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勞動教養場所警戒工作的暫行辦法

《關於加強勞動教養場所警戒工作的暫行辦法》在1993.07.30由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加強勞動教養場所警戒工作的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法務部
  • 頒布時間:1993.07.30
  • 實施時間:1993.07.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教養場所的警戒工作,確保勞動教養場所的安全,根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加強警戒工作,充實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力量,維護勞動教養場所的秩序和安全。
第三條 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是勞動教養工作幹警的一部分,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章 機構設定
第四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應建立警戒科,警戒科屬勞動教養管理所領導。根據勞動教養管理所建制規模和警戒任務的大小,警戒科可下設若干個組,進行適當分工。
第五條 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應從現有勞動教養工作幹警中選調或在增加編制中招乾轉乾,按照核定收容勞動教養人員規模總數5%的比例配備。
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必須具備的條件是: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身體健康,年齡在18-35歲之間的男性,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嚴格考核考試,按條件吸收,把好進人質量關。凡發現不適合做警戒工作的,或者年齡較大、身體不好的,應及時調換。
女勞動教養場所,可按照上述條件吸收適當數量的女幹警從事警戒工作。
擔負門衛等警戒工作的幹警,其年齡、文化等條件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條 勞動教養管理所建立警戒科,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的業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七條 勞動教養場所的警戒工作,受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勞教局(處)的業務指導。
第三章 任務職責
第八條 警戒科應與勞動教養管理所的管理、教育等職能部門密切配合,開展警戒工作。
第九條 警戒科的任務和職責是:
(一)負責維護勞動教養場所的秩序和安全;
(二)防禦外部壞人的搗亂、襲擊和破壞;
(三)協助制止勞動教養人員鬧事、逃跑和追逃;
(四)配合做好成批勞動教養人員轉移、集會、出工、收工等護送工作;
(五)領導部署的其他有關警戒工作任務。
第十條 警戒的任務和方法是:
(一)堅守門衛;
(二)巡邏放哨;
(三)維護勞動教養人員大型活動的現場秩序;
(四)護送成批出動的勞動教養人員;
(五)迅速制止勞動教養人員鬧事、逃跑和追逃事件;
(六)制定應付突發事件的預案並在事件發生時迅速行動;
(七)了解和掌握重點勞動教養人員思想動態和場所周圍敵、社情,做到心中有數,及早防範;
(八)主動積極地同當地公安機關、治保組織和鄰近單位聯繫,開展聯防活動。
第四章 管理教育
第十一條 對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要實行嚴格執勤、嚴格管理。對其中擔負巡邏、放哨、護送、應付突發事件等執勤任務的幹警,要配備適當數量的公用槍枝、彈藥、警械具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訊等工具,其經費和物資必須專項專用,並適當集中住宿。
第十二條 對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要進行嚴格訓練。制訂訓練計畫,定期集中進行佇列、射擊、擒拿格鬥、使用警械、交通、通訊等工具的訓練。
第十三條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學習制度。認真組織幹警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學習黨的基本路線,學習勞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業務,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十四條 警戒科要建立健全各種執勤、登記、考核、獎懲制度和會議、報告制度,嚴格按制度辦事,加強規範化建設。
第五章 紀律要求
第十五條 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必須認真執行“黨政幹部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公安人員八大紀律、十項注意”、“勞動教養幹部五不準”和法務部第十七號令,並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擅自禁閉、處罰勞動教養人員;
(二)不準私批私放勞動教養人員;
(三)不準濫用警械、武器;
(四)不準侵占私吞繳獲、罰沒物資。
第十六條 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必須愛護、保管和正確使用好武器、警械。必須建立嚴格的武器警械領發、保管、保養、攜帶、使用、檢查等管理制度,保持武器警械的安全和良好狀態。
發現勞動教養人員聚眾鬧事、逃跑等情況,經口頭警告制止無效時,可以使用警械,但不得開槍。
當遇有勞動教養人員行兇、搶奪執勤人員的武器或威脅執勤人員生命安全,採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按《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承擔警戒工作的幹警必須講究警容風紀,堅持著裝值勤,做到警容嚴整、儀表端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法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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