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教所(勞動教養管理所)

勞教所

勞動教養管理所一般指本詞條

勞教所,亦稱勞動教養所、勞動教養管理所。指對違犯法紀而不宜追究刑事責任的有勞動能力的人決定勞動教養,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處所和機關,是改造犯人、造就新人的特殊學校,也是特殊事業單位。它既不能與一般農場和工廠設在一起,也不能同勞動場所混合。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屬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管轄,人民檢察院對其活動依法監督。

2013年年底,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勞教人員也均已被釋放

基本介紹

收容管理,現狀,相關規定,

收容管理

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由司法行政部門的勞動教養管理所收容並進行教育改造。勞動教養管理所憑《勞動教養決定書》和《勞動教養通知書》等法律文書接收勞動教養人員。對沒有這些法律文書或者文書所載內容與實際不符的,以及勞動教養法規規定不應收容的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等嚴重殘疾、病患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未滿一年的婦女等,不予收容。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法保障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勞教人員可以依法行使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侮辱,人身不受體罰和虐待,個人合法財產不受侵犯,通訊自由;家屬可以經常來所探視,勞教所可以提供住處允許勞教人員夫婦同居;家裡有特殊情況和有悔改表現的勞教人員,經批准可以回家探視或休假;勞教人員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等。
中國的勞動教養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立足於教育,著眼於挽救。要求勞教工作幹警對勞教人員做到“三像”,即像老師對待學生、父母對待子女、醫生對待病人那樣,耐心地幫助勞教人員改惡從善。勞動教養管理所也是教育人、挽救人的特殊學校(絕大多數已辦成了勞動教養學校)。勞動教養管理所按比例配備專(兼)職教師,對勞教人員開展法律常識、道德、時事和文化知識等教育,提高他們的法制觀念和文化素質,教育時間平均每天不少於3小時。
勞教所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後就業,勞動教養管理所還對勞教人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不少勞動教養管理所辦有電腦、裁剪、縫紉、電器維修、木工、烹調、理髮、汽車駕駛和維修等職業技術培訓班。勞教人員學習文化和職業技術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社會承認的文化或技術等級證書。
由於不少勞教人員是因為好逸惡勞、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他人財產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的,所以勞動教養管理所還組織他們進行習藝性的生產勞動,以轉變勞教人員不勞而獲的惡習,幫助他們學習勞動技能,培養他們自食其力的能力和習慣。勞動時間和強度低於社會平均水平,在安排勞動時照顧勞教人員的性別、年齡、體力、技術水平等情況,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堅持文明生產,嚴防發生工傷事故,按照國營同類企業標準發給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物,生產所得的收益除發給勞教人員一定報酬外,主要用於改善勞教人員的生活和學習條件。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照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對勞教人員施以文明、科學、比較寬鬆的管理。要求綠化美化環境,完善教育、生產、生活設施,使他們在和諧、優美的環境下陶冶情操,矯正惡習。勞動教養管理所對勞教人員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勞教人員民主管理委員會”,協助管理人員進行學習宣傳、生活衛生以及文體活動等方面的事務性工作。勞動教養管理所對表現好並有幫教條件的勞教人員,可以安排到社會上“試工、試農、試學”;對表現較好,符合所外執行條件和身患疾病、符合所外就醫條件的,可以決定所外執行和所外就醫,這兩類人員約占勞教人員總數的10%左右。對在勞動教養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給予減少勞教期或提前解除勞教的獎勵,受獎勵人數在60%以上。
勞教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享有必要的生活待遇。勞教人員的生活費、醫療費由國家供給。生活標準相當於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勞教所設立勞教人員食堂,在生活標準內儘量調劑、改善勞教人員一伙食,保證他們吃夠標準、吃得衛生。要求食堂按月向勞教人員公布一伙食賬目,嚴禁剋扣。對少數民族勞教人員在生活習慣上還給予照顧。勞教人員宿舍要求採光、通風良好,有適合當地氣候條件的保暖、降溫設施。勞動教養管理所設定醫院或衛生所,配備必要的醫療設備,有病及時治療。勞教人員病重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式辦理所外就醫。保證勞教人員有充分的休息時間,節假日休息。勞動教養管理所還設有圖書閱覽室和文體活動場所。勞教人員可以看書看報、看電視、電影,聽廣播,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文藝、體育活動。
為保證勞動教養管理所嚴格執法和做好對勞教人員的教育、挽救工作,國家對勞教工作幹警有嚴格的要求和紀律、法律約束。勞教工作幹警必須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和一定的專業知識,從事勞教工作前要接受崗位培訓,掌握勞教工作法規和有關業務知識,工作期間還要定期進行業務培訓,以適應工作需要。對侵犯勞教人員合法權益及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幹警,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此,《刑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以及《勞改勞教工作幹警行為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中均有相應的規定。根據勞動教養的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勞動教養場所設駐所檢察組,對勞動教養管理所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為有利於勞教人員的罪錯矯治和解教後的安置就業,勞教所還積極與勞教人員的家屬、原工作單位和原居住地的政府及有關單位建立聯繫,採取“請進來”、“走出去”以及簽訂“聯合幫教協定”等方法,對勞教人員共同進行幫助教育,促進他們改正錯誤,解決他們家庭生活中的困難,幫助他們解決解教後的就業安置問題;勞動教養管理所還邀請社會上的黨政領導、知名人士以及一些改正惡習、做出成績的“回頭浪子”來所里作報告進行規勸或“現身說法”,使勞教人員體會到黨和政府及社會公眾對他們的期望和要求,增強改正錯誤的信心。對解除勞動教養的人,回原居住地落戶,就業、升學等不受歧視。勞動教養制度建立40多年來,使那些處於犯罪邊緣的人避免了繼續違法和走向犯罪,起到了維護社會治安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使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認識了罪錯,不良行為習慣得到了矯治。據調查統計:經過勞教的人員返回社會後,他們中的90%左右的人能夠遵紀守法、自食其力,有的還成了先進模範,成了國家建設的有用之才。

現狀

截止2008年底,我國共有勞動教養管理所350個,收容26萬名勞教人員,其中除犯有盜竊、詐欺、賭博、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擾亂社會治安秩序行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複賣淫、嫖娼和重複吸毒等違法行為的人。
中國勞教系統正在進行創建現代化文明勞教所的跨世紀工程建設,計畫在本世紀初將全國絕大部分勞教所建設成集校園式、花園式、軍營式於一體的棄舊圖新、培養人才的基地。
2013年低,北京市所有勞教所均已摘牌,所有勞教人員也均已被釋放。

相關規定

根據我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第二章第五條規定:
勞教所(勞動教養管理所)
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國務院頒布的法規關於收容勞動教養人員的範圍和對象的規定,負責收容勞動教養人員。
對下列人員不予收容:
(一)不滿十六周歲的少年;
(二)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聾、啞人、嚴重病患者(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懷孕或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
(四)喪失勞動能力者。
2013年11月15日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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