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機關簡稱“勞教機關”。中國對違反法紀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收容、教育、改造的場所。勞動教養的執行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機關的設定和撤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報法務部備案。名稱為XX省(市、自治區)XX(地名)。勞動教養管理所是特殊的事業單位,辦得好的勞動教養場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改名為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
勞動教養機關簡稱“勞教機關”。中國對違反法紀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收容、教育、改造的場所。勞動教養的執行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機關的設定和撤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報法務部備案。名稱為XX省(市、自治區)XX(地名)。勞動教養管理所是特殊的事業單位,辦得好的勞動教養場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可以改名為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對被勞動教養的人,實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
勞動教養機關簡稱“勞教機關”。中國對違反法紀但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實行強制性收容、教育、改造的場所。勞動教養的執行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機關的設定和撤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報法務部...
《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經2012年3月16日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2011年12月1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79次部務會議、2011年10月21日法務部部務會議、2011年12月16日國家公務員局第3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
第二條 勞動教養機關對勞動教養人員的教育工作,應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三個像”的要求,堅持辦勞動教養工作特色的方向,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因人施教,疏通引導、著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處)應當對“民管會”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第六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三十二條 勞動教養機關應當建立請示報告制度,準確、及時地反映管理工作中的情況和問題。第三十三...
第一條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和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結合勞動教養工作的實踐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勞動教養機關對勞動教養人員按照“教育...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監獄和勞動教養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戒毒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勞動教養戒毒工作規定》《勞動教養管理所所務公開內容》《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勞動教養人員生活衛生...
勞動教養的目的是為了把這些人改造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進一步維護公共秩序,有利於社會主義建設。決定還就需要勞動教養人的申請,審查批准、勞動教養機關的設定、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以及被勞動教養人在勞教期間的待遇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勞動教養方針是中國勞動教養機關對勞動教養人員實行教育改造的總方向和目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曾有所不同。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的勞動教養方針是:“在教育管理方面,應當採用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
進行審查批准。(2)勞動教養的期限為1~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節日、星期日休息。(3)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教後,就業、上學不受歧視。對其家屬、子女不得歧視。(4)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
三、勞動教養的期限為一年至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節日、星期日休息。 四、勞動教養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上學不受歧視。對勞動教養人員的家屬、子女不得歧視。 五、人民檢察院對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規定廢止 根據...
所提糾正意見未被採納的,可以報經本院檢察長批准,向受理本案的勞教管理機關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第十六條派駐檢察機構收到勞教所移送的呈報所外執行、所外就醫材料的,應當及時審查並簽署意見。認為呈報所外執行、所外就醫不當的,...
(6)指導勞動教養場所醫院、衛生所業務;(7)掌握勞動教養人員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情況;(8)綜合全省(區、市)生活衛生工作的統計報表。第六條 勞動教養場所設生活衛生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教養機關規定其職責。第七條 ...
五、監獄、勞教機關實行動態管理,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動態監督 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要經常互通情況。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與法務部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省級人民...
第十條 各級監獄、勞教機關由監察和政工部門負責過錯責任追究的查處工作,並按照規定程式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上報。做出處分決定時,應當查清事實,聽取過錯責任人的陳述和申辯,並及時書面通知被處分人。第十一條 過錯責任人對處分決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