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管理所

勞動教養管理所簡釋“勞教所”。中國對勞動教養人員實行強制性教育改造的場所。中國司法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具體負責執行對勞教人員收容、教育改造、考核獎懲和執行解除勞動教養等項工作。勞動教養管理所的管教工作及其活動分別由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直接領導,其設定或撤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並報法務部備案。

勞動鑑定委員會即“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中國某些廠礦企業設立的專門組織。由廠礦企業的醫療單位、行政、工會、人事和技術安全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5至11人組成。主任委員由企業行政的副廠長擔任,副主任委員1至2人,由企業醫療單位的負責人和工會負責人擔任。委員會受地方衛生部門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日常辦公費用在企業行政辦公費中開支^主要任務是確定工人職員殘廢程度,審査批准工人職員病傷假期限,監督企業行政方面對處理病傷職工的復工、療養以及調換工作等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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