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維護勞改勞教場所安全的規定》是一部山西省政府於1989年08月07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維護勞改勞教場所安全的規定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89-08-07
- 生效日期:1989-08-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8-07
【生效日期】1989-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維護勞改勞教場所安全的規定
(1989年8月7日晉政發〔1989〕69號)
為了保證監管改造和勞動教養工作的正常進行,把違法犯罪人員改造成為守法的社會主義合格公民,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現對維護勞改勞教場所安全規定如下:
一、監獄、勞改隊、少年管教所和勞動教養管理所(以下簡稱勞改勞教場所)是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部門,保衛勞改勞教場所的安全不受侵犯,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的義務。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衝擊勞改勞教場所,勞改勞教場所使用的土地、設施,生產的產品,擁有的自然資源(含地下礦產資源)和其它財產屬於國家所有,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壞。已經侵占的必須退出、修復並賠償必要的經濟損失。
三、因國家建設需要搬遷勞改勞教場所時,應徵得省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搬遷勞改勞教場所,須先提出優於原有條件的場所和設施。
四、勞改勞教場所的建築物周圍應設不少於五米的警戒隔離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隔離帶內建築、堆積物品以及從事其它妨礙監管安全的活動。
五、勞改勞教場所所在地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委會、居委會應當教育民眾積極協助維護勞改勞教場所的安全,有效地制止對勞改勞教場所的非法侵害。
六、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侵犯勞改勞教場所安全又不聽勸阻的,或者拒不退出已侵占的土地、礦山、設施的,或者對勞改勞教場所造成經濟損失而拒不賠償的,由勞改勞教場所依法提請公安、司法機關處理。