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教養方針

勞動教養方針是中國勞動教養機關對勞動教養人員實行教育改造的總方向和目標。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曾有所不同。1957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中規定的勞動教養方針是:“在教育管理方面,應當採用勞動生產和政治教育相結合的方針。”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中,規定的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是:“教育、挽救、改造”。1982年1月,國務院批轉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中規定為“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教育感化第一,生產勞動第二”。1984年7月全國勞改、勞教工作會議確定的勞動教養工作方針是:“教育、感化、挽救”(簡稱六字方針)。

勞動能力鑑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鑑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勞動能力的喪失可分為:(1)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雖然因傷、病導致身體衰弱、器官功能障礙或肢體殘廢,但仍能從事一些輕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這種人因傷、病已經不能從事任何強度的工作,甚至連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顧。對勞動能力的鑑定是一項複雜而困難的工作,它涉及醫學,倫理學等有關的知識,並依照國家的有關政策性規定,是在明確的鑑定標準的基礎上,綜合分析被鑑定人的病情後做出的。它要求鑑定人員在鑑定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地做出鑑定,這關係到我國對喪失勞動能力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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