給有關人員。股權獎勵和股權出售的激勵總額,不得超過試點企業和單位近3年稅後利潤形成的淨資產增值額的35%。其中,用於股權獎勵的部分不得超過激勵總額的50%。
(十三)採取股票(份)期權方式的,可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於國有高新技術企業開展股權激勵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和《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證監公司字〔2005〕15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企業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體系,設定經營難度係數,科學設定業績指標和目標水平,切實將股權的授予、行使與激勵對象業績考核結果緊密掛鈎,並根據業績考核結果分檔確定不同的股權行使比例,對有關人員實施股份期權激勵。
(十四)股權激勵試點單位要科學合理確定各激勵對象在激勵總額中享受的份額,其中帶頭人享受的股權激勵份額可占激勵總額的30%—50%,具體比例由試點單位自行確定。
(十五)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工作程式
(十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實施股權激勵,應由本單位決策機構(如校長辦公會、院長辦公會等)研究同意後,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院所轉制企業、科技創新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應由董事會或相當於董事會的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後,上報出資人批准(股份制企業則需由股東大會同意)。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的規定,需徵求職工代表意見或經職工大會通過的,應聽取職工意見或提交職工大會審議;需進行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和備案、出具法律意見的,應履行相關程式。
(十七)試點單位實施股權激勵,按程式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出資人(股東大會)批准同意後,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省工信委,由省工信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後,最終列入《甘肅省股權激勵試點工作單位名單》。其中:中央和省屬高等院校、博士後工作站企業由省教育廳負責審核;省屬科研院所、院所轉制企業、國有高新技術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由省科技廳負責審核;工程研究中心企業和工程實驗室企業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核;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不含省屬企業,下同)、技術中心企業、院士工作站企業、非國有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中央在甘參加試點的單位由省工信委負責審核;省屬企業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審核。
(十八)列入《甘肅省股權激勵試點工作單位名單》的試點單位,要根據相關檔案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訂試點工作方案,包括:試點單位基本情況,試點單位科技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情況,股本總額、股權結構及職工情況,近3年經營業績及淨資產增值情況,激勵對象範圍、條件和方式,有關人員的績效考核和評價辦法等。試點工作方案經本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出資人(股東大會)審定同意後,應及時組織實施,並依法辦理資產評估、國有資產變更、工商登記、納稅備案等手續。
(十九)試點單位需調整原試點方案的,應當重新履行相關報批手續;因特殊情形需要終止實施激勵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省工信委及本單位主管部門或出資人(股東大會)進行說明。
組織領導
(二十)省深入實施工業強省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股權激勵試點工作的統籌規劃和組織引導,並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試點工作具體由省工信委牽頭負責,會同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政府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人社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等部門共同組織開展。
(二十一)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試點單位實施股權激勵的情況進行嚴格監管,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責令改正;對弄虛作假、侵害國有資產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